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境探險看起來很美卻風險重重

2024-09-01 18:50:44    編輯: robot
導讀     □ 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李雨晨   近年來,“祕境”“野奢”等旅行產品廣受歡迎,吸引了不少遊客前往戶外探險。殊不知,深坑、野山、祕洞等戶外探險,對於普通人而言存在着諸多未知風險。近...

    □ 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李雨晨

  近年來,“祕境”“野奢”等旅行產品廣受歡迎,吸引了不少遊客前往戶外探險。殊不知,深坑、野山、祕洞等戶外探險,對於普通人而言存在着諸多未知風險。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天坑祕境探險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遊客、領隊、旅行社皆需爲各自的失責“买單”。

  令人咋舌的是,這么一個頻被旅行社推薦的行程,僅是領隊此前自己探索一次後就發布信息开始組隊,事故發生時,領隊都還沒有抵達活動現場。

  法官提醒,旅遊項目活動的風險越大,前期各方的履職盡責義務就越要落實落細,而不應停留在紙面,甚至尋求通過相關免責條款予以規避。對於遊客而言,參與探險活動時不要爲了追尋刺激盲目探險,謹慎前往無人區和人煙稀少區,切勿選擇無資質、無安全保障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的各類活動,不盲目嘗試沒有安全保障的戶外探險活動。

  雨天探險不料繩索打滑摔傷殘

  趙先生與愛人都是戶外運動愛好者,某旅行社運營的微信公衆號“祕境戶外運動”是他們常去瀏覽的。作爲旅行社戶外探險的合作領隊,張女士在“祕境戶外運動”公衆號上發布了“定制小團,小衆旅途,最美天坑”的旅行項目廣告。

  趙先生和愛人隨後報名,並按照約定前往集合地。2023年6月,趙先生和愛人按照團隊安排前往參加天坑探險活動。工作人員在講解相關技術要領後便开始組織大家依次下坑探險,然而,趙先生在下降至距坑底50余米時,因操作不當、下雨裝備繩索打滑等原因,趙先生急速墜落坑底,導致全身多處骨折。事後,趙先生經鑑定爲九級傷殘,住院19天,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先生將旅行社和領隊張女士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4萬余元。

  對此,旅行社辯稱,旅行社與張女士僅爲臨時性合作關系,張女士不受旅行社的管理和工作指派,她既可以通過旅行社公衆號發布信息,也可以通過其他平台發布信息,對於涉案的天坑探險活動她在接受個人報名後,並未向旅行社報備,旅行社均不知情。旅行社還特別指出,單位嚴禁領隊私自收取預付款,“純屬她個人行爲”。

  對於旅行社的說法,張女士不盡認同,她辯稱自己於2019年4月入職這家旅行社,是旅行社的全職領隊,“事發後,旅行社在公衆號上刪除了最美天坑旅行項目的所有廣告信息,是在刪除證據、逃避責任,旅行社應承擔主要賠償義務”。張女士還認爲,趙先生在下坑過程中操作失誤,應該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風險越大盡責之基理應越實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趙先生提交了其在“祕境戶外運動”微信公衆號報名過程的公證書,某旅行社作爲該微信公衆號的運營主體,曾多次發布涉案旅行項目信息,結合後期刪除信息的行爲,可以認定旅行社與趙先生存在事實上的旅遊服務合同關系,應當對旅遊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張女士辯稱與旅行社爲勞動合同關系,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不予採信。根據雙方之間的錢款往來、利潤分成的約定,張女士與旅行社應爲合作關系。張女士作爲旅行項目的領隊,屬於爲涉案旅行項目的旅遊輔助服務者,對趙先生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然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工作人員組織活動开始時,領隊張女士尚未到達現場,未對遊客安全盡到必要的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同時認爲,趙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承擔首要責任,其應當預見戶外探險活動的危險性,並對自身安全盡到更審慎的注意義務。但趙先生在下坑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失誤,所以對自身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各方責任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趙先生自行承擔20%的責任,旅行社和領隊張女士各承擔40%的責任。旅行社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該案的房山法院長陽人民法庭副庭長朱樂庭後表示,旅遊活動首先是人的活動,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活動風險越大,前期各方的履職盡責義務就越要落實落細,而不是停留在紙面,甚至尋求通過相關免責條款予以規避。

  追尋“詩和遠方”別越安全紅线

  “戶外探險旅遊以其神祕性、刺激性吸引了不少市民參與,但不具備專業知識,無專業設備情況下盲目开展戶外探險風險較大。”朱樂說,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而言,要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在保障遊客安全的前提下,爲遊客提供更愉悅的旅行體驗。經營者應當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約定旅遊服務的時間、地點、行程安排等內容,尤其對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作出說明或警示,例如使用設施設備的方法,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开放的服務場所區域,以及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情形。

  朱樂稱,旅遊輔助服務者作爲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人,對遊客的旅遊體驗具有重要影響。因此,導遊、領隊等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也不得虛假宣傳旅遊信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旅遊項目,在現場應再次盡到必要的說明和提示義務。在突發事故導致遊客受傷時,旅遊經營者及旅遊輔助服務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損傷擴大。

  “相關各方還應對活動推廣內容加強審核,做到誠信宣傳,不能用‘網絡濾鏡’美化網紅景點,誇大享受體驗,弱化可能存在的風險。”朱樂說,盛夏時節爲旅遊旺季,各類網絡平台發布的旅行產品五花八門,旅遊者自身也應加強對推介產品的甄別,特別是參加攀巖、漂流、越野等對體力、裝備要求較高的專業戶外運動時,務必要充分考慮個人身體素質,綜合比較旅遊线路的成熟度、配套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的信譽、資質等因素,結合自身情況謹慎選擇旅遊項目。活動开始時務必做好准備工作,聽從工作人員安排,反復練習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操作要領,切不可在不熟悉的情況下貿然進行探險。

  對於個人自發开展的探險活動,朱樂提醒,個人自發活動應盡量結伴而行,不要追尋刺激、盲目探險,出發前應掌握必要的自然環境、急救、戶外探險等專業技能知識,並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开展探險活動。活動期間,應關注戶外探險目的地天氣、衛生、交通等情況,如遇惡劣天氣或身體不適,要及時調整行程,切勿冒險出行。自駕探險者出發前應檢查車況,並備好汽油、備胎、食物和飲用水等物資,盡量多車同行,提前准備對講機,必要時租用衛星電話,務必保持通訊暢通。在極端天氣預警情況下,嚴禁开展登山、溯溪、穿越、野營、探洞等具有潛在危險的一切戶外探險活動,“沒有安全保障的旅行注定是一場不負責任的冒險,追尋‘詩和遠方’不能偏離安全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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