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假宣傳花樣翻新,問答式口碑營銷或是商家“自導自演”

2023-09-29 18:50:37    編輯: robot
導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一批專項行動中查處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從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隨着互聯網領域競爭業態及方式的轉變,刷單炒信、虛假交易、口碑營銷等網絡虛假宣傳花樣翻新,借助技術手段,衍生...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一批專項行動中查處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從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隨着互聯網領域競爭業態及方式的轉變,刷單炒信、虛假交易、口碑營銷等網絡虛假宣傳花樣翻新,借助技術手段,衍生出的數據爬取、流量劫持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頻發。

  隨着互聯網領域競爭業態及方式的轉變,借助技術手段,衍生出的數據爬取、流量劫持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頻發,刷單炒信、虛假交易、口碑營銷等網絡虛假宣傳花樣翻新。

  爲有效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強經營主體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一批專項行動中查處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問答式口碑營銷系“自導自演”

  口碑營銷是指企業在爲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制定口碑推廣計劃,讓消費者自動傳播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的良好評價。對消費者而言,當事人所使用的問答式口碑營銷方式更具親和力。然而,一些商家卻利用這一點“自導自演”,誤導消費者。

  三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深圳草田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草田公司)通過在某平台問答、貼吧等網絡咨詢和社交平台,以發布文章和問答式口碑營銷等方式對墨白白酒進行虛假宣傳。其中問答式口碑營銷是由深圳草田公司組織未實際購买或品嘗過墨白白酒的人員,模擬消費選擇者和實際購买者的口吻,謊稱墨白白酒的購买和品用體驗好,以此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結合自由裁量意見,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此類虛構用戶評價行爲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的全面性以及保護消費者和合法合規經營者的嚴肅性;同時讓消費者了解到虛假宣傳行爲的多樣性和僞裝隱蔽性,提高其對商品和服務的甄別力。

  刷好評100單以上5元/單

  網絡消費已成爲當前主要的消費方式之一,且消費者傾向於將網評的好壞、銷量、關注量等作爲選擇店鋪消費的重要依據。但一些經營者爲了牟利,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商品粉絲關注量、店鋪關注量、產品收藏量、銷量展示、好評、補單等全鏈條造假,誤導消費者對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判斷。

  例如,四川格之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微信推送給客戶“二銷推廣(營銷)方案(計劃)”,使用引流精靈軟件來實現商品粉絲關注、店鋪關注、產品收藏等服務,收費均爲1元/個。此外,在某平台店鋪上修改單價並利用批發功能實現單品基礎銷量展示、刷單和產品好評,單品基礎銷量展示操作的收費標准爲每戶300元至500元,好評和刷單收費標准是100單以上5元/單、100單以內10元/單。自2022年4月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計刷單2644筆,獲得收入18785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直播銷售“隨意編造”

  網絡直播購物是時下熱門的消費渠道,消費者足不出戶便可閱覽生活所需的各類用品。然而“流量”不代表“質量”,部分商家在直播銷售時“口無遮攔、隨意編造”,用虛假的商業宣傳在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

  浙江嘉興市浩唯貿易有限公司通過其在某平台店鋪开設的網絡直播間進行服裝銷售工作,在未對銷售產品的纖維成分含量進行檢測的情況下,利用直播間員工之口謊稱其產品纖維成分含有“羊毛、羊絨、駱駝絨、鵝絨、貂、幼貂、進口貂、未經染色的稀有貂”等。而經抽樣檢測發現,其產品實際纖維成分爲聚酯纖維、錦綸、腈綸、氨綸、棉、粘纖+萊賽爾等。當事人2022年11月11日和11月15日兩日直播的銷售額爲916.18萬元,累計觀看人數521.1萬人次。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對其作出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將他人店鋪相關信息“一鍵搬家”

  數據抓取在互聯網領域是常用的技術,能夠實現高效、自動地進行網絡信息的讀取、收集等,其設計本意在於提高信息交換速率。而部分商家利用“爬蟲”程序竊取他人店鋪相關信息,直接挪用他人勞動成果。

  天津面兜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开發上貨助手軟件,提供商品信息數據“一鍵搬家”服務,在不同購物平台的服務市場上线運營並收取軟件使用費。該軟件通過調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在未經數據源購物平台及平台內經營者同意的情況下,爬取數據源購物平台商品信息數據,並一鍵上傳至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購物平台。截至案發,該軟件共爬取商品信息數據942萬余條。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100萬元。

  專家表示,這種行爲屬於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此類案件的查辦一方面有利於抑制互聯網平台的無序擴張以及平台內商戶的野蠻增長,減少互聯網空殼企業;另一方面有利於提升社會對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助力推動相關領域配套法律的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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