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公布多起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4-08-12 18:51:39    編輯: robot
導讀 央視網消息:勞動者權益保護關乎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雙向奔赴,共同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現實中,有用人單位想解僱員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於是...

央視網消息:勞動者權益保護關乎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雙向奔赴,共同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現實中,有用人單位想解僱員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於是开始動“歪腦筋”,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爲逼迫員工離職 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

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就職於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兩年後,公司要裁員,於是找到沈女士協商離職補償問題,但雙方沒有談攏。隨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組的工作量,一個月內從每人每天設計40來張圖,增加到50多張,再增加到60多張,再增加到70多張,沈女士和同事抗議後,公司以不服從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等爲由,向沈女士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法庭上,沈女士表示,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爲了逼迫自己離職。

對於增加工作量一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解稱,這並非逼迫員工離職,而是正常業務需要。

對此說法,沈女士的同事在出庭作證時予以了否認。

經法院調查,這家科技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備注顯示,季度總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評分即達到滿分5分。按照該標准,每人每個工作日的任務量約爲40張。在出庭作證時,沈女士的兩名同事也表示,公司突然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就是要逼迫他們離職。

兩位同事表示,在沈女士因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 工作量很快就恢復了正常。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員工6.3萬元

在沈女士被开除後,剩下兩位同事的工作量雖然很快恢復了正常,但不久,兩人也以協商補償的形式被迫辦理了離職手續。那對於沈女士一案,法院又會怎么認定、如何判決呢?

法官介紹,對於用人單位增加工作量、需要員工加班這樣的事情,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經大幅超過了其考核滿分的標准。從溝通中能夠看出,在工作量增加至50多張後,沈女士需要加班2個半小時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設計任務,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繼續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張,此時已達到工作量滿分考核標准的180%以上。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認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員工請假多日照顧病重父親 被公司辭退

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對年休假、病假、產假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保障。那如果職工家中遭遇重大變故,職工請假單位沒有批准,並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會怎么判呢?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汪女士在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擔任財務經理一職,期間,因父親患顱內惡性腫瘤,她向公司提交請假申請,回老家大連陪父親做手術。她先是申請了2天年假,公司批准了;後又申請8天事假,公司也批准了。因父親做完开顱手術後仍處於昏迷狀態需要陪護,汪女士再次申請了5天事假,但這次公司沒有批准。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巫揚帆:汪女士她本身是獨生子女,做手術陪護的時候,家中也只有她一個人能夠去陪護,在通過她提交的和公司上級的聊天記錄裏邊也能顯示,甚至在做手術之前,她都沒有把父親患病的這種情況告知她的母親,因爲她母親的年紀也比較大了。

公司雖然沒有准假,但作爲獨生子女,面對做完开顱手術後仍處於昏迷之中的父親,汪女士只能繼續留在老家陪護。汪女士提交的證據顯示,請假期間她一直在通過线上協助辦公。

法院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員工獲賠4萬元

但令她想不到的是,回北京後,她竟然被公司开除了,原因是連續曠工5天。

法院審理後認爲,汪女士因父親患病進行手術需回家照顧爲由向公司申請事假,該情形既是處理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同時,汪女士按照程序履行了請假手續,符合公司要求,體現了對公司勞動秩序的維護和規章制度的遵守。公司對汪女士的請假申請不予批准,顯然不近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

法院最後判決公司向汪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

勞動者求職就業 要遵守誠實守信原則

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剛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溫度,以人爲本,構建和諧用工關系。而勞動者自身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也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如果嚴重違反勞動制度或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高某是一家運輸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籤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中,高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診斷結論爲“憂鬱症”、建議休息三個月的診斷書,申請休假三個月,公司同意了他的病假申請,並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間工資。後經查詢公司認爲高某提供的“診斷書”是僞造的,於是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高某訴至法院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法院向醫院調查,確認高某的“憂鬱症”診斷書系僞造,最終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需向高某支付賠償金。         

在北京豐台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就職於某房地產公司的王女士在《應聘簡歷》《入職登記表》中填寫的學歷、簡歷都是假的。比如她稱自己“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讀於北京某大學”,而實際上她是專科起點,後來通過成人高等教育獲得本科學歷。她填寫自己曾任 “財務主管”,而實際只是“經理助理”。 最後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其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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