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東家”有邊界 侮辱誹謗要擔責

2024-08-01 18:50:52    編輯: robot
導讀   閱讀提示   專家認爲,法院應嚴格對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適當弱化對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尺度,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合理懷疑權利。   “公司管理混亂,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發到網上提醒求職者‘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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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認爲,法院應嚴格對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適當弱化對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尺度,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合理懷疑權利。

  “公司管理混亂,不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發到網上提醒求職者‘避坑’,被公司威脅起訴怎么辦?”“因爲拖欠工資,把公司名字發到網上被起訴侵犯名譽權,要求賠償兩萬元要給嗎?”……

  在網絡社交平台,不少網友發出類似疑問,原因是“吐槽東家”的言論被發現,甚至被起訴,這種行爲是言論自由還是侵權?

  發帖要工資卻被公司索賠超萬元

  今年2月,吳女士入職廣東東莞一家教育機構做美術老師。由於對管理制度不滿,吳女士工作一天後即提出離職。但是,當她向公司索要當天工資時,對方明確表示不會給。氣不過的吳女士將公司信息發到社交平台,公司發現後起訴了吳女士。

  “原本只是想在網上發泄不滿,沒想到會被起訴。”吳女士說,公司在訴狀中表示,後續會發一天的工資,但由於她的言論對公司名譽造成影響,要求其賠償1.4萬余元。目前,案件正在等候开庭。吳女士的訴求是拿回應得的勞動報酬,並無須作出賠償。

  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季巧士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員工對公司或老板發表不當言論或使公司聲譽受損,負面言論的迅速傳播會損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衆信任,進而導致客戶流失、合作夥伴關系緊張,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甚至影響股價等。

  “如果員工的言論構成誹謗或侵犯名譽權,公司有權提起法律訴訟,要求員工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季巧士說,根據民法典,公司作爲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員工發表不當言論也會侵犯公司作爲法人的相關權益。

  近期,季巧士代理的一則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糾紛)案件即成功幫一家公司維護了名譽權。今年初,杭州某公司一位離職員工在其微信朋友圈指責公司惡意克扣其工資,並捏造虛假事實發表不實言論,其中不乏摻雜侮辱性詞匯。且發布的不實言論被該公司多位員工、供應商及部分客戶看到,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因此,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前員工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爲,該前員工的言論超過正常意見表達的限度,對公司名譽權造成侵害,因此判決該員工在發布不實言論的微信朋友圈向公司賠禮道歉,保留時間不少於7日,並支付公司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數千元。

  基於事實的“吐槽”受法律保護

  員工在網絡“吐槽”公司一定侵權嗎?今年5月,上海浦東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案件顯示,一員工在網上發表對公司的負面評價,用詞有譏諷及不當之處,但最終法院並未認爲其行爲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原因爲何?

  2023年2月,上海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邱某在社交平台發布筆記稱,公司差別對待員工,莫名其妙讓部分員工停職停薪並拖欠賠償金,是一家隨時要倒閉的垃圾公司,並勸阻網友不要到該公司做牙齒。該條筆記點贊、收藏、評論人數共10余人。此後,邱某繼續發布類似“吐槽”筆記或評論,均未引起大的關注。

  公司認爲,邱某的言論嚴重貶損了公司名譽,要求邱某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公司名譽損失、律師費等。

  法院審理後卻認爲,邱某的行爲並未侵害公司作爲法人的名譽權,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在於邱某的發帖行爲,源於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糾紛,筆記及評論內容雖存在對公司的負面評價,但均是基於一定事實而發,並非以侮辱、誹謗的方式捏造、散布虛假內容,因此不具有違法性。

  此外,帖子並無惡意詆毀、誹謗公司名譽的大量言論,尚未有較多網民的轉發及負面評論,並未導致公司社會評價降低,未造成財產的實質性損害。邱某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事實實施討薪,以及表達對公司管理方式的不滿,不存在實施侵權行爲的主觀故意。

  “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若員工在網上發帖討薪或控訴不合理制度的內容屬實,且員工未使用侮辱、誹謗等言辭,這一行爲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合法的。”季巧士直言,網民正常、合理地分享求職體驗或者工作感受,大多會受到法律保護。

  應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合理懷疑權

  北京市煒衡(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認爲,自媒體平台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但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應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爲限度,否則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來看,侵害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包括行爲具有違法性、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以及主觀方面存在過錯。”熊星星提醒,員工在網上發表與公司和工作有關言論時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堅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與此同時,公司作爲用人單位,對於員工在合理範圍內做出的負面評價,也應適當承擔容忍的義務。”熊星星解釋說,如果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工資、不合理的規章制度等情況,應積極與員工溝通,盡快以友好方式解決問題。當員工的言論確屬捏造並散布虛僞事實,公司可搜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謝永江表示,網絡具有放大效應,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即時性使得侵權事實一旦傳播开來,其後果和影響很難得到控制。而且法人名譽權的損害主要是經濟損失,一旦損失被放大,實際損害後果可能是侵權人難以承擔的。所以,勞動者在網上反映問題一定要守住合法、合理、誠信的底线,確保內容真實客觀,表達理性。

  “一般來講,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在維權能力和信息獲取上都是弱勢一方,用人單位應負有更多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舉證責任,消除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誤解和對立。”謝永江還認爲,法人活動與社會公衆利益相關,法院應嚴格對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適當弱化對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尺度,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合理懷疑權利。當勞動者反映用人單位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觀上並無借機誹謗、詆毀的惡意時,即使行爲方式不是十分妥當,仍應持包容態度,可認定爲言論自由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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