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IPO公司撰寫招股書很擅長隱藏敏感信息、避重就輕,而保薦人及律所在這些操作上顯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2024年6月,長光衛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光衛星”)更新了2023年財報數據。長光衛星2022年向科創板提交招股書,2022年底獲受理,目前尚未上會。
招股書顯示,長光衛星2020年最後一輪Pre-ipo融資時公司評估價值爲44.33億元。而此次IPO計劃發行22940.98萬股,不低於發行後總股本(22億股)的10%,擬募資總額26.83億元,由此計算長光衛星IPO估值約257億元。
招股書顯示,公司募資款中,12.69億元用於“吉林一號”衛星星座建設項目(二期)、2.13億元用於“吉林一號”生態开放商城建設項目、2億元用於“吉林一號·共生地球”建設項目,10億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神祕女子趙永楊“獲贈”3億元股份
長光衛星成立於2014年12月,是我國第一家集衛星研發制造、運營管理和遙感信息服務於一體的全產業鏈商業遙感衛星公司,主要由長春光機所的一部分人員離職創辦,其中核心人員爲前長春光機所所長宣明。招股書顯示,宣明目前爲長光衛星董事長、總經理,他於199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歷任長春光機所研究員、副所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所長;2014年12月起不再擔任長春光機所所長職務,同時擔任長光有限的負責人。2020年3月,宣明從長春光機所退休離職。
值得注意的是,宣明雖然是長光衛星的負責人,但他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僅4.4723%,並不是實際控制人。長光衛星招股書稱,公司股權結構分散,任何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控制的股份數量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0%,此外公司董事會現有9位董事,任何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提名的董事人數均低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無法對董事會構成控制。因此,長光衛星無實際控制人。
截至招股說明書籤署日,問宇航天、中元航天、卓燊創景、中興華盛、孫銘辰、趙永楊分別直接持有發行人20000萬股、18000萬股、3000萬 股、2857.14 萬股、1123.9萬股、2500萬股股份,上述具有一致行動關系的股東合計直接持有發行人47481.04 萬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合計爲 24.0948%。此外,孫銘辰通過吉星投資間接持有發行人20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爲0.1015%。
問宇航天、中元航天的實際控制人爲孫銘辰、孫露,兩人爲姐弟關系;中興華盛的實際控制人爲孫銘辰;卓燊創景的實際控制人爲孫露。值得注意的是,問宇航天、中元航天2022年5月之前的實際控制人爲孫銘辰和孫露的父親孫志彬。而趙永楊與孫志彬之間存在出資資金往來等相關利益關系,也正是因爲這個原因,她才與孫志彬的兒子和女兒構成了一致行動人。
從回復函披露看,孫銘辰1996年出生,年僅28歲,非常年輕。其姐姐孫露的年齡未披露。
最特殊的是趙永楊。回復函顯示,趙永楊持有長光衛星2500萬股,持股比例爲1.2687%,原始出資額8750萬元。在公司持股的自然人中,趙永楊持股比例僅次於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宣明。但奇怪的是,趙永楊並未在長光衛星擔任任何職務,招股書也未披露,她是否在孫志彬的其他公司擔任任何重要職務。按257億元上市估值計算,趙永楊持股價值超過3億元。
趙永楊1979年出生,現年45歲。她出資8700萬元入股長光衛星有兩種可能:
一是代持,根據招股書說法,趙永楊與孫志彬之間存在出資資金往來,這意味着她投資長光衛星的8700萬元可能來自孫志彬。但是,如果是代持的話,孫志彬自己有兒子和女兒持股,爲何要選擇一個非親屬、非公司員工代持?另一個,如果屬於代持關系,上市前爲何沒有進行清理還原?
二是贈與,趙永楊要投資長光衛星,但自己沒有8700萬元,孫志彬成人之美,“贈與”她一筆巨款。但是,這種“贈與”情況更加復雜。一個尖銳的問題是,趙永楊與孫志彬到底是什么性質的關聯關系,才能夠獲贈8700萬元本金、實際價值超過3億元的IPO公司股權,甚至與創始股東的子女成爲一致行動人?趙永楊如果不是孫志彬的子女或伴侶的話,這種性質的“贈與”很容易引發利益輸送質疑;如果兩人有其它特殊關系,招股書和回復函又未作披露,則構成重大違規,保薦人及律所在回復函中僅用“出資資金往來”搪塞,顯然未做到最基本的勤勉盡責。
前實控人爲失信被執行人?
上交所在問詢函中提出,2015年—2020年期間,孫志彬曾通過問宇航天、中元航天等主體對長光衛星增資,且持股比例超過了30%。爲何公司將其定位爲“財務投資者”,而不是實際控制人?
回復函稱,孫志彬爲民營企業家,通過多年積累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且對商業航天事業抱有夢想和情懷,對發行人的發展一直處於跟蹤和支持狀態,因而在發行人需要資金支持的時候,孫志彬通過問宇航天、中元航天、卓燊創景、中興華盛等主體進行增資,導致問宇航天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在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超過30%。
言外之意就是,孫志彬熱愛航天事業,只要長光衛星有困難,他就會出錢資助,但又不謀求實際控制人地位。孫志彬如此不計回報、無私奉獻的真實原因是什么?
衆所周知,IPO公司實際控制人需要做詳盡信息披露,包括其個人信息、家人及緊密關聯方,個人以及核心家庭成員的銀行資金流水全部都要接受核查。更重要的是,根據證監會IPO輔導規定,IPO公司實控人、董監高口碑聲譽必須良好,關鍵少數目前或過往不能爲失信被執行人;實控人不存在違反社會公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嚴重負面輿情的情形。
2022年5月,就在長光衛星提交招股書前,孫志彬將上述兩家公司交給了兒子和女兒,原因是什么?
企查查顯示,孫志彬曾經擔任8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長春市富源晟和房地產开發有限公司、長春天正房地產开發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長光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爲被執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費。
2019年和2020年,長春天正房地產开發有限責任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兩次被吉林省長春市法院列爲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招股材料顯示,孫志彬實際控制長春天正房地產,長光衛星監事任偉銘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孫志彬在2011年之前擔任長春天正房地產的法定代表人,且在2018年10月之前持有該公司60%股份。
2024年3月,吉林省長光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列爲被執行人,執行金額1280萬元。招股材料顯示,孫志彬爲吉林省長光盛世的實際控制人,並擔任該公司董事。
可見,孫志彬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有大量司法訴訟,且孫志彬曾數次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費。在這種情況下,孫志彬顯然不滿足擔任IPO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基本條件,這或是孫志彬將長光衛星股權轉讓給兒子和女兒的真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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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長光衛星IPO股東真實性存疑:前實控人曾爲失信人,親密關聯女子“獲贈”3億元股份未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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