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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4年 第6號
爲加強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促進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化生產,強化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推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和《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1.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
2.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
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
爲推動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質量、創新升級、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本規範條件爲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選址應符合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用地標准。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環保紅线、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
(二)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要求,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所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三)新建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企業應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鼓勵對現有生產线進行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升級,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建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二、工藝裝備
(四)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金屬料件切割、彎曲、焊接、電泳設備或生產线,焊接自動化率達到70%以上,鼓勵採用自動焊接機器人。
(五)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塑料、金屬零部件自動化噴塗、烘幹生產线,所有噴塗及烘幹工序應設在獨立的封閉車間內,排放達到法律法規要求。確實無法自建噴塗、烘幹生產线的企業,應在集團內部具有噴塗、烘幹生產线的工廠生產。
(六)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裝配生產线,工序設置應滿足規模生產要求,應有車架上下碗組裝機等裝配設備,電動或氣動裝配工具應達到流水线上產品工藝設計總工位的70%。
(七)企業應具有電動自行車整車產能相匹配的底盤測功機、車架振動試驗機、步入式環境試驗箱、磁粉測功機、絕緣耐壓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以及充電器、電池等零部件必要測試能力,設備原值不少於100萬元。企業或所屬集團應具有循環充放電測試儀、涉水試驗池裝置、針焰試驗機、水平垂直燃燒測試儀、灼熱絲測試儀等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應具有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互認協同充電等必要檢測能力。
三、產品質量與管理
(八)企業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整車產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等強制性國家標准要求,在出廠、銷售前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企業應嚴格執行電動自行車產品速度、功率、電壓等防篡改軟硬件設計,鼓勵採用物聯網技術對篡改行爲實時監控。
(九)企業生產或採購的充電器產品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42296)要求,並通過產品認證。
(十)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鋰離子蓄電池產品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GB43854)要求,其生產企業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條件》要求。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鉛蓄電池產品的制造商應當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要求。鼓勵企業使用的其他新型電池滿足相應的安全性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十一)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電動機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2946)或《小功率電動機的安全要求》(GB/T12350)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准。企業生產或採購的控制器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動機及控制器》(QB/T2946)或更高技術要求的標准。
(十二)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電线束產品應符合《電動自行車用電线束》(QB/T5242)或高於該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標准。
(十三)鼓勵企業或所屬集團加大研發投入,針對消費者升級需求,發展輕量化、智能化、網聯化電動自行車產品,开展北鬥高精度定位推廣應用。企業或所屬集團每年自主开發車型不少於10款、研發投入不少於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的2%。企業主要電動自行車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十四)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部門,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的質量保障機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要求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
(十五)鼓勵企業大力推動智能制造,提升現代化管理水平、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產品研發、生產運營、營銷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數字化升級。企業應採用三維軟件進行造型設計,配備並使用ERP(企業資源計劃)、MES(生產執行系統)。企業生產或採購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應依標准進行編碼標識,推動電池信息溯源管理。
(十六)鼓勵企業參與電動自行車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准制修訂工作,建設綠色工廠,生產綠色設計產品,打造綠色供應鏈。鼓勵企業按照《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
(十七)企業應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提供老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加強廢鋰離子蓄電池規範回收利用宣傳,引導消費者規範安全移交廢鋰電池。鼓勵开展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監控管理。
五、安全生產
(十八)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安全生產、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消防安全條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格焊接、切割、消防控制室等特殊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管理;應开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並達到三級(含)以上。
(十九)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安全事故防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开展事故應對、火災逃生等應急演練。機械加工、焊接、噴塗、烘房、塗料及稀釋劑儲存庫、鋰離子電池儲存庫等易產生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二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應單獨設立,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視頻監控裝置以及消火栓、通風排煙設施和缺陷電池安全隔離裝置。存在拋光、打磨、拋丸等產生可燃性粉塵工藝的設備設施、除塵系統要符合《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相關法規標准要求。
六、勞動者權益保障
(二十一)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員工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十二)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开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置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工作。鼓勵企業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獲得第三方認證。
(二十三)鼓勵企業加強操作人員技能水平素養的提升,开展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引導符合條件的工人考取相應崗位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七、消費者權益保障
(二十四)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售後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准。鼓勵企業建立完善國際銷售渠道。企業應將鋰離子蓄電池使用及回收風險在整車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予以說明。
(二十五)企業應加強經銷商管理,督促經銷商抵制提高蓄電池電壓容量、解除限速等違規篡改行爲,爲消費者提供規範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並提醒消費者安全使用鋰離子蓄電池等蓄電池產品。企業搭配電動自行車整車銷售或贈送的乘員頭盔應符合《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GB811)要求。
八、監督和管理
(二十六)經企業自愿申請,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消防等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進行材料復核和現場查驗,對符合規範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動態管理。
規範公告名單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委、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
(二十七)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行業的管理,指導企業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
(二十八)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二十九)本規範條件適用於電動自行車(不含電助力自行車)生產企業。
(三十)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標准和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執行。
(三十一)本規範條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2
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順利實施《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开展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已進入公告名單企業《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現場查驗等工作,公告並動態管理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企業名單。
第四條未進入公告名單電動自行車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審核、公告等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2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規範公告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爲。
(四)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五)近兩年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未因自身質量問題引發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第六條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同一企業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生產廠區的,每個生產廠區需要單獨申請。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
第七條滿足第五條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企業按自愿原則向本地區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寫《電動自行車企業規範公告申請書》(見附件),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電動自行車產品CCC認證情況、檢驗檢測設備清單、發明專利、質量管理制度、售後服務制度等必要證明材料。
第八條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規範條件》,會同省級消防等有關部門對申請規範公告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將初步認定符合《規範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後,組織有關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查驗的方式完成復核。
經復核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電動自行車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能產量和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數字化和綠色制造情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企業名稱變化。
(二)企業合並、分立或兼並重組。
(三)企業搬遷新址。
(四)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消防等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規範條件》執行情況及公告企業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專家組對公告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公告的符合《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電動自行車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爲;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再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4.近兩年發生兩次以上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
5.發生質量、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
6.隱瞞產品缺陷,不依法主動報告重大產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計劃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7.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落實不力;
8.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9.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擬從公告名單中撤銷企業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請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標題:工信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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