用電大戶條款 2021 年上路,法定 2 年應檢討,但經濟部仍未公布最新調整草案,條款實行 2 年的成效總檢討報告也未見蹤影。環保團體綠色和平今(27 日)提出民間版用電大戶條款修正草案,包含三點訴求,擴大管制範圍、提高義務量、增加罰則,並要求經濟部盡快提出檢討報告。
2018 年用電大戶有 618 家,但 2022 年卻減少到 474 家,用電大戶資訊亦揭露不明確,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祕書長高茹萍表示,在用電大戶條款公告上路後,發現辦法政策規範要求不夠明確,對用電大戶的管制規範仍舊很寬鬆,許多用電大戶對於裝置綠電設施仍持觀望態度,因此提出調整用電大戶條款政策,讓大戶提早付諸行動。
環團要求,將用電大戶認定門檻應由契約容量 5,000kW 下調至 800kW。隨著 COP28 要求全球在 2030 年前再生能源裝置要再增加 3 倍的國際趨勢,政府除了應該及早公布 800kW 以上用電大戶應盡義務的時程以提早因應國際趨勢,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
也認為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不應被排除在義務戶之外,並籲以「企業或集團」做為申報主體而非電號,避免企業藉由拆廠、拆電表的方式規避用電大戶門檻。
環團表示,為避免大量用電、排碳的用戶藉由自建電廠及未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規避社會責任,應以前一年或前幾年的「總用電量」為基準,也呼籲政府提高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量,將 2025 年以後的義務量,從用電大戶原 10%,提升為至少實際用電量之 20% 並依能源轉型目標,將 2030 年用電大戶義務量提升至實際用電量之 30%,2050 提升為 50%;另也呼籲政府應要求企業裝置的綠電設施設置在台灣廠區。
環團也呼籲增加罰則,縮短義務履行年限,未在主管機關通知後 5 年內履行義務須繳納代金者,應訂定罰則予以懲罰,金額不得低於代金;且按現在速度難以達成 2030 及 2050 的減排目標,政府應善盡推動進程之責,將原本主管機關通知 5 年義務履行時程修改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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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用電大戶實行狀況未知、檢討報告拖延,環團提三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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