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浮橋爲何會被定爲尋釁滋事罪?辦案民警和洮南市人民法院最新回應

2023-07-12 18:50:27    編輯: robot
導讀   央廣網白城7月12日消息(總台記者苑競瑋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報道,近日,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黃德義私搭浮橋收費被判刑,引發熱議。三年多前,洮南市人民法院認定黃德義夥同其兄弟,在洮兒河...

  央廣網白城7月12日消息(總台記者苑競瑋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報道,近日,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黃德義私搭浮橋收費被判刑,引發熱議。三年多前,洮南市人民法院認定黃德義夥同其兄弟,在洮兒河一段河道修建一座浮橋,攔截車輛賺取過橋費,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另有17名親屬被判緩刑。

  私搭浮橋爲何會被定爲尋釁滋事罪?是否存在強制收費?這起公訴案件當年的辦案民警和洮南市人民法院回應中國之聲,解釋這一案件的認定過程。

  洮南市交通運輸部門:新橋开建,一直未建橋是因枯水期可正常通過

  11日,在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河段,靠近黃德義所修浮橋原址附近,岸邊有工程車正在施工,平整路面。當地政府計劃建一座便民橋,預計在秋收前建設完成。

  此前黃德義搭建浮橋的地點位於流經洮南境內的主要河流洮兒河上,洮兒河河道蜿蜒,河灘面積廣闊。數年來,村民有過河需求,這裏爲什么一直沒有架橋?當地交通運輸部門的工作人員回應稱,主要是因爲當地河流有枯水期,枯水期間可以正常通行。

  工作人員:因爲洮南河流比較多,“十三五”期間建了31座橋,現在還有兩座橋正在建設。爲啥不在振林村建設?我們首先考慮在路網中的作用,其次洮兒河是季節性河流,枯水期可以通行。

  記者:這次修橋的案件出現,是否敦促了你們建橋的打算?

  工作人員:這兩年雨量大了,我們也正在論證,打算在這兒建。

  記者:浮橋大概什么時候能建成?

  工作人員:現在正在進行設計和項目手續工作,我們會盡量推進。

  水利部門罰過三次 屢罰屢建因收費數額比罰款數額大

  2014年,黃德義搭起了固定浮橋,4月1日左右搭橋,冬至河結冰了,再拆掉。洮南市水利部門表示,2016年4月、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他們針對黃德義所建浮橋進行過三次行政處罰。既然罰了,爲何浮橋一直拆不掉?

  洮南市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董軍:他未經批准實施建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相關規定,我們依照水法的法律法規對他們進行了處罰。

  記者:你責令他交了罰款,他同意了之後再建,再運營一段時間被發現,再拆再建,這種情況下你們是何種態度?

  董軍:我想可能還是他在建的過程中,收費的數額要比罰款的數額大。

  當年辦案民警:黃德義兒子的證言提到架橋期間收了30萬元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德義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也分別被判刑。判決書顯示,黃德義私建浮橋共收過橋費52950元。這是一起公訴案件。當年就職於洮南市公安局瓦房派出所、參與辦理此案的民警回應中國之聲記者:“根據23個人的口供得出的5萬多元。但根據黃德義兒子黃松的證言,他說在架橋期間,他們家應該收了30萬元,而且不刨除他給另外一個嫌疑人何某的工資費用。”

  這一案件源起於2019年初。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當時正值掃黑除惡期間,警方獲得“涉黑涉惡”线索流轉:瓦房鎮振林村村民李某實名舉報黃德義私佔河道搭橋,強行攔路收費。

  辦案民警說:“大概的舉報內容就是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和洮北區的平安鎮安全村中間交界的河套裏有人私自架橋收費,他們把周邊的土地买斷,把原本能通行車輛的道路全部挖溝或者堆上土了。此外,因爲土地糾紛的問題,黃德義等人與河對岸的平安鎮安全村的村民發生了口角,把對方打傷了。”

  舉報线索顯示,黃德義先是於2005年搭簡易浮橋,2014年後將橋體不斷擴建加固,變成固定橋,他的家族成員不斷進入,在橋頭拉上鐵鏈和繩索。由於辦案時橋已拆除,警方只能從走訪中獲得线索。

  辦案民警表示:“在這4年裏,架橋期間,比如一周走幾次或者一個月走幾次,每次收多少錢,然後根據他們所說的次數,詳細地記錄在筆錄中。當時所有的證人看完筆錄感覺和他們說的一樣,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最後籤字確認。”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辦案民警告訴中國之聲記者,之所以會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黃德義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這個地點是不允許架橋的,而且沒有相關部門的審批去私自建橋梁,就屬於佔用公共資源。在建橋期間,多個部門對他進行過多次處罰,而且他每次都沒有完全按照要求去整改拆除。此外,包括黃德義本人都承認,而且證人也證實了這一點,他們在橋頭拉上鐵鏈繩索,在橋的旁邊還有一個彩鋼房,因爲有鐵鏈的存在,車輛經過橋梁時必須停下,只有交費之後,鐵鏈放下,車才可以通行。”

  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法院工作人員回應中國之聲:“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應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本案中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這幾年黃德義在洮兒河私架橋梁,首先河道屬於公共財產,他在河道上架橋的行爲就屬於任意佔用的行爲。同時對過往車輛進行攔截,這種方式應該構成了刑法上所說的強拿硬要。因爲它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就具有合法性,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人並沒有對於證據的合法性提出任何異議,他是認罪認罰的。”

  黃德義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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