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北京1月3日電(記者孫風娟)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日發布3件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致5萬余名投資者損失24億余元的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6年至2018年,爲完成公司每年業績增長20%的目標,康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稱“康某藥業”)實際控制人馬某田(另案處理)組織、指使財務人員實施財務造假,並將造假數據記錄進账務信息系統即金蝶系統。審計過程中,廣東正某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珠江所”)原項目經理蘇某升,珠江所原注冊會計師張某璃、楊某蔚等三人,明知康某藥業存在業務管理系統即捷科系統而未予以關注,也沒有對捷科系統與金蝶系統中的數據是否存在差異進行審核,直接採納金蝶系統的數據作爲審計依據。
另外,蘇某升作爲現場項目經理,在審計過程中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往來款詢證函,造成詢證函回函率較低,並接受康某藥業僞造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等作爲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蘇某升在審計期間,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蟲草等貴重藥材,多次讓康某藥業財務人員報銷其私人費用,合計6萬余元。張某璃、楊某蔚作爲籤字注冊會計師,分別擔任項目二級復核、三級復核。二人在對審計項目進行復核時,對諸多問題均未發現,籤字同意出具標准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最終,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藥業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康某藥業將珠江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進行披露。經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測算,康某藥業的虛假陳述行爲導致5萬余名投資者受損,損失總金額24億余元。
2022年3月25日,揭陽市公安局以蘇某升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爲,根據在案證據,三人主客觀表現不同,應當區別定罪。2022年6月24日,揭陽市檢察院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12月30日,揭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蘇某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張某璃、楊某蔚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蘇某升提出上訴。2024年2月2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蘇某升在二審期間具有認罪坦白、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改判蘇某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記者了解到,在馬某田案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促進統一損失認定標准,促使責任人員賠償投資者經濟損失。
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康某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康某藥業向5萬余名投資者承擔24億余元的賠償責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夥人、籤字注冊會計師分別在5%至100%不等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檢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表示,中介組織人員涉財務造假犯罪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分故意或者過失,准確認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對於拒絕在擬出具的虛假結論上籤字的人員,一般不作犯罪處理。檢察機關要通過依法提供起訴、審判所需證據,統一損失認定標准,加強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業務部門配合,高效處置涉案財產等多種措施,支持、配合法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开展工作,多途徑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標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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