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黨志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進行一審公开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黨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黨志軍當庭表示上訴。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審理了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黨志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並於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黨志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黨志軍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剮蹭事故。交警主持現場調解時,黨志軍要求對方賠償5000元,雙方未能當場達成調解協議,黨志軍遂到醫院辦理了住院手續。
·次日,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執法情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未認定黨志軍有財產損失,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籤字確認。
·5月3日,黨志軍辦理了出院手續。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黨志軍訴李某某及天安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黨志軍請求法院判決李某某及天安保險公司賠償其住院29天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以及衣服和電動自行車損失等共計18832.93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結合黨志軍的傷情、住院病歷和醫囑,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號民事判決,判令天安保險公司賠償黨志軍各項損失共計9384.89元。在民事訴訟中,黨志軍提交了花費2899.5元購买皮衣的網購截圖和破損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費1800元購买案涉電動自行車的手寫收據、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手寫證明材料等證據,要求被告方原價賠償損失。
經查:
·交警交通事故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證實,事故發生時黨志軍並未穿着其在民事訴訟中提交的網購截圖中的皮衣;
·黨志軍僱主的證言及購車和修車支付憑證證實,黨志軍所騎電動自行車系其僱主購买,事故發生後,該車由其僱主花費75元進行了維修,且並未向黨志軍追償修車費用。
·黨志軍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皮衣受損、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證據均系虛假證據;
·根據黨志軍的供述,其自辦理住院手續至出院,均未實際住在醫院,存在“掛牀”住院現象;黨志軍的主治醫生的證言證明,黨志軍入院半個月後,醫院評估認爲黨志軍已符合出院條件。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參照公安部發布的《關於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相關規定,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決並無不當。
2024年7月24日,黨志軍收到民事判決書,發現其僞造證據虛增的財產損失未得到滿足而心生怨恨,決意殺害承辦法官王佳佳泄憤,先後購买了兩把剔骨刀預謀作案。
·8月6日18時許,黨志軍通過跟蹤、踩點確定王佳佳所住小區及停車位。
·8月7日17時48分許,黨志軍攜帶兩把剔骨刀進入王佳佳所住小區地下車庫伺機作案。
·18時20分許,黨志軍見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後,持刀連續猛刺王佳佳心髒、肝髒等部位20余刀,後又切割王佳佳頸部、捅刺大腿動脈部位,致王佳佳當場死亡。
·作案後,黨志軍迅速逃離現場,途中將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備用剔骨刀分別拋棄,回到家中自殺未遂。
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黨志軍對僞造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證據、發生事故時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實際住在醫院以及殺害王佳佳的事實等予以供認,但庭審中對預謀殺人及作案過程等重要情節以“不記得了”予以回避。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黨志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黨志軍因其無理訴求未得到滿足,不反思其提供虛假證據的不誠信行爲,無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對方,繼而惱羞成怒,殺人泄憤。黨志軍採取極端手段報復殺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且拒不認錯悔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黨志軍當庭表示上訴。
應被告人黨志軍及其辯護人申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參加的7人合議庭,並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切實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專家學者、律師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親屬及公民代表旁聽了案件庭審及宣判。
(總台記者 常楊 田萌 段清臣)
標題:判處死刑!黨志軍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案件細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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