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訴威馬侵權案終審獲賠6.4億元

2024-06-15 18:30:28    編輯: robot
導讀   吉利主張的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自2018年开始,歷時6年,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吉利主張的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自2018年开始,歷時6年,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2024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判決書交付給本案的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原告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件的被告是: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吉利控告威馬的所有(數量4家)關聯公司全部在侵權賠償有效範圍內。

  判決生效後,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祕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祕密權利人

  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爲界,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經計算,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約6.4億元。

  如威某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祕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術祕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籤署保守涉案技術祕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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