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動機
近日,湖南長沙的劉先生向記者投訴稱,自己遇到了汽車維修陷阱——他开車不慎撞到路邊護欄,造成前車燈損壞,於是找了一家汽修店維修,並換了新車燈。然而,維修過後不到一個月,新車燈就壞了。
劉先生感覺其中可能有貓膩,就找了在某汽車4S店從事維修工作的熟人檢查了一下,發現此前更換的新車燈其實是二手車燈、問題車燈。劉先生立即去汽修店理論,可對方死不承認。
“以前就聽說過汽車維修陷阱多,沒想到這么多。”劉先生感嘆道。
汽車維修有哪些陷阱?又該如何依法規制?帶着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 法治日報記者 韓丹東
□ 法治日報實習生 翟崎宇
去年8月,山西太原的胡先生發現自己車子啓動時有些異常,去當地汽修店檢查被告知,火花塞出現了問題,6個火花塞需要全部更換,否則會對車輛發動機造成不可逆的損傷。胡先生同意更換並支付了費用。
然而,沒過幾天,車子啓動時的異常又出現了。胡先生重新找了一家汽修店檢查,被告知依然是火花塞問題。修車師傅告訴胡先生,車上6個火花塞上次只換了3個,還有3個壓根沒有更換。
“換3個卻收了我6個的錢,太‘黑’了。”胡先生惱火地說。
近年來,隨着我國汽車保有量的增加,汽車維修充斥着各種問題,其中以次充好、以舊代新最爲突出,不僅讓消費者增加了支出,也導致車輛存在一系列安全隱患。採訪中,車主呼籲淨化汽車維修市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呼聲高漲。
以次充好以舊代新
汽車維修暗藏貓膩
在某投訴平台上,《法治日報》記者以“汽車維修”爲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近期相關投訴就有幾十條,主要涉及更換的配件以次充好、以舊代新。
去年10月,廣東珠海的趙女士駕駛私家車從東新高速往珠海方向行駛時,車胎胎壓出現異常,下車檢查後發現左後輪有輕微漏氣狀況。趙女士立刻在某平台上找到一家名爲“×××汽車搭電補胎修車(桂城店)”的商家,撥通商家電話後,商家要求加他們的社交账號,並把精准定位發送給商家。
“商家簡單了解故障情況後,稱‘上高速救援需要800元,先付500元定金,剩余的因情況而定’。”趙女士說,在她支付500元定金後,商家稱已叫拖車過來,將拖到下一個高速口進行檢查和修復。
原本商家說維修師傅大約20分鐘到達,但趙女士在高速上等了將近一個小時後,維修師傅只是开了一輛小汽車過來,並沒有拖車。師傅讓她慢駛到下一個高速出口,到達廣州南站出口後,師傅幫她檢查輪胎,發現是左後輪胎扎了釘子,稱無法補胎,只能更換新輪胎。
無奈之下,趙女士只得咨詢換輪胎的價格,被告知需要3500元時,趙女士覺得太貴,就表示不需要了。後來師傅讓她聯系商家,商家說可以便宜200元,而且安裝新輪胎送維修保養服務一次,於是趙女士同意更換輪胎。
之後,趙女士又在高速口等待了1.5個小時,師傅才回來,說找到了相同品牌的輪胎。在安裝後,趙女士轉給了師傅3300元。
第二天,心存疑慮的趙女士找到了當地一家汽修店,跟修車師傅說了事情經過,師傅說可以看看輪胎的生產日期,她查看後發現輪胎安裝反了,沒有辦法看到生產日期。隨後,修車師傅幫她把昨天的輪胎拆下來重新安裝,令趙女士震驚的是,她發現該輪胎有修復的痕跡,而且看生產日期等與其他三個輪子一樣,很明顯輪胎是趙女士之前換下來的舊輪胎,商家壓根沒有幫她更換新的。
“這完全是欺詐行爲,裝上舊輪胎後,我還駕駛了100多公裏。修理廠爲了賺錢,太不把消費者的安全當回事了。”趙女士氣憤地說。隨後,趙女士找商家要求賠償,遭到拒絕。
記者在多個平台檢索發現,類似投訴並不少見,而這些投訴大多是因爲汽車維修過程中配件欺詐和隱瞞汽車關鍵信息引起的。
對此,天津紅橋某汽修店一名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大部分車主在維修時都會把汽車留在店裏,商家告知修好後才來取車。一些汽修店就利用這段時間,拆下本身質量較好的汽車零件,換成舊的零件,只要車子沒有明顯故障,車主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
“即使車主在現場看着也不怕,車裏有很多线路和零件,維修師傅指着好部件說成是壞的,不懂的人根本看不出來。事實上,大部分車主也都不了解這些零部件。”上述從業人員說,“汽修店雖然都會向消費者提供維修單,列明維修項目、所需材料、費用等,但這並不足以讓車主了解車輛真實故障原因、維修具體過程。”
如果汽修店以次充好、以舊代新,從而導致安全隱患,商家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爲,汽修店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應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安全保障權。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律師認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买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馬麗紅看來,如果汽車維修店不能按照消費者實際需求進行維修,導致出現安全隱患,商家應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如果出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情況,應對消費者損失進行賠償。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裏應外合套取保費
隨着汽車保有量迅速增加,旺盛的維修保養需求催生了不少汽修店。
相對於街邊作坊式的汽修店,環境更好的大型汽修廠更加受到車主的信賴,盡管價格上普遍高出不少,很多車主還是寧愿“花錢买個安心”。但事實上,這可能只是消費者的一廂情愿。
天津河西的黃先生告訴記者,他爲自己的汽車买了全險,前段時間出了一次事故,當時保險公司確實很負責任,但是需要黃先生在他們指定的維修站維修,黃先生接受了保險公司的意見。可是,車從汽修廠开出沒幾天就出現了行車熄火的問題。
之後,黃先生幾次去該定點維修站都沒能解決問題。最後,黃先生自己掏錢去4S店維修時發現,當時事故發生時本該替換的零件並沒有替換。於是,他立即跟保險公司、汽修廠聯系,但對方卻說當時檢查並沒有問題,這次維修費用也不能走保險。
北京一位業內人士張先生告訴記者,許多保險公司的定損員還會和4S店修理廠、事故受損車車主達成協議套取“回扣”費用。“曾經我同事的車保險槓撞壞了,正常在外面廠家修理更換要花1500元左右。去了一家4S店後,定損員和他約好定損1500元,報給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則是3000元,中間多出來的1500元,定損員和他‘分成’。”
該業內人士說,有的修理師傅與定損員“合作”套取保費,他曾親眼見過一輛事故車在拆解定損之前,店裏的維修師傅掄着錘子,將原本完好的汽車水箱框架砸壞,然後定損員拍照定損,這樣能向保險公司要更多的錢。車主就成了“冤大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交了錢。
馬麗紅說,如果“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汽修廠是保險公司指定的,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保險公司和汽修廠構成共同侵權。刑法和保險法對保險欺詐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如果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評估人、證明人等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進行保險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強化監管多方發力
共同規範汽修市場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汽修店鼓勵員工通過多賣零部件來獲取提成,有些員工通過對車輛“做手腳”、增加維修次數或擴大維修範圍來提高收入。有些故障很簡單,更換保險絲就能解決問題,但是這樣賺不到錢,於是有些汽修店就“小病當成大病醫”,本來只需局部維修的零部件被整件更換,只需更換小零件卻被說成需要大修。這樣一來,消費者往往要多支付幾倍甚至幾十倍的維修費。
“由於汽車零部件數量多且品類雜,存在專業壁壘,普通消費者根本無法判斷自己的愛車是否被過度維修、以次充好,甚至被捆綁消費了,往往陷入了越修毛病越多的怪圈。”馬麗紅說。
對於此類情況,馬麗紅給消費者提出幾點建議:把車輛送去維修之前,首先要先做些功課,提前了解維修範圍,掌握汽車維修的一些基本知識,盡量避免被套路;在選擇承修方時,盡量選擇那些重信譽、講信用的正規汽修店,注意商家的證照是否齊全,切勿去街邊無照維修點;消費者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送檢前拍一下裏程,更換汽車零件時查看一下零配件清單,在完成車輛交接時再次檢查是否維修完好,並保留好車輛維修記錄。
馬麗紅認爲,消費者很難從專業角度判斷是否在維修環節存在問題,找鑑定機構也會有額外成本,周期也很長。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和協會自律組織加強監管和自我約束,從專業源頭上把好關。
“行業主管部門也應該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和行業建設,加快推進車險信息平台建設,建立配件價格、修理工時、工時費率行業標准。只有市場公开透明了,才能做到童叟無欺,從而構建一個依法經營、誠實信用的市場發展環境。”馬麗紅說。
劉俊海認爲,消費者需要自我保護,汽車修理行業也要樹立嚴格的自律意識,商家要自我加壓,清除害群之馬。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力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標題:以次充好、以舊代新……汽車維修陷阱怎么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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