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父親和兩個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开門之後,一個人攔着姥姥,孩子父親和另一個人迅速將孩子抱走,开車揚長而去,隨後把孩子藏了起來
● 涉及孩子撫養權和探望權訴訟中,伴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爲的案例佔一定比例,並且實施方多爲父親一方
● 法官直接把他關到羈押室。只過了10分鐘,他可能意識到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於是交代了藏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兩輛車把孩子接了回來,孩子回到了我身邊
● 從社會層面來看,正是各界都在呼籲治理此現象,加上地方法院積極採取的治理措施和嘗試,讓社會公衆對此現象的認知开始從“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轉變”
調查動機
近日,#福原愛或面臨2年以上有期徒刑#相關話題衝上微博熱搜,原因是東京家庭法院判決其長子的撫養權歸於男方,但她對此不予理會。
這種現象並非只發生於日本,在國內也時有發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爲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這一問題既是司法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法院已經判決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權歸於一方,另一方爲什么會搶奪、藏匿?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在要回未成年人子女時,又會遇到哪些阻力?如何解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展开了調查。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截至11月16日,現居住於江蘇省蘇州市的姜蘭已經兩個多月沒有見到兒子了,在她和兒子之間,橫亙着前夫——兩人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判歸男方,但男方將孩子藏匿起來,不讓她探視。
這種情況並非個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當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爲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印發的《關於开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开始實施,其中提出: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解決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問題,一方面在於通過個案嘗試,讓社會公衆的認知從“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的轉變,另一方面需要在制度上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限制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接觸”的視爲撫養不利因素,不能因搶奪、藏匿行爲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而獲得撫養權。
爲爭奪孩子撫養權
搶奪藏匿現象頻發
時針撥回至2009年,湖南永州人姜蘭經人介紹認識男方並結婚,後於2011年生下一個男孩。然而,她在婚後發現,男方不但賭博,還酗酒。
2013年3月,因不堪忍受男方惡習,姜蘭與男方籤署分居協議,兒子跟着媽媽生活。隨後,她帶着時年1歲半的兒子到蘇州工作。
2014年春節,姜蘭回老家發現男方並沒有改掉賭博惡習,於是起訴離婚,法院並未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同年11月,她再次起訴離婚。但在开庭前,男方以協商及探視孩子爲名,將孩子搶走並藏匿不讓她見。
爲了能見到孩子,开庭時,姜蘭不再堅持爭取撫養權,而是接受了調解方案: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每年有45天探視期。
但離婚之後,姜蘭並沒有能夠探視到孩子。嘗試各種方法之後,2021年9月,姜蘭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一審、二審,法院並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她申請再審並向法院提交了新證據,包括證明男方患有嚴重疾病、男方工資收入難以撫養孩子等。但再審法院仍然沒有支持她。
與此前不同的是,經過幾次訴訟之後,她可以探視孩子了。
“於是,今年暑假,我再次行使探視權時,孩子堅定地向爸爸表示要留在蘇州上學,並寫信給法院表示想和媽媽一起生活。但在9月11日,爸爸指使兩個人再次將兒子奪走。”姜蘭回憶說。
從那以後,姜蘭再也沒有見到兒子,男方也不讓她探視孩子。迷茫的她想知道:“我怎樣才能探視孩子?”
柳繁(化名)是湖北武漢某醫院呼吸科一名醫生,離婚後雖然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但也見不到孩子。
2020年,柳繁的孩子出生,她一直帶着孩子住在娘家,和孩子的爸爸段某實際上處於婚內分居狀態。4月19日發生的事情,讓她至今難以忘記。當天,段某和兩個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开門後,一個人攔着姥姥,段某和另一個人迅速將孩子抱走,开車揚長而去。
柳繁收到消息後,趕緊報警。當晚,經派出所調解,孩子先由段某撫養,柳繁享有探視權。但就在次日,她去探視孩子時發現,段某把孩子藏匿起來。
柳繁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把撫養權判給她。在起訴離婚的同時,她還向法院申請行爲保全,請求禁止段某的藏匿子女行爲。7月21日,湖北省第一張禁止藏匿未成年婚生子女的行爲保全裁定作出,法院認定段某藏匿孩子的行爲應予禁止。
但這並沒有讓柳繁見到孩子。司法實踐中,這類問題該如何強制執行還面臨重重困難。
一審支持了柳繁的訴求,法院判決由她撫養孩子。但段某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二審當中。她也不知道,孩子什么時候才能回到她身邊。
甘肅省蘭州市的程蕊(化名)是一名法官,但她的雙胞胎女兒同樣被藏匿起來。
2019年,程蕊產下雙胞胎女兒,但不斷激化的家庭矛盾讓她的丈夫宋勝(化名)提出離婚。正當程蕊准備和宋勝商量相關事宜時,2021年5月10日,宋勝做出令她意想不到的事。
“那天我下班回家,發現公寓內除家具外其他東西被搬得差不多了,宋勝和兩個孩子也不見蹤影。我打電話問他去了哪裏,對方很不耐煩。後來,宋勝到公寓拿剩下的東西,我繼續和他理論,結果遭到他毆打。”程蕊說,“我報了警,但警方認爲這是家務事,僅調解了一番。”
次日,程蕊發現聯系不上宋勝,經向其同事打聽得知,他帶着孩子和父母回老家了。程蕊並未多想。但一個月過去了,宋勝依然沒有回來的打算。聯想到孩子剛滿兩歲,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她這才意識到,對方可能是爲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程蕊再次報警。警方查了當天監控,找到了宋勝藏匿孩子的地點。
“爲避免孩子再一次被藏匿,我沒有立刻上門要求對方交出孩子,而是選擇求助當地相關部門等方式解決問題,均被告知爸爸帶走孩子是家事,不予處理。”程蕊說。
她目前已經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未來不管有多難,我都要帶回女兒”。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在工作中發現,涉及孩子撫養權和探望權訴訟中,伴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爲的案例佔一定比例,並且實施方多爲父親一方。
搶孩子沒人管得了
社會問題亟須解決
天津市民劉姣(化名)和前夫育有兩個孩子,大兒子今年7歲,小兒子今年6歲。2022年11月,劉姣和前夫離婚並獲得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前夫每月給每個孩子2100元撫養費,直至兩人分別年滿18周歲,並享有每月探視兩個孩子各一次的權利。
幾天後,趁着兩個孩子放學回家,前夫帶着3名男子搶走孩子並藏匿起來。
值得一提的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22年8月,劉姣申請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份保護令顯示,被申請人在雙方離婚訴訟期間,以探視孩子爲由,滯留劉姣及其近親屬的住所門外長達20余小時,其間使用過威脅性語言。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劉姣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他在劉姣及其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影響其正常生活的活動。保護令的有效期爲6個月。
劉姣說,前夫搶奪孩子正好發生在保護令生效期內。事後,雖然法院也積極採取了限高、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但這些措施並沒有讓男方停止藏匿孩子的行爲。
今年2月,劉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前夫履行判決,將孩子交還給自己。但對方帶着孩子一路跑,一路藏,居無定所,躲避法院的執行。
一开始,執行法官通知她,在海南找到了她前夫和孩子,將由海南當地法院執行,把孩子帶回天津。劉姣趕赴海南見到了孩子。這是孩子被帶走後第一次與她相見,當法院工作人員帶來孩子時,大兒子看見她,說的第一句話是:“你都不找我,不要我。”
這次執行進行了近4個小時,但劉姣並沒帶走孩子,因爲法院認爲在異地執行存在諸多不便。
今年5月,她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讓她去貴州等消息,法院說孩子和爸爸在貴州。但隨後前夫提交了視頻,“孩子在視頻中表示不去法庭”。
劉姣告訴記者,經過反復十余次執行,今年10月,小兒子回到了自己身邊,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有心理醫生陪同,並且法院出動了許多執行力量,“我們是坐着自己車去的,法警告訴我進屋把孩子帶出來,然後把我們送上警車並拉起警戒线,又一路護送我們回法院,這才算執行成功。”
“我們剛一到家,他父親就跟了回來。晚上,我給孩子洗衣服時發現,孩子的褲子裏被裝了定位器。現在他們還時不時到小區樓下叫喊,我每天接孩子放學都战战兢兢,怕孩子再被他們搶走。可老大什么時候才能回來呢?”講述孩子事情時,劉姣幾度哽咽。
河北省秦皇島市的田桂梅(化名)則認爲對方是爲了爭奪房產。
田桂梅今年51歲,是一名6歲孩子的媽媽,自從去年12月10日至今一直沒有見到孩子。
據她回憶,由於婚後雙方矛盾不斷,去年兩人开始商量離婚事宜。去年12月10日,男方說要把孩子帶出去玩一天。她同意了。到了晚上,孩子還沒有被送回家,她打男方電話,對方不接。
在田桂梅看來,對方藏匿孩子的原因很簡單,“我們有一套房產,都是再婚又想着以後房子還是留給孩子,因此房產證上寫着孩子的名字,他搶孩子就是爲了爭房產和撫養權”。
法律責任尚不明確
缺乏相應處罰機制
既然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明確,離婚訴訟中,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爲何實踐中想要回孩子卻如此困難?
陝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協會理事趙婧說,實務中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通常有兩個目的,一是爲了獲得離婚議價權,比如說被告不同意離婚,就把孩子帶走,以此要求原告撤訴才同意讓原告見孩子或者讓孩子回到原居住場所,另一種議價方式是通過帶離孩子迫使對方答應相應離婚條件,比如要求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或放棄撫養費等。
在北京市振邦律所副主任,資深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律師李瑩看來,法律雖然明令禁止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爲,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卻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搶奪、藏匿孩子的法律責任並不明確,大量搶奪、藏匿孩子爭奪撫養權的行爲遊離在法律之外,違法成本很低,這也是導致一些人有恃無恐“搶孩子”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爲,在立法層面,搶奪、藏匿孩子等爭奪撫養權行爲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搶奪、藏匿等行爲是否以及如何影響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沒有明確,撫養權、探望權等涉及人身的權利在強制執行時能夠採取的司法強制措施以及由此啓動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追責程序的法定條件等也沒有明確。
趙婧認爲,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但未對此行爲的法律後果作出進一步規定,導致警方實際處置時無明確依據,僅能口頭教育;同時,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換言之,父母離婚之後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撫養權人,因此,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無論是發生在父母分居、離婚訴訟期間還是離婚後,此行爲在未危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前,仍被歸屬於履行法定撫養監護職責範疇,頂多被視爲履行監護職責不當,而非刑事犯罪。
在趙婧看來,立法、執法、司法應該是三位一體的,比如說從各省法院對此問題所採取的不同行爲禁令的效果來看,如果法院僅籤發行爲禁令,後續審判對行爲禁令的執行情況及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爲不予直接評價,那行爲禁令很難說有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認爲,婚姻家庭領域是一個高度私人性的領域,由國家對這一領域進行規制實際上相當困難。“比如,我們覺得現在對於搶奪、隱匿子女的父母一方的規制力度不夠,那如果將這種行爲納入刑法,讓父母有了案底,又在實際上不利於小孩”。
應依法確認撫養權
明確搶奪行爲違法
與前述當事人經歷稍有不同的是,北京市民李潔(化名)最終要回了孩子。
2021年7月,男方騙走孩子藏匿起來後,李潔起訴離婚,但法院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2022年1月,因爲始終見不到孩子,她再次起訴離婚並請求獲得孩子撫養權。歷經多次訴訟,三級法院都把孩子撫養權判給了女方,但男方在判決生效後依然藏匿孩子。
“法官聯系他,告訴他繼續藏匿孩子的後果,執行局對他採取限高等措施、出具拘留決定,男方依然拒不交付孩子,在他看來,這些措施並沒有真正對他產生什么影響。”李潔說。
事情的轉機出現在今年6月。男方起訴李潔變更撫養權的案件开庭,开庭結束,執行法官在庭審現場將其帶走,釋法說理希望他配合,男方一直在顧左右而言他。最後,法官明確表示,如果再不履行判決,只能先羈押15天,再移交警方轉刑事案件。
“當天,法官直接把他關到羈押室。只過了10分鐘,他可能意識到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於是交代了藏匿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兩輛車把孩子接了回來,孩子回到了我身邊。”李潔說。
浙江人鄭欣(化名)有着同樣的經歷。她和張某婚後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子一直隨她在浙江省生活,張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居住。
2022年8月,張某前往浙江,在鄭欣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孩子帶走。鄭欣發現後立即聯系張某,希望將孩子接回,但被張某拒絕。
鄭欣爲了找回孩子,輾轉多地,尋求各地公安機關、婦聯的幫助,但張某拒絕溝通,將孩子藏匿起來。
鄭欣將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發布了人身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得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脫離母親的監護。判決生效後,因張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鄭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張某嚴格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將婚生子交由鄭欣撫養。
通過不懈努力,執行人員找到張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嚴重後果,並從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勸說其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但張某仍態度惡劣。考慮到張某不履行生效判決、不配合執行的情況,執行人員決定將被執行人張某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准備通過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促進案件執行。
在得知案件將要移送公安機關,自己的行爲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後,張某不再態度強硬,主動提出要與鄭欣見面進行協商。最終雙方握手言和,並就孩子的撫養、教育、探望等相關事宜達成共識。
據了解,《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愿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確有必要。在諸如由於父母的虐待或忽視或父母分居而必須確定兒童居住地點的特殊情況下,這種裁決可能有必要。
在日本,父母離婚時實行的是單方親權制,父母協議或由家事法院確定。日本民法典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須確定其中一方爲親權人,行使親權的人,享有監護、教育子女的權利,同時負有相應義務,子女須在行使親權方指定的場所生活居住。
謝澍認爲,對於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爲,相關部門並非無計可施。現在我國關注司法的社會效益,“恢復性司法”是近年來學界研究的熱門話題。在夫妻搶奪、藏匿子女的問題上,還是要落腳於給子女提供良好生活成長環境的結果,綜合考慮對孩子的影響。“數字司法”是互聯網時代下司法的應然形塑態勢,在一些父母試圖藏匿子女的案件中,可以採用數字技術,發現子女的隱藏住所,從而執行法院判決。
在趙婧看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於子女撫養權的裁判標准主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核心原則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國外立法對於我國治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現象的借鑑意義在於兩點:一是應當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限制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接觸”的視爲撫養不利因素,不能因搶奪、藏匿行爲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導致其獲得撫養權。二是離婚後撫養探望的執行問題,建議通過社會觀護來強化後續執行問題。
趙婧認爲,有觀點認爲可以謹慎態度,家庭人倫、社會公理是我國的一大文化根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關乎的不僅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建設,更關乎我國的家庭觀念乃至人倫常理的公共認識,一味立法、通過強制手段來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問題,可能導致機械執法,無法真正落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甚至損害我國傳統的家庭人倫情理及社會公衆對夫妻及父母子女關系的認知。因此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的執行問題上,盡可能發揮社會觀護職能,讓社區、社工和社會整體更多參與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中來。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觀護制度,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等地法院在家事審判中進行嘗試,並且取得一定效果。
“目前各省法院所採取的治理措施的法律效果需從個案和社會影響兩個層面來看,從個案處理來說,地方法院及承辦法官能夠嘗試採取具體措施來處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經是一個進步了,而實務中承辦法官在處理此類情形時所做的籤發行爲禁令只是一小部分,籤發行爲禁令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普法、釋法、心理疏導及價值引導才是決定行爲禁令法律效果的關鍵所在。”趙婧說,她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所見到的以及相關法院披露的典型案例所呈現的都是,只要在處理個案時能夠盡力去做,個案中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治理是可以實現的。“從社會層面來看,正是實務各界都在呼籲治理此現象,加上地方法院積極採取的治理措施和嘗試,讓社會公衆對此現象的認知开始從‘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轉變,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改變,從認識到改變到最終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預期能在不久的將來實現。”
標題:離婚後“奪子战爭”屢屢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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