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南城門廣場,元旦招聘會,求職人員正在了解招聘信息。視覺中國供圖
“10月給offer,11月底解約,真的考慮過我怎么找工作嗎?”去年11月22日,四川一所高校的應屆碩士畢業生許真與某公司完成就業協議網籤,卻在一周後收到解約通知。
該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告訴他,“最近由於公司變動,現在崗位人員編制已滿,最好還是先把三方寄回去,網籤走一下解約流程,別耽誤你找工作……”
讓許真氣憤的是,“因爲12月才收到解約函,導致我和下一家企業籤約只能籤兩方協議”。他把經歷分享在了社交平台上,提醒正在找工作的應屆生“避雷”。
收到錄用通知後卻被“撤回”的情況,在應屆生求職過程中不是個案。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發現,在社交平台上,以“offer被鴿(放鴿子)”等爲關鍵詞的帖子很多,不少應屆生甚至跳槽的年輕人記錄了自己被毀約的遭遇。
爲什么收到offer還會被“撤回”?企業招聘負責人的“口頭offer”是否有效?在求職過程中,應屆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收到錄用通知後被毀約
如果沒有被解約,許真將回到家鄉北京工作。可當下,他只能緊急籤約了深圳的一家企業,“還好期間沒有停止找工作”。
解約許真的是某國企下屬子公司。國慶節後,該國企攜下屬公司、研究院等單位組團來到許真的學校,舉辦雙選會。也是在雙選會期間,他向這家公司投遞了簡歷。一個星期後,公司通知他進行面試,再一周後,在公司HR和他電話溝通完崗位工資和福利待遇後,錄用通知郵件發到了他的郵箱。
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該公司招聘的崗位與他所學專業對口,“面試過程线上進行,有技術和人力參與,沒有設置很多復雜的招聘問題。我感覺,他們很歡迎我的加入”。
可許真還是收到了解約通知。他無奈地說,“在此之前,我們沒有溝通過任何問題,後來再發信息,公司HR就是‘已讀不回’了”。他只能求助12345向公司索要解約函,讓他生氣的是,第一次开具的解約函描述的理由爲“經過雙方協商”,“但企業並未與我協商,而是單方面解約,我要求重新寫解約函。第二次給出的理由是經公司考慮與我解約,相當於並未出具任何理由”。
他把情況報告給了學校,但至今,學校也未給出明確的校方處理結果。
許真這才注意到,在三方就業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是,企業違約賠付金額爲0,乙方賠付金額卻是5000元。“企業這樣填寫賠償金是否合規?如果企業違反誠信原則,耽誤學生找工作的成本爲零的話,那以後別的公司效仿怎么辦?”
不像許真拿到了解約函,江西某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李坤被解約後,“既沒有就業協議也沒有賠償”。
去年12月中旬,他和一家上海的大型物流企業的子公司籤訂了三方就業協議。可當公司將兩份協議寄回給他的途中,他收到了電話通知,稱“公司業務調整,需要與你解約”。
李坤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說,他是在去年9月底的學校雙選會上投遞的簡歷,“當時爲了籤這家公司還拒絕了在佛山的另一家企業,可到現在,三方協議上約定的1000元違約金,他們也以‘合同沒有寄到學校’爲由,無法支付違約金。”
收到錄用郵件後的王充,還沒來得及回復是否確認籤約,就被企業收回了offer。
王充是天津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經過线上測評和一輪面試,他就收到了浙江一家企業的錄用通知郵件,其中的校招聘用協議書中寫着“恭喜您從衆多應聘者中脫穎而出,經面試合格後取得擬錄取資格”,報到時間爲2024年7月。郵件稱,將有HR在5個工作日內聯系。
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收到offer郵件時是周二,但直到下周一HR才和我聯系,對於是否接offer,他問我考慮到周三行不行”。王充覺得,只有一天的考慮時間太短了,他和HR商定在周五回復,“我還特意保留了通話錄音”。
當時,他的手中已經有了另外一份不錯的offer。就在糾結之時,他卻在周四收到了信息和電話,稱“目前部門在規劃2024年的編制,整體編制下調了,該崗位飽和已凍結招聘,無法與同學進行籤約,我們建議同學看看其他的工作機會”。
王充說,“上午還看到群裏有人說offer被鴿了,沒想到下午就輪到我了,這下直接不用糾結了”。無奈之下,第二天,他趕緊把手頭的另一份offer籤了。可他覺得,“企業也得言出必行,說給多長時間考慮就應該給多長時間。如果企業不需要這么多員工,也可以不發這么多offer,我的另一個offer還在有效期內,所以影響不太大,但也有同學爲了籤這家企業而拒了其他offer,再被企業鴿了,該怎么辦呢?”
業務調整成了普遍理由,“口頭offer”能信嗎
與收到錄用通知郵件、籤訂三方就業協議後被毀約相比,在應屆生求職路上更爲常見的是,企業HR溝通完崗位薪資待遇,通知接收offer郵件,然而,這封offer郵件就收不到了。
等不到offer郵件發來,李琳在不斷咨詢後得到的回復是“該崗位招聘不再推進”。
去年7月,在香港讀完碩士學位的她來到廣東找工作。之前,她向一家互聯網大廠投遞過應聘實習生的簡歷,趕上招聘季,她被公司HR“撈了出來”。兩個月時間裏,她經過筆試、初面、案例面試、线下最終面試,如愿收到了終面通過的通知,接下來就該與公司談薪了。
她覺得,“這下穩了”,可與她談薪的電話卻一直沒有打來。她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面試時聽了企業對業務內容和布局介紹,自己很希望在這裏大展拳腳”。爲了等這家公司的offer,她還拒絕了原本的保底offer,沒想到這份卻被“撤回”了。
她不斷向公司咨詢原因,最終得到的回復是,“校招崗位編制在該業務年終盤點後被砍到了五分之二,無法再招聘了”。李琳覺得,“即便通過了重重關卡,企業卻輕輕松松回應了我半年的努力、奔走和期待”。
同樣到了談薪的階段,河南一所高校的碩士畢業生林深告訴記者,“公司在走offer流程了,且要了相關個人信息,結果幾天後沒有動靜,一問才被告知‘在等業務組溝通編制問題’,又過了幾天一問,徹底沒有offer了”。她收到的理由是,“因爲業務拆分的問題,目前編制數量變少,處於滿編狀態,不再繼續錄用了”。
浙江一所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王攀在去年11月中旬投遞了北京的一家公司,很快安排了面試。他也接到了公司HR的電話,告知即將發放錄用通知。
當時,他的手中還有一份其他公司的offer,“但還是傾向選擇這一家,因爲薪資很高,行業也是火熱的新能源行業,沒想到走流程時,我的offer沒有了,甚至HR都不回復消息了,只說沒了崗位編制,暫緩招聘”。王攀無奈地說,“算是一次教訓吧”。
業務調整、崗位編制已滿,似乎成了“萬能理由”。多名應屆畢業生告訴記者,在他們的普遍認知中,“到了談薪資待遇的階段,也就意味着即將拿到這份offer了,幾乎就穩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也有許多網友評論稱,“口頭offer不能信”。
可讓李琳質疑的是,如果沒有崗位編制,何必浪費雙方時間?如果業務發展不樂觀,爲什么不少面試一些人?“我打聽了一下,砍一半以上校招崗位只能說明這一業務在年終盤點時情況比較糟糕,如果該部門再招人,只求不要把校招當兒戲,這關乎大家的前途。”
“被撤回嚴重打擊了我的心態,但萬幸沒太影響就業。”李琳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經過這次被“撤回”,她也意識到維權的重要性,“如果不是後期去官網反饋,去社交平台搜索相關信息,甚至都無法了解自己校招的結果是怎樣的”。
“剛得知offer出了問題的時候心裏很難過,因爲整個過程很融洽,感覺有把握拿到。”在林深看來,如果沒有事先確定好崗位分配,何必進行招聘流程呢?“希望公司能夠完善招聘流程,若真有緊急變動也應該第一時間通知求職者。”
林深說:“企業招聘的這類操作,也反映出內部管理混亂、安排不合理的情況,這對於我們應聘者來說非常耽誤精力,也因爲崗位招聘人數不透明,才使得企業可以招到人後反悔,希望對企業招聘也多一些監督。”
“不到最後一刻不要‘躺平’”
據媒體報道,2021年年初,小陳(化名)接到A公司職位錄用通知後與原公司解約,但入職前卻被A公司以“公司战略調整”爲由取消錄用。小陳一紙訴狀將A公司告上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的法庭。
經審理,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A公司的行爲系“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該案情形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公司的過錯程度、小陳的預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陳賠付15000元作爲補償。
記者採訪時發現,有的應屆畢業生把被毀約的經歷無奈當成了步入社會的“第一課”,也有畢業生在找工作之余,試圖維權。但如何維權,他們還無從下手。
對此,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瑩談到,offer即錄用信、錄取通知等,在求職市場上往往用來指代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所發出的“愿意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待錄用員工承諾後即形成合同關系。
她提醒說,應聘者需要確認offer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用人單位發送的offer中應當包含到崗日期、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等內容,應明確表示要與接收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在收到用人單位的意向要約後,也應當按照要約內容確定的期限、方式等明確表示承諾,此時用人單位就有義務履行而不能隨意撤銷了。
“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後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的行爲,通常發生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但由於此時應聘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建立起正式的勞動關系,所以通常不能就此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利。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錄而不用,則屬於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張瑩建議,遭遇用人單位單方毀約的情形,應聘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的信賴利益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維權,訴請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應聘者因求職產生的相關交通費、食宿費、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帶來的經濟損失等,還包括由於用人單位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有的損失”。
不過,她也提到,口頭offer是對應聘者的一種結果反饋,並不構成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的要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她建議,應聘者在收到口頭錄用意向或通知後,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盡快取得書面錄用通知。“應聘者應當提示招聘方,收到的書面錄用通知中應當包含到崗日期、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所具備的部分內容,以此預防糾紛的發生。”
在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發展與战略研究院研究員陳姚看來,對於應屆畢業生而言,“並非拿到一份offer就可以‘躺平’,就不用關注就業市場了,還是要持續關注就業市場的變化,要多去尋找一些相關企業,也可以在企業之間進行比較”。
他提醒說,應屆畢業生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要意識到,隨着市場發展,無論國企還是私企,用人考核、模式都會越來越市場化,同學在找工作時,也應當對企業信息進行搜集,多方了解後再作決定,沒有籤訂勞動合同之前,都不能掉以輕心”。
對於企業毀約,他認爲,職場倫理不只在規範求職者、公司員工,同樣在規範企業行爲,“如果一家企業進了求職者的‘黑名單’,大家以後‘用腳投票’就都不去應聘了”。企業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看似很簡單地發幾封違約信或不履行口頭約定,實際上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品牌形象都會造成影響,企業的任何決定都不應隨意作出”。
(應受訪者要求,許真、李坤、王充、李琳、林深、王攀爲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孟佩佩
標題:offer被企業“撤回” 應屆畢業生怎么辦
地址:https://www.utechfun.com/post/313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