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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交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的應用,新型網絡暴力手段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網暴受害者往往面臨取證難的維權困境,同時,司法審判中也存在侵權主體界定等方面的難題。
將辱罵他人的博文設置“轉發抽獎”;“大V”私信被罵後“掛人”泄憤;朋友圈盜圖冒充他人發送不良信息……
隨着社交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的應用,新型網絡暴力手段層出不窮。在衝破道德底线、破壞網絡生態的同時,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挑战。
網絡暴力爲何屢禁不絕?揪出幕後網暴者到底有多難?如何杜絕網暴讓悲劇不再發生?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涉網絡暴力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呼籲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網絡暴力治理。
網暴形式不斷花樣翻新
人肉搜索、合成虛假照片、制作表情包、傳播“AI換臉”視頻……新型網絡暴力形式不斷花樣翻新。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爲了擴大侵權範圍,出現“抽獎轉發”“0.01元鏈接掛人”等新侵權形式,助推侵權信息迅速廣泛傳播。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李某通過社交平台發文辱罵趙某,並且對該博文內容設置“轉發抽獎”。該條博文轉發量超過4000次,評論數超過400條。博文發出後,趙某陸續收到網友私信,大多數內容帶有攻擊、謾罵的性質。法院判決李某通過涉案社交平台账號公开發布道歉信向趙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另一案例中,“網絡大V”被私信辱罵後選擇“掛人”泄憤,受害者反變侵權者。
劉某是一名微博粉絲數近50萬的“大V”博主,另一微博用戶孫某因某一時事問題與劉某觀點不同,通過微博私信向劉某發送侮辱性言辭。劉某在微博上將孫某的私信、微博账號、照片等信息“掛”出來,並配有侮辱性言論,引發網友對孫某的網絡暴力。法院判決劉某行爲構成侵權。
“部分網絡自媒體、營銷號、‘網絡大V’往往爲了吸引關注度和流量,制造獵奇信息、挑起網民情緒或跟風炒作熱點事件,引發衆多跟帖評論進而引發網暴;部分則利用其較高的關注度和粉絲量,誘導粉絲不理智行爲,從而產生網暴。”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說。
值得關注的是,青少年易受誤導加入網絡暴力活動。在一些涉及社會熱點的網暴案件中,部分青少年判斷力相對不足,容易被輿論裹挾,參與到網暴活動中,甚至呈現出組織化參與網暴的新特徵。在多起涉及明星的案件中,青少年通過微信、豆瓣等“飯圈”群,有組織地向他人發布攻擊性言辭,引發網暴。
揪出幕後黑手有多難
網暴受害者往往維權漫長而艱難。維權困境之一,就在於取證難。
“有的權利人直接對網絡账號個人信息頁面備注的主體進行起訴,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侵權主體身份。”趙瑞罡介紹,有的對網絡侵權行爲的取證不完整或未能及時存證,有的未能第一時間根據平台規則發送有效通知,而是使用私信平台助手聯系官方账號、@平台官方账號等無效通知方式,未能及時阻止侵權損害範圍進一步擴大。
“如果侵權者是以匿名的方式發表侵權言論的,可以和平台方協商要求提供侵權者的身份信息。”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孫銘溪建議,爲避免惡意言論繼續發酵,受害者可以盡快向網絡平台提供初步侵權證據並要求該平台立即採取刪除、屏蔽、斷开鏈接等必要措施。
在司法審判中同樣面臨難題。“侵權主體難以直接鎖定、侵權行爲復雜多樣和侵害後果難以量化是此類案件審理的主要難點。”趙瑞罡說。
由於網絡平台往往不會直接提供涉嫌侵權網絡用戶的實名信息,受害人只能通過訴訟方式申請法院調取信息。然而,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平台無法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用戶信息,甚至拒絕提供用戶信息。
此外,侵權行爲復雜多樣,加大了司法認定難度。比如,有的是直接復制、轉發他人侵權言論,有的是以評論、回復、留言、點贊、發布彈幕等方式發布侵權言論,有的是直接採用截圖等手段跨平台傳播,有的是收集多人發布的侵權信息後再次整合發布原創,還有的使用“網絡黑話”發布侵權言論……哪些構成侵權?承擔何種責任?這些都成爲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對網暴始終堅持“零容忍”
對於網絡暴力,我國始終堅持“零容忍”。中央網信辦於2022年11月印發通知,要求加大網暴治理力度,進一步壓實網站平台主體責任。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
在宋某與嚴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侵權人惡意編造他人“孕期出軌”等“涉性”話題,並在多個微信群傳播,造成網絡上出現大面積的謠言,給受害人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名譽損害。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平台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暴問題治理方面負有相應主體責任,包括對網絡账號的管理責任、對網絡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責任、對網絡安全的保障義務等。”趙瑞罡說,“部分平台仍存在審核不嚴、治理不力的情況。”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部分平台對受害人侵權刪除通知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進行處理,直至訴訟權利人起訴至法院才處理,使得侵權後果進一步擴大。例如,在谷某訴吳某及某平台侵權糾紛責任一案中,因谷某在群裏被網暴向平台求助遭“無視”,法院判平台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在涉網暴案件審理過程中,既要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也要依法保障公民網絡言論自由,二者應如何平衡?
“對於網絡用戶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爲,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爲誹謗侵權。”趙瑞罡介紹,“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激烈,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不宜認定爲侮辱侵權。”
例如,陳某與姚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業主對物業服務內容提出質疑,雖然言論尖銳,但不存在肆意謾罵,不認定構成侵權。在吳某與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離職員工對於前公司的工作氛圍、制度等作出負面評價,但未超出一般評價質疑的範疇,認爲公司對負面評價和質疑應當具有一定容忍義務,不認定構成侵權。
標題:警惕新技術爲新型網暴推波助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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