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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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運輸各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發布)

抄送: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標准的管理,提高標准制修訂工作質量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以及《行業標准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准化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標准(以下簡稱行業標准)的立項、組織編制、審批、發布及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業標准是指需要在交通運輸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爲基礎,對工程建設、重要產品和設施設備、行業服務和管理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行業標准是推薦性標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制定行業標准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標准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應用上可靠、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 行業標准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准的相關要求,應當與有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標准中規定資質資格、認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行業標准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爲。

第七條 行業標准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並批准頒布。制定行業標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批、編號、發布、出版、備案。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標准化主管機構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行業標准(工程建設標准除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准主管機構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准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標准化主管機構和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標准主管機構以下統稱部標准管理機構。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部業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領域行業標准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提出制定需求建議和立項評估意見。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交通運輸領域各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歸口管理本專業領域行業標准,包括組織行業標准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復審等。未成立標委會的,由該領域的部業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歸口管理行業標准的單位和機構以下統稱標准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技術支持單位成立交通標准審查組或專家組,負責行業標准的形式審查,協助开展立項評估、標准復審等。

第二章 立項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組織標准技術歸口單位根據交通運輸標准化規劃、行業發展需要、業務管理需求制定專業領域標准體系。

標准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報部標准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實行公开徵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交通運輸標准化規劃、標准體系、部重點工作和有關要求,向標委會、部業務管理機構或部標准管理機構提出計劃項目建議。標准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相應領域的計劃項目建議匯總。

標准立項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行業標准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化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交通運輸發展要求,對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推動作用;

(三)與現行和正在制定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無重復、交叉;

(四)項目申報書和標准草案應當形式規範、內容完善;

(五)申報採用國際標准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准國內適用情況分析報告。

鼓勵具備實施條件,經濟、社會及生態效益顯著的科技成果轉化爲行業標准。

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標准制定需求和範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轉化制定爲行業標准。

鼓勵根據需求同步开展行業標准制修訂與標准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十五條 部標准管理機構會同部業務管理機構,針對行業標准計劃項目的立項必要性和技術可行性以及標准立項申請單位的基礎條件等組織开展立項評估。

多家單位參與行業標准起草時,主要負責單位爲標准第一起草單位,主要負責標准起草的人員爲標准第一起草人。

標准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對所制定的行業標准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標准起草人應當實質性參與標准章節及編制說明的編寫工作。

第十六條 通過立項評估審核的行業標准計劃項目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標准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可根據財政預算情況對行業標准制修訂工作產生的費用予以保障,行業標准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 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標准修訂計劃項目和採用國際標准的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6個月。

第十八條 行業標准計劃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運輸標准化年度計劃執行。標准技術歸口單位應在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對第一起草單位的計劃執行監督,定期向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行業標准計劃項目質量和推進效率。

確需對標准名稱、範圍、第一起草單位等進行調整的,應當由標准第一起草單位書面提出調整申請,經標准技術歸口單位審查並徵求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部標准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行業標准計劃項目應當按交通運輸標准化年度計劃規定的期限完成,無法按時完成的,標准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項目延期或終止申請並詳細說明原因,申請項目延期的應當制定後續執行計劃。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規定期限內因技術變化或政策調整等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標准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向標准技術歸口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標准技術歸口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求部業務管理機構意見後,向部標准管理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部標准管理機構根據行業標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項目延期或終止的決定。

超過立項時規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申請延期後在延長期之內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項目自動撤銷的,標准第一起草人5年內不得作爲申報計劃項目的成員。標准第一起草單位累計3次項目自動撤銷的,2年內不得申報計劃項目。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行業標准計劃項目下達後,標准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准起草組,編制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含標准調研論證、試驗驗證計劃大綱)。

第二十一條 標准起草組應當根據標准特點按照《交通運輸標准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JT/T 18)、《公路工程行業標准編寫導則》(JTG 1003)、《水運工程標准編寫規定》(JTS 101)等要求編寫,在廣泛調研、深入研討、試驗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行業標准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准徵求意見階段,應當由標准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准起草組向相關部業務管理機構、標委會委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衆進行公开徵求意見。

綜合交通運輸標准和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標准應當由部標准管理機構組織徵求意見。

行業標准的公开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准的技術審查和形式審查應當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標准審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業標准的技術審查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書面審查、網絡電子投票審查等方式。

對技術、經濟和社會意義重大以及涉及面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標准,原則上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每項標准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1天。

第二十四條 行業標准一般不涉及專利。行業標准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准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准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准確需採用國際標准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並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以國外標准爲基礎起草行業標准的,應當符合國外標准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四章 審批發布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行業標准的審批、編號和發布。

行業標准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及年份號三部分組成,行業標准代號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布,順序號爲自然數,推薦性行業標准在代號後加“/T”。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相關出版機構負責行業標准出版。行業標准的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出版機構應當對行業標准的出版印刷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准批准發布後,交通運輸部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等環節的標准化信息系統,強化標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會監督。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標准化信息系統推動行業標准免費向社會公开。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准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

第三十條 採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准的,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快速制定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准發布後,個別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採用修改單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5項。

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標准的,應當按照標准的制定程序進行標准修改單的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和審批發布。

第五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准的發布與實施之間可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標准或者新行業標准。

新行業標准實施後,原行業標准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部標准管理機構、部業務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標委會等應當加強標准宣貫,推進標准落實並收集標准實施反饋信息。

部標准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業標准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標准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持續跟蹤標准實施情況,適時开展行業標准實施效果評估,根據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對行業標准進行復審。

鼓勵开展標准質量和標准實施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四條 行業標准發布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應當委托標准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准起草組研究提出解釋草案: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的;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使用行業標准依據的;

(三)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行業標准的解釋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後發布。

行業標准的解釋與行業標准具有同等效力。

行業標准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問題由交通運輸部委托標准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准第一起草單位研究答復。

第三十五條 鼓勵开展交通運輸標准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傳播標准化理念,推廣標准化經驗。

第三十六條 行業標准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及時復審的情形。

交通運輸部應當在組織復審過程中充分徵求意見。復審結論分爲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復審結論爲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標准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爲廢止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廢止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標准制修訂的管理,在遵守國家標准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外文版標准管理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標准外文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另行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行業標准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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