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到幣圈交易所炒幣、玩合約,收取交易返傭,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2024-08-06 18:10:20    編輯: robot
導讀   文章轉載來源: 邵詩巍   爲了擴大用戶群,提升市場份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普遍會採取多種營銷推廣方式,如推出返傭計劃,空投獎勵計劃,社群營銷等方式,來增加平台交易量。   這些激勵措施會吸引很多...

  文章轉載來源: 邵詩巍

  爲了擴大用戶群,提升市場份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普遍會採取多種營銷推廣方式,如推出返傭計劃,空投獎勵計劃,社群營銷等方式,來增加平台交易量。

  這些激勵措施會吸引很多的幣圈KOL、帶單老師、甚至是普通用戶幫助平台拉新引流,一方面邀請者可以獲得平台設置的不同程度的獎勵,一方面平台也獲得了更多的用戶,可謂是“互惠共贏”。

  但衆所周知,我國的監管機構對虛擬貨幣交易持有嚴格的監管立場。那么爲交易所拉新,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文 |邵詩巍律師

  01、幣圈用戶的困惑

  通過日常工作中的用戶問題咨詢,邵律師的一個很大的感受是,幣圈用戶對於國家有關虛擬貨幣監管的尺度在哪裏?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普遍是比較困惑的。

  盡管幣圈用戶知道國內政策對虛擬貨幣交易抱有負面態度,但也知道國內未禁止個人投資、交易虛擬貨幣,並且也認可虛擬貨幣作爲虛擬商品的價值。那具體到實操中來看,很多人爲賺取返傭在社交平台或社群中放置自己的拉新邀請鏈接、擼空投、炒幣、玩合約等,大家都在玩,總感覺好像應該沒事?但有時又隱隱的擔心,所以會來問律師。

  面對用戶的這種困惑,作爲律師也能夠理解,畢竟至今爲止出台的虛擬貨幣相關監管政策並不多,且內容也以通知、倡議、提示爲主,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另外內容本身表述的也比較模糊,並不會細化到某行爲能不能做,如果不能做,是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02、幣圈常見的“薅羊毛”場景

  虛擬貨幣交易所爲了吸引新用戶,採取的多種拉新獎勵措施如:

  • 注冊獎勵:邀請好友注冊,邀請人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獎勵。邀請方式主要包括鏈接邀請、邀請碼以及分享海報邀請。

  • 高比例返傭計劃:一些交易所推出高達40%的返傭計劃,邀請人與被邀請人可共享交易返傭。

  • 合約交易體驗金:爲了鼓勵新手用戶嘗試合約交易,一些交易所推出了合約新手獎勵,向新手用戶提供合約體驗金,降低用戶嘗試合約交易的門檻。

  ……

(交易所常見返傭制度示例)

  一些常見的場景是,幣圈KOL將交易所的注冊鏈接放置在自己的視頻下方、推特首頁,邀請新用戶注冊。帶單老師添加用戶好友後,在微信群、電報群中,向用戶分享幣圈資訊行情的時,同步分享交易所注冊鏈接。

  在日常工作中,邵律師也會遇到類似咨詢。例如此前有用戶詢問,自己目前正在和一些學校的校長洽談合作,用學生們的身份信息注冊國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账戶,會按注冊人頭數給校長一定的合作費用,自己這么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之後可以獲得交易所返傭獎勵,一方面是爲了擼空投。問可以這樣做嗎?

  那么作爲普通的用戶來說,面對交易所誘人的拉新獎勵機制,爲獲取相關獎勵,向其他用戶發送自己的專屬推薦鏈接,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呢?

  03、拉新收取交易返傭的法律風險

  有些律師同行的看法是,只要你不拉人玩合約,一般就沒事,如果做的話建議爲比較大的知名交易所做推薦,避免一些野雞交易所。——邵律師認爲這種說法並不嚴謹,甚至會有誤導用戶的可能。

  除了合約帶單會涉嫌开設賭場罪這一高發的法律風險以外,爲交易所拉新還可能會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下簡稱非信罪),詐騙罪等罪名。

  例如(2020)豫0105刑初361號詐騙案中,法院認爲李某,孫某等人向客戶提供虛假盈利截圖等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虛構平台容易賺錢的事實,欺騙被害人到某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騙取平台返還的交易手續費。

  限於篇幅,詐騙罪相關本次不做講解,我們來看一則非信罪的案例【案號:(2020)鄂1022刑初277號】。

  2019年8月~11月,何某了解到某虛擬貨幣交易所後,僱傭人員添加他人微信號,通過推送高額回報、發送報表、榜樣示範等方式,讓他人將資金投入到交易所炒幣,槓杆交易。從中收取手續費。法院認爲,何某等人誘騙他人惡意炒作比特幣、萊特幣、瑞波幣等虛擬商品,從中獲取高額回報,騙取他人錢財。法院判決,何某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邵律師評析】

  該案就是一個爲獲得交易所注冊返傭和交易返傭,被判處非信罪的案例。雖說該案是生效判決,但本人認爲該案還是存在諸多問題的。簡要說兩點:

  (1)首先,該案對何某的兩個行爲:拉用戶炒幣(現貨交易),槓杆交易——均做出了否定性評價。根據法律規定,非信罪的情形爲,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群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信息。並且非信罪中的“違法犯罪活動”需符合刑法分則中規定的行爲類型。

  如果說法院認爲槓杆交易因具有以小博大的性質,用戶具有虧損可能,而認定本案存在涉賭,我們認爲此類觀點雖然有爭議,但存在一定的討論空間,但法院最終認定行爲人爲交易所拉新炒幣構成非信罪,並不存在刑法分則中的相關依據。

  我們只能推測,法院將用戶炒幣導致的虧損等同於何某等人實施了詐騙,故而認定何某等犯非信罪。但非信罪本質上屬於預備行爲的實行化,如果認定拉新賺返傭等於詐騙,爲何又沒有直接將本案定詐騙罪?

  (2)其次,法院認爲何某鼓勵被害人選擇加大倍數的槓杆交易,從中收取手續費,在客戶虧損後強行平倉進而從中非法獲利,該說法也存在問題。

  參考以下幣安交易所官網中關於槓杆交易的如下解釋,可以看出,強行平倉是因爲交易所設置的保證金制度,若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交易者账戶未能滿足系統要求的最低保證金交易要求,就會被系統自動強行平倉。

  如果交易者建立了多頭槓杆頭寸,當價格暴跌時,系統會要求其追加保證金。交易者必須爲保證金账戶注資來滿足最低保證金交易要求時,就會下達追加保證金通知。如果交易者未能注資,所持資產將被自動強制平倉,以填補資金虧損。一般來說,當保證金账戶內所有資產的總價值(也稱爲“強制平倉保證金”)低於特定交易平台或經紀商規定的保證金總額時,就會發生上述情況。

  (幣安交易所官網介紹)

  因此,強行平倉是系統機制,與何某等人無關,邀請人獲得系統設定的返傭比例取決於投資者投入平台的金額,而不取決於投資者是否被強制平倉。另外,邀請人也並不希望投資者被強制平倉,他們只希望投資者能多交易,這樣他們才會有更多的手續費/返傭收益。

  04、寫在最後

  2021年發布的924通知中提到,“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對此的延伸解釋僅提到禁止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服務;

  通知中還提到,“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限制交易所境內工作人員等主體爲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那作爲用戶,爲交易所拉新賺返傭這一行爲本身,算是“營銷宣傳”嗎,這個似乎又有解釋的空間。但可以明確的是,924通知從效力層面上講,僅僅是通知,並非法律規定。

  所以如果有人問我,爲交易所拉新賺返傭有風險嗎?我只能說有風險。但如果一定要問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我也只能說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畢竟司法實踐中存在相關案例,所以謹以此文做出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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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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