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出新”,職業病目錄能否與時俱進?

2024-04-29 18:50:41    編輯: robot
導讀   閱讀提示   時值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專業人士呼籲,適時、靈活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適當簡化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程序,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   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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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值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專業人士呼籲,適時、靈活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適當簡化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程序,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

  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國第22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眼下,聚焦提升勞動者職業健康素養和保障職業健康權益,各地开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頸椎病、腰背痛算職業病嗎?”“已經診斷爲職業病了,爲何難以認定工傷?”“技術、工藝推陳出新,職業病病譜會不會隨之變化?”說起職業病,有勞動者提出疑問,也有勞動者飽受困擾。

  對此,有專業人士向記者表示,隨着經濟轉型升級,新的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環境和職業危害更加復雜多樣,應適時、靈活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適當簡化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程序,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頸椎病能納入職業病目錄嗎

  記者採訪發現,包括司機在內的不少上班族呼籲,將頸椎病、肩周炎、“鼠標手”等疾病納入職業病目錄。“因工受傷”的江師傅就是其中一員。

  江師傅在深圳开出租車近20年,由於久坐,患上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從業15年以上的,多多少少都有這些毛病,很難避免。”

  “每天坐在車上12個小時,有時下車時,兩條腿都是麻的,腰也特別累。”江師傅說,頸椎病犯病時,雙肩麻木,頭疼得厲害;腰椎間盤突出時,輕則疼痛,重則難以起身。

  針對不少勞動者將頸椎病、腰椎病等列入職業病目錄的呼聲,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學院副院長、教授任國友直言:“將肌肉骨骼性疾病納入職業病目錄是一個積極的舉措,但目前缺乏可操作的鑑定疾病因工作引起的技術手段,需要科學、謹慎地推進。”

  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管鐵流告訴記者,要將肌肉骨骼性疾病等納入職業病目錄,診斷會是一個大問題。“確診職業病需要確定疾病與工作的因果關系,證明日常生活中不存在其他危害因素。另外,即使能確診職業病,後續的傷殘等級評定也不好开展。”

  “更重要的是,一旦確診職業病,再就業必然會受影響。”管鐵流坦言,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多數職業病造成的損害是不可逆的,而肌肉骨骼性疾病是可逆的。另外,職業病診斷書全國聯網,若確診頸椎病、腰椎病列爲職業病,那確診爲職業病的職工將被調離崗位,甚至未來都很難從事原崗位工作。”

  工傷認定程序能否適當簡化

  “沒想到,我的工傷認定卡在勞動關系確認上。”自20世紀90年代初开始,華先生在河北省張家口市某金礦挖礦。2014年,因感覺肺部不適,華先生尋求職業病診斷。然而,被診斷爲職業病後,他卻因無法證明勞動關系而沒能被認定工傷。至今,仍未能享受工傷待遇。

  記者了解到,2005年,華先生所工作的金礦系集體企業,且現已破產,改制爲礦業公司。他繼續在原址挖礦,當年底辭職。

  2016年9月,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書,確認華先生爲職業性塵肺病,但用人單位是集體金礦,並非改制後的礦業公司。2019年5月,他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礦業公司在2005年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被受理。他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判決確認雙方於礦業公司成立後至華先生離職前存在勞動關系。

  然而,華先生申報工傷時,因職業病診斷證明用人單位系破產前的集體企業,當地人社部門以該金礦已破產並被注銷爲由決定不予受理。無奈之下,華先生只能再次向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請求其將用人單位變更爲礦業公司。機構明確表示無法再次診斷,且變更用人單位須礦業公司蓋章確認同意。

  2023年,華先生以礦業公司爲用人單位申報工傷,未獲人社部門受理。爲此,他再次提起訴訟……

  “歷時近10年、累訟數10次,因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確認等問題,導致工傷認定無法完成,職業病保障、工傷待遇無法享受。”管鐵流認爲,問題根源在於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時,必須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管鐵流透露,華先生的遭遇不是個例,一些職工被診斷爲職業病後,後續進行工傷認定時常常卡在證明勞動關系上。而職業病不同於一般由機械性外力導致的工傷,大多有潛伏期,需要持續甚至終身治療。

  “職業病因職業活動引起。有職業史、接觸史且有臨牀表現,足以確診職業病。因此,特定的勞動關系便不構成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性要素。如此一來,再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給勞動者認定工傷帶來困難。”管鐵流呼籲,程序能否適當簡化。同時,建議勞動者要及早了解工作崗位是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如遇到復雜用工關系或用人單位主體變更等情況,應有意識地保存與工作相關的證據。

  建立職業病目錄動態更新機制

  記者梳理發現,自1957年我國首次發布《關於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以來,職業病目錄進行了3次調整,疾病種類也從14種增至10類132種。最近一次調整是在2013年。

  當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更新,新職業、新工種和新業態不斷產生,一些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开始出現。

  “隨着新材料的廣泛應用,勞動者可能接觸到的新型化學物質增多,部分物質可能對人體產生潛在危害。”任國友舉例道,電磁輻射、非電離輻射等物理因素的危害逐漸顯現,新興行業如生物醫藥、基因編輯等,或使勞動者接觸到新型生物危害因素,如病毒、細菌等。

  任國友認爲,職業病目錄既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又要建立動態更新機制,讓目錄更靈活、適用,建議重點關注新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評估其對職工健康的影響,並及時將相關疾病納入目錄中。

  對此,管鐵流亦有同感。針對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他建議職業病目錄補充开放性條款,“比如,當前目錄中關於職業性化學中毒的开放性條款——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其他化學中毒。”

  如何提升職業病目錄的靈活性?任國友認爲,應強化科學性和專業性,及時發現和評估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一步完善目錄動態調整機制,以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的職業環境。同時,建立職業病監測和預警系統,提供及時、准確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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