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爲落實《福建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閩環發〔2021〕11號)和《福建省“十四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閩環保固體〔2021〕24號)相關要求,統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
爲落實《福建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閩環發〔2021〕11號)和《福建省“十四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閩環保固體〔2021〕24號)相關要求,統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實現處置利用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現發布福州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引導性公告,向社會公开我市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情況,爲社會資本投資提供引導性意見。
一、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利用和處置基本情況
根據數據統計,2022年全市危險廢物產生量26.7萬噸,其中市內委托利用處置9.2萬噸,省內委托利用處置6.3萬噸,省外委托利用處置1.6萬噸,企業自行利用處置10.6萬噸。
2022年全市共產生30大類危險廢物,其中產生量最大的前10類危險廢物分別爲焚燒處置殘渣(HW18)、表面處理廢物(HW17)、精(蒸)餾殘渣(HW11)、含鉛廢物(HW31)、有色金屬採選和冶煉廢物(HW48)、含鋅廢物(HW23)、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醫療廢物(HW01)、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廢酸(HW34),總產生量25.2萬噸,佔全市產廢總量的94.4%。
2022年,全市年產生危險廢物總量10噸以下或年產生單種危險廢物5噸以下的企事業單位(不含醫療衛生機構)約1500家,共產生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約2800噸,佔全市產廢總量約1.05%。
全市基本形成以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和市內委托利用處置爲主,市外、省外委托利用處置爲輔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格局。
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
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持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共18家,其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家11家,總利用處置能力37萬噸/年;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4家,總收集能力12萬噸/年;廢油收集單位2家,總收集能力1.6萬噸/年;小微收集單位1家,總收集能力0.45萬噸/年。另有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豁免單位2家。
2022年,福州市11家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家實際接收處置危險廢物11.4萬噸,平均運行負荷率爲30.8%,其中3家綜合性利用處置單位共接收處置危險廢物4.9萬噸,平均運行負荷率爲57.1%;4家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實際收集廢鉛蓄電池1.7萬噸;3家廢油及小微收集單位共收集危險廢物0.11萬噸。
2022年產生量最大的前10類危險廢物處置情況分析:
焚燒處置殘渣(HW18)產生量7.4萬噸,主要爲垃圾焚燒飛灰,全部委托飛灰處置單位處理或企業自行處理。全市焚燒處置殘渣(HW18)經營許可能力爲3.8萬噸/年。
表面處理廢物(HW17)產生量7.1萬噸,主要爲鋼鐵、有色金屬、電鍍等行業產生的污泥,其中84%爲企業自行利用,12%委托本市利用處置,其他委托省內利用處置。全市表面處理廢物(HW17)經營許可能力爲2萬噸/年。
精(蒸)餾殘渣(HW11)產生量1.9萬噸,主要爲煤制氣產生的廢煤焦油及化工行業的生產廢渣,其中74%委托省外綜合利用(主要爲廢煤焦油),16%委托本市利用處置,其他委托省內利用處置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全市精(蒸)餾殘渣(HW11)經營許可能力爲0.43萬噸/年。
含鉛廢物(HW31)產生量1.7萬噸,主要爲廢鉛蓄電池,主要通過本市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集中收集後委托外省有資質單位綜合利用。全市廢鉛蓄電池收集能力爲12萬噸/年,無利用處置能力。
有色金屬採選和冶煉廢物(HW48)產生量1.6萬噸,主要爲鋁型(板)材行業產生的鋁灰渣,其中99%委托省內鋁灰渣豁免利用企業處理。全市有色金屬採選和冶煉廢物(HW48)經營許可能力爲0.23萬噸/年。
含鋅廢物(HW23)產生量1.6萬噸,主要爲鋼鐵行業除塵灰,其中70%委托省內綜合利用,24%企業自行利用,其他委托省外或本市綜合利用。全市含鋅廢物(HW23)經營許可能力爲0.02萬噸/年。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產生量1.3萬噸,主要爲各行各業產生的廢機油等礦物油,其中54%委托省內利用處置,30%委托本市利用處置,其他委托省外利用處置或企業自行利用。全市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經營許可能力爲13.9萬噸/年。
普通醫療廢物(HW01)產生量1.1萬噸,爲全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各類醫療廢物,全部委托本市2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全市醫療廢物(HW01)經營許可能力爲1.1萬噸/年。
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產生量0.8萬噸,主要爲電子、醫藥、化工等行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其中82%委托本市綜合利用,18%委托省內綜合利用。全市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經營許可能力爲4.6萬噸/年。
廢酸(HW34)產生量0.7萬噸,主要爲鋼鐵、電子、熱鍍鋅等行業產生的廢酸,其中67%由企業自行利用處置,18%委托本市利用處置,15%委托省內利用處置,全市廢酸(HW34)經營許可能力爲6.8萬噸/年。
剩余的其他廢物(HW49)、醫藥廢物(HW02)、有機樹脂類廢物(HW13)等20個類別危險廢物產生量共1.3萬噸,其中44%委托本市利用處置,38%委托省內利用處置,其他委托省外綜合利用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全市其他廢物(HW49)經營許可能力爲1.2萬噸/年,醫藥廢物(HW02)經營許可能力爲0.3萬噸/年,有機樹脂類廢物(HW13)經營許可能力爲0.15萬噸/年。
綜上所述,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總體上能力過剩,特別是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08)、廢酸(HW34)、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HW06)、表面處理廢物(HW17)、其他廢物(HW49)等類別利用處置能力明顯富余,部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實際生產經營負荷不高。與此同時,我市部分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不足,例如有色金屬採選和冶煉廢物(HW48)、含鋅廢物(HW23)缺少利用處置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存在結構性不平衡,同時危險廢物收集單位與小微收集單位收運率偏低。
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投資建議
綜合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情況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鼓勵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先進技術的研發、應用、示範和推廣,鼓勵鋁灰渣、除塵灰、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利用項目,鼓勵產品可直接回用於原工藝的廢鹽、廢活性炭、廢催化劑等再生項目。
鼓勵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的企業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鼓勵企業根據需要對現有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提升改造,建設高標准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
謹慎投資能力已明顯過剩的廢礦物油、廢有機溶劑、廢酸利用類項目及危險廢物焚燒類項目。
請投資者理性判斷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市場,防範投資風險。
原標題:福州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引導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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