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60歲成爲租房年齡分界线”的話題引發熱議。有調查顯示,不少房東和房產中介機構對60歲以上的老年租客“閉門謝客”。甚至,他們在租房協議中明確規定“65歲以上租客不得作爲獨立承租人”(據12月25日央廣網報道)。
老人租房難並非新鮮話題,此前就有媒體報道過類似現象。這一問題爲何一直沒有解決?究其原因主要還是房東擔心老年租客經濟狀況以及身體情況,甚至可能存在矛盾糾紛。
根據民法典意思自治的原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允許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利益來制定合同。也就是說,房東有選擇租客的自主權,房東出於擔心可能存在的“意外”和風險,根據租房者年齡及身體狀況來衡量是否出租房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應當看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房東如果將年齡界限作爲房屋租賃合同的條款,顯然是歧視老人,不僅違背了法律精神,還有悖於社會公德,不利於社會和諧發展。
讓房東接納高齡老人入住,這其中涉及權利和義務、收入和風險的平衡問題,不僅要避免老年人被歧視,更要解決房東租房的後顧之憂。
細化合同條款應該是解決之道。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屋租賃機構,在制定合同條款時,要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責任界限、賠償等進行細化,減輕房東的擔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與此同時,租客也要講究誠信原則,合同訂立期間,租客要如實告知房東和房屋租賃機構所有租住人的一些基本情況,特別是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情況,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對於明顯以年齡爲界限歧視老年租客的做法,有關部門有必要對房東或房屋租賃機構給予警告甚至處罰,爲老年人撐腰。
應對老年人租房難題,也需長遠考量,要將完善老年群體公共服務納入國家保障體系建設中,有關部門可以爲老年群體建立專門的租賃平台,方便老年人檢索更多租房信息,保障老年人租房權益。
標題:租房市場不該歧視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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