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守坤
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區發生女童被狗咬傷事件。事發後,女童家屬在某籌款平台上發起籌款,從开始到結束,短短的5小時18分時間裏,就有8.7萬名愛心網友捐款200余萬元。
籌款完成後,質疑聲开始出現:“自己一分錢不花,上來就籌款,而且還是200萬元……”
隨後,籌款平台發布退款說明稱:經與發起人溝通,平台將對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額原路退回。家屬發文回應稱,由於未在第一時間聯系上對方,擔心無法承擔後續的醫療費,延誤孩子治療,所以通過籌款平台向大家求助。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現實中,此類情況並不少見,此前也曾多次引發關注。2019年5月,浙江杭州一女子替父親在某籌款平台發起20萬元的籌款,稱父親被確診胃癌,此後不少網友轉發、捐款。6月中旬,有人發現該女子在社交平台上曬出买跑車、出國旅遊、購买奢侈品等情況。籌款平台展开全面調查,籌款人承諾將已提取的8547元善款退還。
今年7月,江蘇無錫的潘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發布大量視頻稱,今年3月29日,她3歲的女兒被相鄰蛋糕店店長湯某猥褻。7月11日,無錫市公安局針對此事發布通報稱,經調查未發現女孩被人猥褻,湯某無違法犯罪嫌疑,不予立案。
自警方發布通報後,有很多網友在潘女士此前發布的視頻下留言稱,曾爲其捐款爲女童治病,網友所稱捐款金額有500元、1000元、6000元、3萬元不等,還有網友稱潘女士在8個群的募捐金額已超百萬元,並在警方通報後解散了群。衆多網友紛紛留言,喊潘女士退款。潘女士稱,其從未收取過網友轉账,一些網友通過微信向她轉账,轉账未收取已經過期;部分網友通過支付寶向其轉账,她已及時退回。
記者了解到,此類事件屢屢引起爭議的焦點在於,不少網友認爲,在侵權方有賠償、自己家中有財產可以用來抵押或支付相關費用時,當事人不該直接尋求社會幫助。
那么,當遇到類似情況時,個人是否可以向社會進行求助?
在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霄燕看來,陷入困境,向他人求助,這是人的生存本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個人求助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民法典並沒有禁止個人在遭遇困難時以個人名義向社會籌款求助。
“在個人求助的條件方面,我國法律尚未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每個人的條件不同、能力不同、困難不同,法律很難有‘一刀切’的規定。求助與幫助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一種基於特定目的的贈與關系。”徐霄燕說,如果說個人求助有什么前提條件的話,那就是求助者必須如實披露跟求助事項有關的信息,並且確保受贈款項用於所求助事項。
“如果披露不實或者故意隱瞞與所求助事項有關的重要信息,欺詐、誤導社會公衆對其進行捐助,則可能涉嫌欺詐。捐助者可以撤銷贈與,要求求助者返還捐助款項。”徐霄燕說。
“個人財產狀況如何、家庭財產狀況如何,都是個人向社會求助時需要考量的基礎性前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認爲,社會救助義務與個人自助、家庭成員互助義務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先後順序,這種順序體現了道德與法律對生命權、健康權、勞動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體現了不同法律之間的相應價值追求。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如果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能夠滿足個人的年老、疾病、生活需要,就不需要也不應該向社會求助。”席月民說。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籌款流程,單次求助金額超過50萬元的,發起人應當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書面證明。但據報道,此次女童被咬事件中,相關醫院人員曾表示,醫院“沒有出具任何相關的費用證明”。
籌款平台公關人員解釋稱,考慮到孩子當時情況“確實非常危急”,“在家屬跟醫院溝通之後,由家屬自己預估了這么一個金額,我們給她發起了籌款”。公關人員還表示,如果孩子在後續治療中用到這筆近200萬元的捐款,平台將根據孩子的治療情況,審核醫院的相關單據後,“每個階段做一次結算,我們再把這個款項打到醫院”。
籌款平台公關人員稱,可以保證的是,“這個錢肯定到不了家屬手裏”。“因爲有部分網友表示要退款,我們現在也在跟家屬和醫院溝通,看具體治療費用是多少。籌款用不完的部分,是退還給大家還是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會跟各方協商。”籌款平台方面稱,“現在網友想退款是可以直接申請退還的。”
記者注意到,有些人是通過相關平台發起的籌款,還有些人是通過個人建群等方式發起,籌款方式的不同對籌款是否有影響?平台或個人是否必須公开籌款明細?
徐霄燕說,個人求助,根據其求助的渠道不同,收款方式也不同。一般來講,個人通過社交平台籌集的款項,會直接進入求助者個人指定账戶。而通過籌款平台籌集的資金,則會先進入籌款平台账戶。
“目前,由於法律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錢款的流轉存在很多亂象,導致籌集的款項沒有全部用於指定用途的現象確實存在。”徐霄燕說,平台收取的款項應該是直接對接醫院還是由個人處理,因爲沒有法律的規定,所以要根據平台、求助者、捐助者三者之間的約定來處理。
徐霄燕認爲,如果約定是由平台直接支付到醫院账戶,則應由平台直接支付到醫院账戶。如果是約定由個人憑票據報銷,則應由平台審核票據後支付給個人。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在求助者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將巨額的捐助資金一次性直接打給求助者。“如果這么做都可以的話,那么爲解決個人無法解決的困難而設的互助平台,就不可避免地會成爲有些居心不良者的斂財平台。”
據公开報道,在一起案例中,爲給患有罕見病的兒子治病,黎某在籌款平台發起了目標爲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項目。籌款結束後,黎某提出了提現申請,平台將籌款全額匯給對方。後黎某之子不幸死亡。知情人士向平台舉報,衆籌所得善款中有大部分並沒有用於給孩子治病。
在實踐中,有很多籌款求助最後所得的錢都遠超所需,對於多出來的這部分錢,該如何妥善處理?
席月民認爲,在慈善活動中,善款的使用需要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個人求助所得的錢款遠超所需,或者將籌來的錢款挪作他用,都違背了該原則。至於多余的錢款,是應該如數返還捐贈人,還是改用於有着相同需求的其他受益人,或者轉贈給其他慈善機構用於慈善目的,則需要在募捐公告、捐贈協議中事先作出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席月民說,從法律性質看,個人求助行爲本身屬於民事法律行爲,需要嚴格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
“現有法律規定雖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處,如對專款專用原則的細化不夠、對個人求助行爲法律要件未作明確限定、對籌款平台的法律義務不夠清晰、相關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衝突等,但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體系內尋求解決。”席月民說。
席月民認爲,除了及時修法彌補立法缺陷之外,更爲現實的解決方法是,可以通過捐贈協議、贈與合同、信托合同等合同條款加以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對相關規定的適用作出必要擴大或限縮同樣非常重要,以平等保護受益人和捐贈人的利益。
標題:被犬咬傷女童家屬籌款兩百萬元後爭議頻發,個人求助籌款應該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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