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 北京一制冷設備公司被處罰

2024-03-22 18:50:24    編輯: robot
導讀   央視網消息: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公衆號消息,近日,北京市豐台區應急管理局曝光一起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典型案例。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北京某制冷設備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

  央視網消息: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公衆號消息,近日,北京市豐台區應急管理局曝光一起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典型案例。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北京某制冷設備公司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具體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豐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线索對北京某制冷設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經許可,銷售JH-13.6規格的氟利昂R22制冷劑,存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處理結果

  2023年5月16日,北京市豐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爲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案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通過對涉事企業的法律懲戒,警示引導同類型企業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杜絕此類違法行爲,推動企業依法經營。同時,執法部門利用投訴舉報對監督檢查的指導作用,充分發揮廣大群衆參與安全監管,有效消除監管盲區,堵塞監管漏洞,提升區域安全生產水平。



標題: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 北京一制冷設備公司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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