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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存在誤區,不爲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任意約定或延長試用期。事實上,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同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
“試用期不繳五險一金,轉正後再繳”“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長試用期”“換到新崗位,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這些試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薪酬水平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法律關系上,試用期員工和轉正員工並無差別。
然而,記者採訪發現,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當作“廉價期”“隨意期”,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保,多次約定或任意延長試用期,甚至隨意辭退勞動者。如何更好地保障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試用期“協商一致”就能不繳社保?
“連續工作了4個月,公司一直沒繳社保,老板和人事好像忘了這事一樣。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很快就被辭退了。”這是勞動者索華的遭遇。
2022年6月,索華入職深圳一家內容創作公司。入職前,公司與索華約定,前3個月爲試用期,公司不繳納社保,轉正後繳納。雖然知道試用期不繳社保屬於違法行爲,但由於手頭拮據,索華不得不先入職,自行繳納試用期期間社保。
工作至第4個月時,索華發現公司仍未爲其繳納社保,因此向老板提出異議,反被辭退。索華稱要去勞動部門舉報,公司才勉強答應爲其補繳當月社保,並賠償其試用期自行繳納社保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介紹,用人單位應爲處於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即使是在試用期、雙方‘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納社保。”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熊星星說。
前程無憂首席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告訴記者,試用期是招聘後,通過短期實際的工作體驗,進一步確認是否彼此適合的階段。“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原因可能在於試用期時間較短,如果雙方不滿意,可以快速決定是否‘分手’。” 馮麗娟坦言,試用期的設立更偏向僱主的用人目的,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騙得廉價勞動力的情況並不少見。
調崗後被要求重新試用
實際工作中,一些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多次約定試用期。2022年3月,楊米米入職福州一家公司從事運營客服工作。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爲3個月。2022年6月,楊米米順利轉正。
今年1月底,楊米米被調至用戶運營崗位。已是正式員工的她,卻被要求重新計算3個月試用期,工資按正式員工的80%計算。
“我當時就提出了異議,我在去年就已經轉正,用人單位與同一位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人事部門堅持認爲,崗位性質發生變動,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楊米米說。
見公司如此“任性”,楊米米隨即提出離職,並於今年3月底正式離職。今年4月,楊米米收到了公司發放的3月份工資,發現仍按試用期工資標准發放,隨即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庭調解,公司補足了楊米米今年2月和3月的工資差額,並給出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熊星星強調,這一規定與勞動者崗位無關。“無論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者工作要求發生何種變化,用人單位都不能再次與勞動者設定試用期。”
“如因崗位變動,便可對勞動者重新約定試用期,那么實踐中就可能出現用人單位通過不斷調崗,使勞動者一直處於試用期的情況,這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熊星星解釋道。
此前,北京法院發布的一則勞動糾紛案例顯示,陳先生於2018年6月入職一家工程公司,持續工作至2020年12月。工程公司在持續用工的同時,先後與陳先生籤訂了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5次約定了試用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吉喆在解析案例時表示,如果遇到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者有權利拒絕,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准,以試用期結束轉正後的工資爲基准進行計算。
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受同等保護
記者了解到,勞動者在試用期常遇到的“坑”,還包括被任意延長試用期、任意辭退等。有網友表示:“到轉正時間了,其他領導同事都滿意了,新來的領導覺得‘還不夠了解’,要求延長一個月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熊星星指出,一些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存在誤區,認爲試用期員工不是正式員工,可以不用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繳社會保險、任意延長試用期、隨意辭退等。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在法律關系上,試用期員工和轉正員工並無差別,都是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轉正員工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同等保護。”熊星星說。
馮麗娟提醒,勞動者應在求職過程中問清楚試用期時長、工資標准等,並將這些內容落實在勞動合同中。“無論是勞動者還是僱主,都應該明確約定錄用條件,這是對雙方的保護。”熊星星認爲,要更好地保護試用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加強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切實落實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
標題:一些用人單位竟將試用期當“廉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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