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廣西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規範數據要素市場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要素开發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廣西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規範數據要素市場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要素开發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內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層面統籌實施大數據战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和管理工作經費,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
第四條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區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和管理工作,組織推進數據確權登記、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重點工作,促進數據要素开發利用。
市、縣兩級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和管理工作。
在數字廣西專家咨詢委員會下設數據專家委員會,爲全區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市場監管、國資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網信、公安、國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要素市場的安全監管職責。
各級政務部門、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承擔收集、產生、加工、使用、銷毀數據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章 數據處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覆蓋自治區、市、縣、鄉、村五級的公共數據資源體系。
全區的公共數據採集應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原則,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一律不得重復採集、多頭採集。
第七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各類公共服務組織應當依托全區統一的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功能來實現本地區、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歸集、存儲、交換、共享和开放等大數據應用活動。
第八條 各級政務部門和各類公共服務組織按照“應歸盡歸、有條件使用”原則,通過物理匯聚與邏輯接入兩種方式,及時向自治區公共數據資源平台歸集公共數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強化數據質量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檢查,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保證數據的及時性、准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同級政務部門和各類公共服務組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开放重點清單,優先开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行業增值潛力顯著或產業战略意義重大的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應用創新大賽、補助獎勵、合作开發等方式,支持利用公共數據开展科學研究、產品开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市、縣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就業、產業、投資、消費、貿易等重點領域,促進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深度融合應用。
第三章 數據權益
第十二條 探索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信息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
第十三條 按照急用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探索建立統一高效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規範數據產權登記管理。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全區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平台,推動實現與國家和省級數據產權登記平台的系統互通、結果互認。
縣級以上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數據產權登記工作。
第十四條 探索數據產權流通模式,建立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數據產權流通體系,規範數據產權流通監管。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調節作用,平衡數據要素收益在不同環節相關主體間的共享分配,保護各數據要素參與方合法權益。
探索公共數據運營收益合理分享方式,政務部門、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开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獲得的相關收益扣除成本後由政府統籌分配,專項用於支持保障公共數據治理和流通應用等相關領域。對公共數據來源部門,可按照公共數據市場化利用貢獻,進行一般公共財政傾斜。
第四章 數據流通交易
第十六條 數據流通交易應當遵循合規高效、公平自愿、誠實守信、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原則。
自治區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數據交易場所,建立和完善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政務部門、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开展數據交易。
鼓勵數據處理者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开展數據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支持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开展場外數據流通交易活動,建立健全場外交易規則,規範場外交易管理。
第十七條 強化數據交易場所的公共屬性和公益定位,突出合規監管和基礎服務功能。支持廣西數據交易場所發展壯大,推動與其他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行業性數據交易平台互聯互通,打造面向東盟的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作爲廣西數據交易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數據交易場所建設運營,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維護行業秩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作爲廣西數據交易場所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數據交易場所的金融規範管理,風險監測、防範和處置等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區規劃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運營平台,制定出台相關運營管理規範。依托公共數據運營平台,推動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以模型、核驗等產品和服務的形式向社會提供。
支持國有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帶頭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鼓勵社會各界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促進個人信息數據合理利用。
第十九條 建立完善數據資產評估工作機制,推動數據資產入表,支持企業對數據資產進行確認、評估、計量、披露等。
從事數據交易活動的數據處理者可以依法自主定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除外。支持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推動用於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按政府指導價有償使用,企業數據與個人信息數據由市場自主定價。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區內外企業及組織依托中國—東盟信息港、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平台,探索安全規範的數據跨境流動方式,有序發展面向東盟的數據跨境流通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引進和培育一批貼近業務需求的行業性、產業化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
支持社會各界圍繞數據可信流通开展產學研深度合作,推動關鍵技術突破和成果轉化。
第五章 數據安全監管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以及安全預警、安全處置機制。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安等部門,完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
各級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對本級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密碼管理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數據處理者和數據流通交易場所履行數據安全責任等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提出改進要求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數據流通交易監管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對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行爲等數據市場相關活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推行面向數據商和數據交易服務中介機構的數據流通交易聲明和承諾制。加強對數據交易服務中介機構的監管,規範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爲。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推動建設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依法依規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約談,責令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九條 構建允許試錯、包容出錯、及時糾錯的工作機制。對有關方面在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發展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取得預期成效,但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未牟取私利的,以及未造成嚴重後果或主動挽回損失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標題:廣西印發“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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