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車位銷售 維護車主權益

2024-04-01 18:51:25    編輯: robot
導讀   近年來,隨着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加,車位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有消費者反映,曾在購买車位時遭遇虛假宣傳、名不副實、車位捆綁銷售等問題。   “2019年,我花7.6萬元买了一個車位。當時銷售人員給我...

  近年來,隨着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加,車位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有消費者反映,曾在購买車位時遭遇虛假宣傳、名不副實、車位捆綁銷售等問題。

  “2019年,我花7.6萬元买了一個車位。當時銷售人員給我看的是平面圖,可收房後卻發現車位是在斜坡面上。我找到物業,物業推脫說找开發商,开發商又聯系不上。”江西九江市孫先生在人民網“人民投訴”平台留言反映。

  廣東江門市的楊女士也反映購买的車位與宣傳不符:“2023年9月,我購买車位時,銷售人員說是標准車位,現場畫的也是標准車位。但今年1月,銷售人員說我买的車位產權復核時是微型車位,現場誤畫爲標准車位,現在需要恢復報建測繪原狀,把標准車位改成微型車位。那我的車就沒法停了。”

  部分开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判斷和消費選擇。然而,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所購买的車位出現問題時,維權往往困難重重。

  “一般購买車位時,房子還沒有建好交付使用,無法到現場查看車位情況。一旦出現前期宣傳與車位實際不相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消費者個體面對开發商往往維權成本較高,這也是讓消費者頭疼的地方。”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欽昱說。

  “有的开發商一味追求車位數量,導致單個車位實際面積較小。一些新能源汽車、城市越野車等車型龐大,停在逼仄的車位裏難以打开車門。有些位置甚至根本不適宜停車,也劃成了停車位出售,甚至有的人防車位也違規租售。”河南三門峽市讀者姚愛霞說。

  還有的开發商在車位購置費用之外額外加收服務費。前不久,陝西西安市的楊先生花費9萬元購买小區地下停車位,在支付停車位費用時被告知要額外支付3萬元的“服務費”。楊先生認爲,开發商和銷售方存在變相加價銷售車位的問題。

  “开發商以消費者未支付‘服務費’爲由,拒不爲消費者辦理車位轉讓登記手續的,屬於違約行爲。”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賈龍飛認爲,“車位买賣合同如果沒有作特殊約定,則合同約定價格爲消費者所應支付的全部費用,即开發商完成車位轉移登記所提供的全部服務,不能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有消費者反映,一些开發商將車位與住房捆綁銷售。山東嘉祥縣史先生反映其在2019年購买了一套商品房。“开發商不給辦理交房手續,原因是不交車位款不給辦理交房。但是,我們當時籤訂的購买合同並不包括車位。”史先生認爲,這是變相強买強賣。

  “購房與車位买賣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开發商無權以‘未交車位款’爲由不辦理房屋交付。”賈龍飛說。還有些开發商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要求每年交納車位管理費。對此,賈龍飛表示,車位管理屬於物業管理的範疇,物業提供照明、清潔、監控以及人員巡查等服務事項,可以向使用人收取相關費用,“但是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

  “有關部門應更好地發揮事前與事中環節的監管職能,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對車位銷售的違規行爲嚴肅查處,發揮警示作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天津市讀者榮振鐸建議。

  專家表示,相關部門可以分類分層制定車位標准和驗收要求並向社會公告,在審批車位時嚴格按照標准和要求執行,審批後的車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以防止开發商虛假宣傳。“車位要便於業主現場查看,及時發現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張欽昱說,消費者也應當增強消費安全意識,在購买車位時,仔細查看購买合同和車位信息,並留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針對車位過窄問題,有讀者建議根據車輛尺寸變化修改相關標准。“开發商也可以採取根據面積收費的策略,即建設一批容量較大的車位,對其明碼標價,業主可結合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如此一來便將選擇的主動權歸還給了消費者。”張欽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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