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婚約財產糾紛中,關於彩禮是否返還、哪些屬於彩禮、哪些應當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近年來,因婚姻關系破裂,引發關於彩禮矛盾糾紛頻發。2月1日,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近日,江蘇睢寧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女方返還部分彩禮,這也是江蘇首例判決。
新婚夫妻聚少離多分手 男方要求歸還31萬“彩禮”
2022年,小麗與小明經人介紹認識相戀,同年,二人訂婚,並於次年2月舉行婚禮。婚禮後,二人分居兩地,每周末共同生活,聚少離多的生活,讓兩人的感情很快出現了問題,兩方從爭吵發展成均同意離婚,2023年7月,雙方正式分手。
然而,在面對結婚時的彩禮問題是,雙方發生了極大的分歧。小明覺得雙方結婚時間很短,女方理應歸還全部彩禮,而小麗則覺得兩人分手並不是因爲自己有明顯過錯,不同意小明的要求。再三協商無果情況下,小明將小麗訴訟至法院。
小明要求,因雙方結婚給付小麗彩禮、上下車禮、三金、磕頭禮、見面禮、婚紗照費用、催妝衣費用以及在婚後第二個月爲小麗購买一條項鏈共計31萬余元全部返還。
小麗則認爲,彩禮糾紛返還的金額一般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判斷,現分手因小明也有過錯且彩禮已基本用於二人日常生活开銷,所以不予返還彩禮。
彩禮認定爲本案焦點 法院判決部分返還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焦點是哪些財物可以被認定爲彩禮。彩禮作爲我國長期沿襲的傳統習俗,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蕴含着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小明給付小麗彩禮、上下車禮、三金、見面禮等,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爲了締結婚姻關系,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爲彩禮範疇。
小明親屬給付被告的磕頭禮2萬元屬於親朋好友對新人雙方的贈與,不應當認定爲彩禮。拍婚紗攝影並不能爲雙方經濟或者生活上帶來實質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滿足雙方精神上的飽和度,屬於精神領域的消費,不應認定爲彩禮範疇。催妝衣費用,屬於婚禮當日支出,不應當認定爲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二)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舉行婚禮後,原告爲被告購买項鏈一條,屬於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鑑於本案中小明支付彩禮的數額較大,小麗應當予以返還,小麗稱彩禮均用於原、被告共同生活开支,僅提供了支付記錄,未能充分證實其全部用於原、被告共同生活,故該抗辯意見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考慮到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情況及在此期間確實存在實際生活、就醫等支出,雙方分手及過錯等因素,酌定被告小麗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原告小明彩禮。
彩禮是否返還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等事實
法官表示,彩禮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締結姻緣的象徵,一般基於當地風俗給付,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彩禮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婚約財產糾紛中返還彩禮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辦理結婚登記且已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外是“閃離”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另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原則上應當予以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同樣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哪些屬於彩禮、哪些屬於贈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應綜合考慮給付彩禮的動機和目的、當地風俗習慣、是否處於婚姻階段、財物價值等。對於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的時間點給付的禮物、金錢以及爲表達增進感情需要花費,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不屬於彩禮範疇,可以不予返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鄭煒
標題:哪些財物屬彩禮?彩禮要不要返還?“彩禮新規”實施後江蘇首例判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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