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起兩個月前乘坐一輛新能源網約車時駕駛員开啓車輛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後睡着的遭遇,北京市民張靜(化名)仍是一臉擔憂。
今年9月底,她乘坐一輛網約車回老家。在行駛途中,駕駛員开啓了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不一會兒,她發現駕駛員竟然睡着了,但車輛仍以每小時四五十千米的速度行駛。道路上車來車往,這讓她一直战战兢兢,直至前車減速,車載雷達發出警報,駕駛員才被驚醒。
近年來,隨着新能源車輛普及智能輔助駕駛技術,越來越多的駕駛員开始在車輛行駛中使用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但部分駕駛員將其視爲自動駕駛並過度依賴,忽視了作爲駕駛員的基本職責,埋下了安全隱患。
受訪專家認爲,新能源汽車的智能輔助駕駛模式是交通運輸技術現代化的產物,需要在完善相關技術、制定相關標准的同時,加快道路交通運輸法律規範修改的步伐,爲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智能技術不夠成熟
只能輔助司機駕駛
張靜回憶說,她因爲起得早,上車就开始睡覺,醒來後發現駕駛員也睡着了——車座放倒,整個人歪向車身,頭靠着車窗。
她的睡意一下子沒有了,緊張地盯着車窗外面的車輛,生怕發生交通事故,一直等到駕駛員被車載雷達報警驚醒。
“我不知道他睡了多久,也不敢在路上和他起衝突。”張靜說,就這樣一路到達目的地。下車之後,她就向某平台投訴。
某平台審核後,認定責任在駕駛員,決定對駕駛員進行再培訓,同時給她發放10元優惠劵。她對某平台這樣的處理並不滿意:“駕駛員這樣做,可能危及我的生命,平台這樣處理,顯得過於輕描淡寫。”
遭遇新能源網約車駕駛員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並睡着的,並非張靜一個人。今年8月底的一天傍晚,上海市民胡女士乘坐一輛網約車前往江蘇省南京市,途中發現駕駛員仰頭睡着了。當時天色已黑且下着小雨,她不敢大聲吵醒駕駛員,只能輕輕將其搖醒,請他不要再睡覺了。但駕駛員卻稱,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後,這樣开車沒問題。
在社交平台和短視頻平台上,有不少駕駛員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的視頻,視頻中,駕駛員因過於依賴智能輔助駕駛模式而呼呼大睡。在一則引起社會熱議的短視頻中,一名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車時甚至蓋着被子睡覺。
但許多網友對此表示擔憂:新能源汽車的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的安全性是否可靠?出現意外事件時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無法及時反應怎么辦?
對此現象,受訪專家認爲,新能源汽車的駕駛員可以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但不能放棄作爲駕駛人的法定責任。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向齊認爲,具備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即自動駕駛)的新能源汽車,並不意味着這項功能可以隨意使用,我國對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遵循的是安全第一、有序推進的原則。在自動駕駛技術還不夠成熟時,自動駕駛功能的使用受到限制。
孫向齊解釋說,自動駕駛新能源汽車和其他機動車一樣,也要區分爲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兩大類而有不同的限制。非營運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使用條件相對寬松,而營運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監管要更加嚴格。同時,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要符合國家規定,即自動駕駛汽車开展道路運輸服務應當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且要符合國家對自動駕駛汽車應用場景以及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索維華認爲,在智能輔助駕駛技術尚不成熟的階段,即使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仍要求駕駛人員堅守崗位,隨時做好接管汽車的准備,並不是可以離开駕駛位置甚至睡覺。
在她看來,車輛運行中,駕駛人員仍需對汽車的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盡到監控和注意義務,否則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因爲睡覺或其他未盡責任的原因給乘客造成傷害或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輔助駕駛出現故障
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多名新能源汽車駕駛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在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確實遇到過各種故障問題。
重慶市民鄧文博(化名)由於經常出差,購买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自帶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今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他從重慶駕車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行駛中开啓了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凌晨3時許,由於天色黑沉,他的視线也變得模糊。
突然,他的右前方出現了一輛紅色大貨車。他以爲智能輔助駕駛模式會選擇正常超車,但在距離大貨車三四十米時,車輛仍以每小時120千米的速度朝着卡車的方向开過去,此時,智能輔助駕駛模式才提示說“請立刻手打方向盤”。原本略帶蒙矓睡意的他瞬間清醒,馬上腳踩剎車同時向左轉彎回到左側道路。
“當時的情況,如果我反應遲鈍兩秒,車輛就會以每小時120千米的速度撞向大貨車。”鄧文博回憶說,他隨後立即通過車載緊急呼叫系統聯系廠家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記錄下來並反饋說是系統本身的問題,但沒有做進一步處理。
幾天後,鄧文博駕駛車輛返回重慶,走高速公路期間又使用了智能輔助駕駛模式,讓他後怕的是,他在駕駛車輛試圖超過前方一輛大貨車時,車輛突然自行急剎並從每小時120千米的速度在3秒內降至每小時60千米,導致後車差點追尾他的車輛。
“幸好後車駕駛員反應較快,瞬間踩剎車與我拉开距離,否則的話,我們都會經歷一場交通事故。”鄧文博說。
與鄧文博相比,在北京工作的周文(化名)卻沒有這么幸運。今年5月,她在一條道路上行駛時开啓了智能輔助駕駛模式,但在沒有任何外界幹擾的情況下,車輛突然失控,盡管她多次踩下剎車,但車輛並沒有減速,最終撞上了道路中央護欄。
根據周文的描述,她在事發時保持着清醒,眼睛始終注視着路面,雙手也放在方向盤上。然而,方向盤突然不聽使喚,車輛自己出現了“蛇形”走位。
“我多次踩了剎車,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理應退出,但不知道爲什么,持續的剎車仍然不起作用;我也轉不動方向盤,好像方向盤處於和我搶方向的狀態,這違背了以人爲主的駕駛模式。”周文說。
事故發生後,車輛受損嚴重,她聯系車企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希望能夠弄清楚事故原因。但車企工作人員拒絕提供數據,只是承認智能輔助駕駛模式需要一步步完善。
最終,保險公司對周文的車輛進行了全損賠償。
還有新能源汽車駕駛員反映,他們遭遇的智能駕駛系統軟件故障、緊急制動功能失效以及自動避障性能遠未達到宣傳效果等問題,給日常出行帶來了不小的困擾。
其中一位車主說:“我之前跑高速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有一段在修路,地面的車道线消失了,系統檢測就失靈了。”
修改交通運輸法律
加強配套設施建設
面對復雜的路面狀況,許多新能源汽車駕駛員擔憂,如果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出現問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分擔?
索維華認爲,新能源汽車自動駕駛軟件故障導致事故的責任歸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現行法律會分配給汽車制造商、技術服務提供商更重的舉證責任,即要求其對自動駕駛軟件產品無質量瑕疵舉證證明,不能證明則需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其往往也會承擔更重的實體責任。
在她看來,如果駕駛員未履行應盡的責任義務,在使用和操作自動駕駛軟件上存在過錯或失誤,需結合其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過錯和失誤(如是否存在軟件測試不合格、是否違法上路行駛等),綜合考量其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並比對其他責任主體對造成事故的過錯大小,綜合確定駕駛員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孫向齊認爲,使用智能輔助駕駛模式時,發生侵權或事故的責任分配要比傳統道路交通事故復雜。由於自動駕駛系統智能化程度存在差別,在完全智能控制狀態下,交通事故責任分配可能會變成自動駕駛汽車產品責任問題,事故責任與產品責任發生混同。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行過程中,除了駕駛員之外,還有汽車制造商、信息傳輸、數據處理運營商等在發揮作用,上述主體在分配責任時,都有可能成爲承擔責任的主體。
“自動駕駛汽車是交通運輸技術現代化的產物,需要在完善相關技術、制定相關標准的同時,加快道路交通運輸法律規範修改的步伐,爲自動駕駛汽車的應用和普及保駕護航。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分配時,要充分考慮各主體之間的強弱對比關系,實現責任分配的實質公平。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爲相撞,機動車一方要依法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這些規則不能改變。”孫向齊建議。
索維華認爲,法律本身具有滯後性,在治理新興領域問題上,更需要以良法善治規範和保障新技術健康發展,確保新技術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內服務於人類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在她看來,責任分擔上,駕駛員承擔的責任應越來越小,否則自動駕駛將名不副實。要克服法律滯後性對新興事物的阻礙效應,更要及時修訂有關法律,爲新質生產力的成長提供法治保障。
“還需加強自動駕駛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自動駕駛的推廣和交通事故的減少,不僅有賴於向善的道德理念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有賴於公路、橋梁、電力設施和信號設備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更新,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發生的頻次和損害程度。”索維華呼籲。
對於新能源汽車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發生交通事故涉及的保險理賠問題,索維華建議,面對智能駕駛所呈現的新特點,需要採取更爲智能的手段措施制定更符合人性也更適應科技進步的保險費率和理賠政策。
“從風險評估和定價方面,保險公司需評估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與人類駕駛員的差異。要收集自動駕駛汽車的運行數據,包括行駛距離、速度、路线等,以及任何已知的技術故障或事故記錄,提高數據收集的精准度和密集度以更准確地評估風險。從理賠政策方面,保險公司要實現理賠過程的自動化,加快理賠速度並提高服務質量。要根據智能駕駛汽車的使用場景和用戶的不同需求,特別針對商業用途或特定區域,提供定制化的保險產品。要提高保險條款的透明度,使車主清楚地了解保險覆蓋範圍和除外條款,減少理賠過程中的疑問和爭議。”索維華說。
她還認爲,從守法和建立標准方面,保險公司需要確保其保險產品和服務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要求,特別是關於自動駕駛汽車的相關法規。要積極參與或推動建立全國範圍內自動駕駛汽車保險的行業標准,設定合理的費率和理賠標准,確保私人車主买得起、賠得起;確保經營車企風險低、活下去。從技術創新方面,要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來分析駕駛行爲和車輛性能,爲保險費率和理賠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 記者 韓丹東
□ 見習記者 張婉瑩
標題:开啓智能輔助駕駛模式後,駕駛員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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