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景區出租、外包影響遊客消費體驗的事件屢次出現。有人認爲,出讓景區部分經營權是爲了借助市場力量挖掘文旅資源,也有人稱其是圈地賺錢的把戲。
“到觀景台時,周圍並沒被攔起來,現場也有遊客拍照,可天剛黑,便有人將觀景台圍了起來,並亮出收款碼,稱這裏被臨時管控,必須額外再交45元才能拍照。”今年7月,從湖南到重慶旅遊的陳星,遇到了令其氣憤的情況。
陳星告訴記者,當天下午,他花30元購买門票進入景區,並前往觀景台,提前找到合適機位,等待拍攝夜景。沒想到,他與幾位攝影愛好者等待了幾個小時,就在最佳拍攝時間即將到來時,卻被告知在這裏拍照需要額外收費。不甘心錯過美景,找對方理論也沒效果,陳星他們只得付了錢。
近年來,因景區出租、外包影響遊客消費體驗的事件屢次出現。業內人士認爲,出讓景區部分經營權,是借助市場力量挖掘文旅資源的方式,但要通過強化頂層設計和管理,避免把老百姓的風景,圈成少數人的“餡餅”。
在觀景台拍照被強制收錢
“在景區拍照要單獨給錢的情況,我遇到過好幾次。”旅行愛好者李先生的足跡幾乎遍布全國,他直言,旅行中常遇到“票中票”現象。
“通過交涉,有的良心景區會少收一些,但有的嚴格根據現場標注價格收費,二三十元、七八十元的都有。”李先生說,這類圈地賺錢的行爲,不僅影響遊客體驗,從長遠看,也會給景區抹黑,不利於當地文旅產業發展。
近日,一名遊客在貴州黃果樹瀑布觀景台拍照遭阻止的事件引發關注。遊客在該景區拍照,被幾名手持相機者伸手阻攔,阻攔者表示“即便要拍照,也只能用手機”,理由是景區的攝影被承包了。
景區對此回應稱,阻止拍照者是在景區內從事攝影的商戶,景區已對涉事者予以批評教育,並作出暫停經營一段時間的處理。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景區“園中園”“票中票”現象屢見不鮮,例如,交了160元景區門票後,想看瀑布還要再交35元;最佳觀景點被圈起來,想去賞景要交費10元;145元景區門票,登觀景平台再花20元……
是借力用力還是圈地賺錢
“票中票”現象是否合理?有人認爲,出讓景區部分經營權,是利用社會資本讓旅遊資源保值、增值的一種手段。但也有人表示,旅遊景區屬於公共資源,應爲所有人共享,外包的本質是圈地賺錢,二次收費損害了遊客的權益。
重慶某景區負責人告訴記者,將部分營銷、服務外包,有利於維持景區核心競爭力,當內部人力不足時,能降低營運成本、改善經營狀況。
從事旅行社經營工作的周定波認爲,景區出讓部分經營權可以匯集更多資金,爲遊客提供更加舒適的遊覽體驗。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景區以粗暴方式出租、外包,以簡單快速的方式賺錢,景區管理單位也未在出讓經營權前做好規劃、摸清家底,使景區待客方式“跑偏”了。
記者了解到,今年4月,陳星所說的景區爲提高收益,將觀景台一塊約3平方米的區域外包出去,運營時間是每天19點至景區關門,收費定價由承包商自行設定。
由於不斷有遊客反饋觀景台額外收費問題,景區與承包商溝通協商,最後決定給予遊客自行選擇的空間,有專業拍照需求的可交費,如果遊客自行拍照可以直接進入,無需再額外交費。
遊客可要求“特許經營權方”出具批准文件
法律人士彭鑫陽分析稱,《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條例中沒有‘特許經營權方’的允許條款。”
“不過,一些省市根據國家《風景名勝區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本省市的條例,其中有包含針對‘特許經營權方’的規定。”彭鑫陽補充道,例如,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在景物周圍圈佔拍攝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攝的遊客收取費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因此,如果遊客在景區遇到類似情況,可以讓‘特許經營權方’出具批准文件,如無法出具,可以向相關管理機構投訴。”彭鑫陽說。
《旅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
世界旅遊城市聯合會特聘專家王笑宇認爲,將景點擋起來或在景區內再設“小景點”,這種圈地思維不是待客之道,景區應努力开發多元的文旅融合產品,豐富體驗業態,做長做寬旅遊產業鏈。
專業人士建議,隨着大衆文旅需求日益多元,旅遊服務供給方和監管部門需具備“泛空間”理念,以全域旅遊視野不斷拓寬遊客體驗邊界,而不是成爲攔路虎、圍擋牆,要讓遊客有得遊、遊得起、玩得好。
標題:公共風景怎能任由部分商家圈地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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