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億元,判賠數額創新高! 吉利勝訴

2024-06-15 18:50:23    編輯: robot
導讀 來源:新黃河 歷時6年,吉利訴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 6月14日晚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消息稱,近日,該庭審結了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

來源:新黃河

歷時6年,吉利訴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

6月14日晚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消息稱,近日,該庭審結了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祕密侵權糾紛上訴案。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微信公衆號

裁判文書顯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控股集團)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高原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於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

2018年,吉利控股集團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爲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馬集團、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前述四公司統稱威馬方)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述兩公司統稱吉利方)涉案技術祕密。

吉利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祕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开支200萬元。

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祕密案件。

本案中,吉利方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的直接證據,威馬方也因其自身經營原因爲虧損狀態。

對此,判決指出,威馬方如果不是通過侵權方式獲取並使用吉利方涉案技術祕密,則其需要支出相應的汽車底盤技術研發費用或者向技術提供方支付許可使用費,由此將導致其虧損的相應增加,故而因侵害涉案技術祕密所減少的研發成本或虧損亦屬於威馬方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鑑於本案缺乏計算威馬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祕密而減少研發成本或虧損的直接證據,故可以用新能源汽車代表性企業同期利潤爲參考,根據威馬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的記載,以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銷售數量(81733輛)及平均銷售價格爲基礎計算其整車銷售可得利潤,並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祕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計算威馬方侵害涉案技術祕密所獲得的利益。同時,考慮威馬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後果嚴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爲界,對威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經計算,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开支約6.4億元。

本案二審判決明確:1.如威馬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祕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2.如威馬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3.如威馬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術祕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籤署保守涉案技術祕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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