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試用、真使用?試用期不能成爲權益保護真空期

2023-10-09 18:50:33    編輯: robot
導讀   25歲的張倩今年4月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與用人單位約定3個月試用期,眼看着就要轉正,主管卻通知她試用期延長一個月,一心求穩的張倩只能無奈接受。沒想到剛過半個月後,她竟收到了主管的口頭辭退通知。張...

  25歲的張倩今年4月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與用人單位約定3個月試用期,眼看着就要轉正,主管卻通知她試用期延長一個月,一心求穩的張倩只能無奈接受。沒想到剛過半個月後,她竟收到了主管的口頭辭退通知。張倩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當我向公司索要書面的正式離職證明時,對方卻一拖再拖,我意識到這並非正常的辭退行爲”。鬱悶的張倩打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看到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等法條時,她決定开啓自己的勞動維權之路。

  如今,一些經歷了秋招、春招的年輕人剛剛踏入職場,卻又遇到了以“試用期”爲名的陷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前不久發布了一則“試用期避坑指南”視頻,提醒勞動者警惕試用期期間的各類陷阱,注意採取合法手段防範用人單位出現的“假試用、真使用”的行爲。

  假試用、真使用?試用期陷阱有哪些

  張倩遇到的情況並非個例,在豆瓣、小紅書等社交媒體平台,有不少關於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期滿前被辭退、試用期期間不交社保、工資打折扣、惡意拖延不籤勞動合同等的維權帖、求助帖,很多年輕網友聚集在帖子評論區,討論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如何維護合法勞動權益。

  不久前,在廣東上班的95後夏沫遇到了用人單位不給其繳納社保的情況。今年3月入職某公司的夏沫,因個人發展原因在5月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卻意外發現公司少給她繳納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社保。在與公司交涉時,對方不友好的態度讓夏沫十分生氣,“雖然錢不多,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爲勞動者繳納社保,對方違法卻如此理直氣壯”。

  應屆畢業生付小藝則遭遇了“試崗”陷阱。在招聘軟件上與某培訓公司簡單溝通後,對方通知她來“試崗”,工作兩天後,付小藝被通知試崗結束,她並不適合這個崗位。可當付小藝向公司索要工資時,卻被告知試崗期沒有工資。

  “我幹活了憑什么不給我錢?”不服氣的付小藝上網查詢相關資料後,向公司提出要申請勞動仲裁,對方態度立刻轉變,提出可以向付小藝支付100元作爲兩天工作的工資。付小藝搬出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工資應當由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者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來按月結算。單位發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一番交涉後,對方同意按照廣州當地最低工資標准2300元/月給予結算,向付小藝支付114元工資。

  付小藝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不少人都在社交媒體平台上講述,自己有過無薪試崗的經歷,但大多都不太清楚試崗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在現實中,許多人都將試崗期與試用期混爲一談,兩者雖然只差一個字,概念卻差別很大。試崗期並非法律概念,我國勞動法中並無相關規定。實踐中,法院會認定試崗期約定無效,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認定公司與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並且該試崗期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爲試用期。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無薪試崗期沒有法律依據。

  民商法律師、知名普法博主李叔凡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談到,剛畢業的大學生急於求職的心態往往容易被人利用,常見的陷阱有以下三種:一是入職前用人單位要求交保證金,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令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發現實際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並無招工需求,就爲了騙取勞動者的保證金,入職之後設置不合理或根本無法實現的考核標准;二是不籤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給合同原件,雖然法律規定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與是否籤訂勞動合同無關,但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合同,就要警惕對方心術不正,可能想在勞動者維權時增加舉證成本;三是試用期期間勞動者遭遇不公正對待,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被老板隨意辭退等都是違法的。

  “試用期不是老板的任性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不是弱勢群體,試用期同樣享有法律權利。”李叔凡指出,“在試用期或平時工作中,如果大家感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可以在網上搜索一下勞動合同法,該法文字表述相對通俗易懂,一查便知”。

  “勞動維權沒有想象中那么難”

  收到主管口頭辭退通知後,張倩始終未看到正式的離職證明。與公司溝通無果後,張倩通過上海人社App申請仲裁調解,公司卻拒絕調解。迫於無奈,張倩前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在其試用期期間拖欠工資、拒不开具離職證明,隨後她前往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不久,張倩便收到了公司拖欠的工資與離職證明。幾天後,仲裁委开庭,張倩與公司籤署了仲裁委开具的庭後調解書,公司同意了張倩的全部訴求,賠償兩倍經濟補償。

  拿到賠償後,張倩感慨道:“感覺勞動維權並沒有之前想象中那么困難,最終結果還是很理想的。”

  李叔凡提示,面對不同的勞務陷阱,勞動者應該以不變應萬變。有一些流程需要牢記:先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反映違法事實;如果無法解決問題,去“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去法院打勞動官司。一旦起訴,之前的勞動仲裁結果自然無效,不用單獨要求撤銷。

  “維權的重點在於程序,注意先後順序。”李叔凡談到,“除了上述的維權程序外,有很多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也可以介入勞資糾紛之中,有時候更爲便捷。比如工會組織、行業協會,女性朋友可以找婦聯”。

  一开始不太了解維權程序,夏沫便撥打了12345,經過幾次溝通,最後找到所在社區的工業管理中心請求調解,隨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前往公司了解情況。之後,公司領導主動聯系夏沫表示愿意給她補齊4月的社保,夏沫最終同意調解結果。

  在調查過程中,一位遭遇試用期陷阱的應屆畢業生在與記者約好採訪後卻臨時爽約,細問原因,對方表示自己最近在專心備考,無法分出更多精力維權,同時她的父母也擔心公司會恐嚇、報復或是維權之後勞動仲裁記錄會影響她繼續求職,不再支持她維權。

  對此,李叔凡認爲不必太過擔心,“首先不要怕,因爲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對咱們的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他們圖的是利,不公正的勞動關系,目的是給他們創造額外利潤,再大的分歧也不至於從民事勞動糾紛升級到刑事犯罪。其次一定要敢於維權,我們國家勞動領域的立法非常完善,而且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法律有了,需要的是我們去運用、去實踐”。

  對於勞動仲裁記錄是否會影響勞動者繼續求職,某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市場經理俞路安表示,這種情況僅存在於部分公司,絕非主流。

  面對許多人對仲裁記錄影響求職的擔憂,李叔凡爲勞動者們提供了另外一種思路:“我們正常維權獲得了法律支持,新的用人單位卻對此很介意,不想錄用,那這樣的公司不去也罷!保不齊也和之前的公司一樣處處是坑。其實,我接觸過的許多正規公司,調查出來求職者用法律維權並獲得應得權益是加分項,恰恰說明求職者理性、有規則意識、懂得用公力救濟替代私力救濟,這樣的員工一定會給公司創造價值。”

  有10年從業經歷的資深人力資源師李木子談到試用期陷阱時表示,勞動者首先要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有基本了解。其次在籤署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合同名稱,別籤成勞務合同;看公司主體,別籤成外包合同;看約定的試用期時長;看公司對這一崗位的考核要求;看公司的培養模式等。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雙方針對試用期意見不一致或遇到問題時,要擺正心態,以專業職場人的身份平等地與對方溝通、談判,不能唯唯諾諾,不敢爲自己爭取權益,這在用人單位看來反而是非常減分的行爲。

  早做准備規避試用期可能遇到的風險

  李木子提到,找她咨詢的大部分企業員工與應屆畢業生,更多會詢問“如何提高面試通過率”等問題。“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許多人都是遇到事了才會想到咨詢。”

  “試用期的勞務糾紛問題一旦產生,如果毫無准備,勞動者再怎么溝通,大概率就是兩個結果,要不就是被迫離職,要不就是去申請仲裁。我建議大家將問題前置,早做准備來規避試用期可能遇到的風險問題。”李木子說。

  李叔凡也認爲,規避試用期可能遇到的陷阱,勞動者需要在入職前對企業做背調:通過企業查詢軟件看這家公司的官司多不多,近期有沒有重大的人員變動和資本增減情況,公司成立後的業務量多寡,公司風評如何等。“這些細節往往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便於我們做出正確的選擇。”李叔凡說。

  李木子以在咨詢中被問到最多的“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遭辭退”爲例,“現實情況是,很多員工聽到即將被辭退的消息時已經蒙了。在入職時他們沒有跟企業溝通考核標准,不知道試用期結束應該做到什么樣的成績。企業最後含糊其辭地說你不合適,你也無力反駁。”

  李木子提示廣大勞動者,入職後除了籤署勞動合同外,也要積極主動地與領導溝通績效考核的指標和標准,了解需要在試用期內達成什么樣的結果。“一般正規的公司都會將這些考核指標納入公司系統,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沒有,就需要你自己去做留痕,比如以微信或發郵件的方式向對方確認考核指標,確認後,你就按照考核指標一條條去做。指標都達到以後,公司再說你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你手裏有證據,才會有底氣去溝通。”

  就算對方已經通知你離職,作爲勞動者仍然有爲自己爭取的空間,比如可以跟用人單位溝通能否加強培訓,或者要求調換崗位,“這些都是作爲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李木子在與應屆畢業生溝通時發現,他們獲取到的各類職場碎片化信息越來越多,卻並不知道如何靈活運用到實際中解決自己的問題。

  “拿試用期維權這件事來說,網上到處充斥着教大家如何維權、如何勞動仲裁的碎片化內容,但關於引導大家提前規避試用期風險,在職場中如何與領導、與公司溝通崗位、薪資、考核指標等問題,讓自己遠離風險,這方面的系統化內容卻很少。”根據自己多年以來幫助企業校招的經歷,李木子認爲,“除了加強市場監管、提升勞動者個人風險意識外,傳授系統化的勞動保護知識,高校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張倩、夏沫、付小藝均爲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譚思靜 吳欣宇 記者 黃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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