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機制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爲深入推進長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鄰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建立差異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機制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爲深入推進長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鄰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建立差異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第12號)》、長三角三省一市人民政府《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聯防聯治合作協議》、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固廢危廢利用處置“白名單”和“黑名單”制定規則及運行機制(試行)〉的函》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機制,現將我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白名單”運行機制
納入“白名單”的危險廢物利用企業在經營許可範圍內,可不受比例限制(不得超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應類別經營規模)接收來自我省毗鄰省【江蘇、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江西省】、上海市以及其他與我省有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合作協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應類別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省份在審批轉移對應類別危險廢物至我省“白名單”企業時,無需徵求我省意見,可直接予以審批,審批信息抄送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及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轉移時限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二、“白名單”危險廢物類別
納入“白名單”的危險廢物類別包括:900-052-31廢鉛蓄電池,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不包括900-249-08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772-007-50廢催化劑,321-002-48銅陽極泥。
三、“白名單”企業申報條件
白名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營範圍包括再生鉛、廢礦物油再生利用、廢催化劑再生、銅陽極泥利用的危險廢物利用企業。申報“白名單”的企業其環評文件中接收危險廢物的區域應包含省外。
2.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具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3.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未因存在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被列爲環保警示企業或信用不良企業;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近兩年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相關人員近兩年內未被列爲失信人。
4.能夠規範管理危險廢物,近兩年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檢查考核均爲達標及以上;對應危險廢物利用項目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
5.推薦納入“白名單”的企業應主動公开自律承諾,接受公衆和新聞媒體監督。如違背承諾,造成不良後果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將從跨省轉移“白名單”移出,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納入“白名單”。
四、“白名單”企業產生程序
每年9月底前(今年8月底前),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推薦本市納入下一年度“白名單”的企業,已納入當年“白名單”的企業原則上繼續保留,不需再次申報。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推薦納入“白名單”的企業進行審核,經公示後,在每年11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單”企業。
五、“白名單”企業退出程序
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轄區內已納入“白名單”企業的日常監管,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轄區內“白名單”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和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因發生環境違法行爲、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任一情形不再滿足本規定所列條件的,由企業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在1個月內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中移出。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國家出台“白名單”機制的具體規定後,從其規定。
附件:安徽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企業推薦表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6月26日
說明:1.已納入當年“白名單”的企業原則上繼續保留,不需再次申報。
2.擬接收省外危險廢物數量根據企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應危險廢物類別的經營規模確定。
3.擬接收省外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應在本通知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範圍內對照企業經營範圍確定。
標題:安徽省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白名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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