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2024年第27號令

2024-12-12 18:00:13    編輯: robot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7號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已經2024年11月25日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7號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已經2024年11月25日第1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4年11月25日


原文內容如下: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強化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監控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監控系統運營者以及與其相關的規劃設計、研究开發、產品制造、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等單位。

第三條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當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等制度,堅持“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結構安全原則,強化安全免疫、態勢感知、動態評估和備用應急措施,構建持續發展完善的防護體系。

第二章 安全技術

第四條 電力監控系統應當實施分區防護,防護區域按照安全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爲生產控制區(可以分爲安全Ⅰ區和安全Ⅱ區)和管理信息區(可以分爲安全Ⅲ區和安全Ⅳ區)。不同電力監控系統的生產控制區、管理信息區可以分別獨立設置。

第五條 電力監控系統各業務模塊應當根據功能和安全等級要—2—求部署。對電力一次系統(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業務模塊應當按照安全Ⅰ區防護要求部署;與安全Ⅰ區的業務模塊交互緊密,對電力生產和供應影響較大但不直接實施控制的業務模塊應當按照不低於安全Ⅱ區防護要求部署;與電力生產和供應相關,實現運行指揮、分析決策的業務模塊應當按照不低於安全Ⅲ區防護要求部署;其他業務模塊應當按照不低於安全Ⅳ區防護要求部署。基於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業務系統及設備的分區,不得降低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強度。

第六條 部署在生產控制區的業務模塊與終端聯接使用非電力監控專用網絡(如公用有线通信網絡、無线通信網絡、運營者其他數據網等)通信或終端不具備物理訪問控制條件的,應當設立安全接入區。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總體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簡化安全區的設置,低安全等級業務模塊可以就高放置於高安全等級區域,但是應當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區的縱向交叉聯接。

第八條 生產控制區應當使用電力監控專用網絡。電力監控專用網絡應當在專用通道上使用獨立的網絡設備組網,在物理層面上實現與運營者其他數據網及外部公用數據網的安全隔離。電力監控專用網絡劃分爲邏輯隔離的實時子網和非實時子網,分別連接安全Ⅰ區和安全Ⅱ區。

……

查看完整內容,請點擊附件: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pdf




標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2024年第27號令

地址:https://www.utechfun.com/post/453323.html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