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例:被犬只嚇到受傷,犬主亦擔責

2024-03-31 18:50:57    編輯: robot
導讀 犬只沒有接觸他人身體,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驚嚇,要不要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爲,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犬只飼養人...

犬只沒有接觸他人身體,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驚嚇,要不要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爲,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犬只飼養人、管理人亦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起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張某甲訴稱: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院住院治療。後經鑑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2915.63元(不含張某乙已經支付的12080元)。

被告張某乙辯稱:其所養的犬沒有咬到張某甲,也沒有碰到張某甲,故張某甲的損傷系她自己开車不小心摔傷,與張某乙拴養的犬沒有關系,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系張某乙的犬導致張某甲受到傷害,請求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電瓶車途經某村路口時,被張某乙飼養的一條黑色大型犬嚇到,導致摔倒受傷。當日,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後由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治療。張某甲受傷後住院治療23天。2018年12月,張某甲出具《支持農村醫療保險申請》一份,載明摔傷過程。2019年7月,派出所就本案情況出具《出警經過》一份。2019年7月,浙江某司法鑑定中心黃巖分所作出法醫臨牀鑑定意見書,該鑑定意見爲:一、張某甲損傷後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十級傷殘;二、綜合評定其誤工時限爲180日,護理時限爲90日,營養時限爲60日,以上時間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

另查明,張某乙於2020年3月以某公安分局爲被告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撤銷其於2019年7月出具的《出警經過》,一審法院於2020年7月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張某甲因本次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確認合理部分爲211264.63元。張某乙已支付給張某甲12080元。

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 417號民事判決:一、張某乙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給張某甲各項損失199184.63元;二、駁回張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乙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10民終136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張某乙主張張某甲是自己不小心摔傷,否認自己飼養的犬只與張某甲受傷之間有因果關系。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甲受傷後不久,有人報警,公安部門的接警單詳情記載報警內容爲“狗追電瓶車,導致電瓶車車主摔倒,人受傷”。派出所民警出警時執法記錄儀也記錄下張某乙家人承認電瓶車一停一慢,其狗就要追的,她可能嚇到了。張某乙的家人作爲飼養人在給出警民警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後,駕車將張某甲送到醫院治療。張某甲住院治療後,張某乙支付了張某甲醫療費8000元、護理費4080元。因此,即使不採信半年多後民警向證人做的筆錄以及出具的《出警經過》,僅憑接警單以及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內容,即足以證明張某甲系受張某乙飼養的犬只驚嚇而摔倒受傷的事實。因此,張某乙主張其飼養的犬只與張某甲受傷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張某乙依法應當承擔張某甲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指身體上的直接接觸所致傷害,給他人造成的驚嚇也屬危險之一。被侵權人的受傷與侵權人飼養的動物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的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若侵權人作爲動物的飼養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庫目前一共收錄了4起飼養動物侵權責任案例。另外3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別爲: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單獨遛犬致人損害,違反了動物飼養管理規定,除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外,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權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爲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認定被犬只咬傷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系時,除了依賴鑑定、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並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原則上認定犬只致人損害後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應由侵權人賠償。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刑法,飼養的犬只傷人後,若受害者傷情達到了重傷或重傷以上,犬主人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該罪最高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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