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延長4年,至2027年底

2023-07-19 18:30:12    編輯: robot
導讀   IT之家 7 月 19 日消息,據央視新聞,今天(19 日)上午,在財政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具體內容,明確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

  IT之家 7 月 19 日消息,據央視新聞,今天(19 日)上午,在財政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具體內容,明確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延長至 2027 年底。

  根據介紹,明確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延長 4 年,即延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對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每輛汽車免稅額不超過 3 萬元;對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購置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每輛汽車減稅額不超過 1.5 萬元。

  實際上,今年 6 月 21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就聯合發布了《關於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IT之家附具體內容如下:

  爲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 3 萬元;對購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 1.5 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开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准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 9 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並分別开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爲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爲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爲加強和規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後,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爲‘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並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後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开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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