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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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關於印發《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發改規〔2024〕3號 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將《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發改規〔2024〕3號

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將《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

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黃浦區商務委員會

黃浦區建設和管理委員 會黃浦區生態環境局

黃浦區文化和旅遊局 黃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黃浦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黃浦區投資促進辦公室 黃浦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黃浦區統計局

2024年9月30日



黃浦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本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從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加快推動重點單位綠色低碳轉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是指:

(一)能源消費統計考核在本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准煤及以上的單位;

(二)納入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由本區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的單位或樓宇;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噸標准煤以上的單位及樓宇,作爲區重點用能和排放監控單位,參照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進行管理,以上均稱爲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

第三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降碳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加快綠色低碳轉型,接受本區節能降碳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聯合區統計局、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的節能降碳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商務委、區建管委、區房管局、區文化旅遊局、區機管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投促辦、區公安分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开展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工作。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科委、區國資委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降碳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節能環保公司、第三方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在能效和碳效標准制定、節能降碳技術和設備推廣、能源消費和碳排放量計量監測、能源審計和能效診斷、能效和碳效對標、碳相關認證、節能降碳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節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設備更新供需對接、典型案例和先進做法宣傳,以及其他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評價考核

第六條 在上海市年度重點用能(排放)單位名單的基礎上,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統計局等部門根據市、區最新工作安排,以及本區單位和樓宇實際用能和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調整並公布年度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考核名單。

第七條 本區對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對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指標實行協同管理、協同分解、協同考核。每年年初,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向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下達節能降碳目標,包括能耗(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其中,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將綠電、綠證交易對應電量及其他措施產生的減碳量等納入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予以扣除。

第八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節能降碳工作自查表。自查表內容主要包括單位能源管理人員、能源消費量和消費結構、主要用能設備、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節能低碳改造和宣傳的投入、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綠電綠證交易情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情況、碳普惠參與情況等內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排放)雙控目標的,應當在自查表中說明原因並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進行年度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主要考核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能耗(排放)雙控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降碳措施落實情況。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統計局等部門復核評價考核結果,按規定報送市發展改革委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爲優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個等級。能耗(排放)總量和強度目標均完成,且各項節能管理措施、制度落實到位的爲優秀等級;能耗(排放)總量和強度目標均完成,且各項節能降碳管理措施、制度落實基本達到要求的爲完成等級;能耗(排放)總量或強度目標中有一項完成,且各項節能降碳管理措施、制度落實基本達到要求的爲基本完成等級;其余均爲未完成等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區發展改革委下達節能降碳目標的,視同未完成等級。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通過採取節能降碳改造、加強運營管理、建設可再生能源項目、綠電綠證交易等方式,確保完成能耗(排放)雙控目標。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要強化規劃引領,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全面融入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能源和碳排放管理體系,推進綠色低碳先進技術應用,持續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水平。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降碳管理制度,明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職責。制定全過程節能降碳管理制度和規定,建立淘汰落後、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及獎懲等各方面節能降碳管理機制,採用先進節能降碳管理方法與技術。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節能降碳目標責任制。根據區發展改革委下達的目標任務要求,評估節能降碳潛力,將目標責任落實到相應層級或崗位,並定期組織內部考核。每年制定並實施節能降碳計劃和節能減碳措施,確保完成年度目標。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節能降碳獎懲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與獎懲掛鉤,對目標完成較好、取得突出工作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目標落實不力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成立節能降碳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明確能源(排放)管理部門,聘任具有節能降碳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能源(排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設立能源(排放)管理崗位,聘任能夠滿足節能降碳工作需要的能源(排放)管理人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節能降碳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加強日常節能降碳管理,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能源(碳)審計、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开展能源計量和統計分析、綠電綠證交易等,並按要求上報有關材料。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將節能降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能源(排放)管理部門負責人、能源(排放)管理人員報區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及時報備人員變動情況。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等相關標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並使之有效運行。鼓勵有條件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开展能源管理體系等認證。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審查規範》等規定,加強能源計量基礎能力建設,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准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計量體系。並接受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开展的能源計量審查等監督檢查。

鼓勵和支持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依據自身特點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學、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研究,並結合方法學和核算規則,加強能耗和碳排放在线監測系統建設運行,並做好數據分析,提高數據時效性和准確性,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數字化水平。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籤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及時、准確,並將能源消費情況上傳至本區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管理平台。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如實准確統計核算本單位碳排放量,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开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账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碳)審計制度,按相關要求定期自行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开展能源(碳)審計,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節能降碳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降碳措施,並向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能源(碳)審計報告。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模式實施節能降碳改造。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結合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能源(碳)審計報告,制定節能降碳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推進節能降碳改造。鼓勵具備條件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通過ESG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等,主動披露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於節能降碳改造、節能低碳宣傳與培訓等。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排放)管理崗位人員培訓制度,建立人員培訓檔案,對能源計量、統計、審計和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制定專門的節能低碳培訓計劃,定期开展專業化、系統化的培訓。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建立重點用能設備台账制度,優先採用《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範項目清單》《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和《上海市綠色技術目錄》等文件中的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嚴格執行產品設備能效強制性國家標准和《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建立落後產能(設備)淘汰制度,主動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不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准和《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公共機構能耗定額標准》等標准及政策要求。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市標准的單位節能和碳效標准。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積極开展能效對標和碳效評價活動,採取切實可行的節能減碳改造措施。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用綠色低碳首台(套)裝備。鼓勵採用智能光伏產品,應用可再生能源熱水技術,參與建築光伏一體化建設,參與“光儲直柔”建築和需求側管理示範項目建設等。積極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試點、近零能耗、綠色建築、綠色商場、能效“領跑者”等示範創建。

第二十一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認真做好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報告編制工作,按規定報請節能審查及驗收工作。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及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开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適時根據國家和本市要求,將碳排放雙控要求納入節能審查工作中。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开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和綠色採購,優先採購資源再生利用產品和碳足跡較低的產品,帶動上下遊企業加強碳足跡管理,推動供應鏈整體綠色低碳轉型。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進行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开展碳足跡核算和產品碳標識認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重點排放單位踐行綠色低碳理念,積極參與碳普惠等自愿減排相關活動,按照本市碳排放相關要求,通過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其自身生產和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爲優秀等級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可以對該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區國資委將本區國有企業能耗(排放)雙控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業績考核範圍,作爲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和落實獎懲機制。

第二十五條 加大本級財政資金對節能降碳的支持投入,重點支持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淘汰落後用能設備、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發利用、資源循環利用、節能低碳產品推廣、能源審計、能效診斷及管理能力建設。

第二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節能產品生產、節能技術改造等節能項目的投入。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等對節能降碳技術研究开發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成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的節能降碳改造。鼓勵金融機構在合理評估風險基礎上引導信貸資源綠色化配置,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創新和優化投資機制,鼓勵各類資本提升綠色低碳領域投資比例。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开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積極开展虛擬電廠資源盤查與能力建設,推進資源應接盡接,參與全市和區域調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立評價考核問責工作機制,完善節能降碳監管體系。發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依法依規加強對違規單位失信聯合懲戒。

對評價考核結果爲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其實施強制能源(碳)審計,報送能源(碳)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整改要求並限期整改;

(二)將相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發布;

(三)將相關信息向市區兩級公共信用服務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歸集,並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

(四)取消當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的資格,以及3年內參與區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的資格。

對節能考核結果爲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且拒不落實區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實施能源(碳)審計、報送能源(碳)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

(一)未按進度完成節能目標的;

(二)貫徹國家和本市節能降碳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節能降碳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降碳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區發展改革委應會同相關部門开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碳)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能源(排放)管理崗位,指定相應的能源(排放)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中納入全國或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如有拒絕、阻礙區發展改革委、區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參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按照《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未能按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账,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中納入全國或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开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账,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參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中納入全國或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統計核算碳排放量,或編制的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過程中篡改、僞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爲,將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參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线監測工作的,將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或碳效評價較差的,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提請執行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

第四十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不按期淘汰落後生產工藝、用能設備和產品的,將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區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一條 重點用能和排放單位建設需經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开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

(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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