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遊新聞綜合
6月9日,翟欣欣涉嫌敲詐勒索被逮捕一事引發全網熱議,相關話題高居熱搜第一。同日,此前宣布退圈的男歌手霍尊的前女友涉嫌敲詐勒索案也有了新進展。戀人分手關系沒有處理好,有時候的確會鬧出給“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事件,但爲什么會變成敲詐勒索呢?娛樂圈還有什么人有類似遭遇?有關法律專家對此有什么解讀?一起來看看。
知名歌手霍尊
被前女友敲詐900萬
據法院認定,蘇享茂與翟欣欣2017年6月7日登記結婚,同年7月18日離婚,系“閃婚閃離”。據上遊新聞此前報道,因前妻翟欣欣索要千萬財產,蘇享茂被逼無奈,2017年9月7日在互聯網上留下公开遺書後跳樓自殺。2023年6月9日上午,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網上發布消息稱,翟欣欣已被海澱警方逮捕。《立案告知書》圖片顯示,翟欣欣涉嫌的罪名爲敲詐勒索。
翟欣欣在結婚前後和離婚後,從蘇享茂處得到了巨額財物,這些財物和翟欣欣的行爲如何認定,在當時就引起巨大爭議。是“丈夫給妻子的饋贈”還是“離婚分家產”還是別有用心的敲詐勒索?各種說法爭議不一,如今警方的介入給事件定性初步劃上了一個句號。
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前知名歌手霍尊前女友陳某涉嫌敲詐勒索案有了進一步的進展。有媒體報道,目前陳某涉嫌敲詐勒索案已於2022年12月22日移送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據知情人透露,霍尊傾向於給陳某出具諒解協議書,讓其能夠獲輕判甚至免於起訴,但雙方未達成一致,和解程序尚未完成。
▲陳某在微博曬出與霍尊的合影。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2021年8月8日,陳某在微博官宣自己和霍尊的戀情。她曾曬出聊天記錄,發長文講述自己9年戀情中的付出,還控訴霍尊設局企圖以敲詐勒索讓她獲罪。8月14日,霍尊宣布道歉並退圈。9月,懷疑是陳某和閨蜜一起找霍尊談判的視頻在網上曝光,警方於9月18日正式立案。
霍尊向媒體表示,2021年5月开始,已經分手的前女友陳某多次以剪切拼湊的不實聊天記錄,威脅自己索要錢款,數額高達數百萬元。霍尊支付65萬元後,因其無力繼續支付,陳某遂在網上發長文指控霍尊,不堪壓力的霍尊隨後宣布退出演藝圈。據媒體報道,陳某曾向霍尊索要2000萬元分手費,後談判降至900萬元,霍尊實際付58萬元,在陳某微博發文後還追加了7萬。據悉,這兩筆轉账都有相關的轉账記錄可佐證。
前知名藝人吳某某
被婚外情人敲詐3700萬
幾年前,前知名藝人吳某某被情人陳某某敲詐的風波在網絡上喧譁一時,吳報警後陳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羈押,最終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吳某某與陳某某的合影。 圖片來源/網絡判決書顯示,陳與吳於2011年相識,後發展爲婚外情人關系。陳以需要購房爲由,於2018年1月至2月間,向欲與她分手的吳某某分兩次索要300萬元、800萬元,吳某某要求陳某某同意分手並承諾不公开二人關系、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材料,隨後支付了上述錢款。但陳某某於2018年10月8日,又以曝光其與吳某某之間不正當男女關系、二人親密照片等隱私爲由,向吳某某索要錢款4000萬元,吳某某隨即轉账300萬並商量余額分期支付,但陳某某再次要求變更約定的支付期限,並以進一步公开二人不正當關系、公开其他人的負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脅,脅迫吳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萬元。吳某某最終選擇最終報警,陳某某於2018年11月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北京朝陽區法院對陳某某敲詐吳某某一案進行了不公开开庭審理,並於2021年1月底宣判,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適用緩刑。
情侶索要分手費
不能威脅公开對方隱私
戀人在分手時一方提出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在娛樂圈中也很多,爲什么會發展成爲刑事案件?北京市地平线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認爲,雙方分手時,一方以感情受到傷害、浪費了青春等爲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給予,法律不會過問。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隱私或其他不利於對方的事實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在吳某某被女友敲詐3700萬元的案件中,判決書顯示,陳某某曾多次以曝光吳某某的隱私爲由,索要大額錢財,前兩次是800萬和300萬,共計1100萬元,吳某某實際已經支付。後稱再次提出索要4000萬元,吳某某又實際支付300萬元。在陳某某要求吳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萬元時,吳某某選擇了報警。
胡永平解釋,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區別就是當事人是否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錢財。
司法界人士指出,在吳某某案件中,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爲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陳在要求對方籤訂“分手協議”之時,也以披露相關隱私爲要挾,但對於是否接受等關鍵要素,吳某某仍有協商余地,客觀上雙方也達成了分期給付的協議,陳某某的要挾手段對於吳某某並無緊迫性,故總體上仍屬於雙方自愿的產物。但在第二階段,陳某某單方違背已達成的“協議”,要求將剩余錢款一次性給付到位,並以繼續曝光吳某某隱私相威脅。與之前第一階段相比,第二階段的脅迫程度具有現實的急迫性,從而導致雙方關系由“自愿給付”轉化爲“強制索要”。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同吳某某在案發前的關系爲法律所否定,爲道德所譴責,陳在雙方關系破裂後,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對方隱私信息,威脅吳某某給付巨額款項,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客觀上以披露個人隱私相威脅,迫使吳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給付巨額款項,屬於採用脅迫手段,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21年9月有人曬出陳露與閨蜜找霍尊要錢的視頻。 圖片來源/網絡另外,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偉提醒,分手協商談判中,一方利用信息差、對方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優勢地位爭取更多利益,本質上依然是正當的民事私權行使方式。但倘若以揭發隱私、披露某種祕密等相要挾,作爲一種強制加害條件,也會演變爲敲詐勒索。2021年9月24日,有人曬出當年5月陳某與閨蜜找霍尊要錢的視頻。該視頻內容對陳某相當不利,警方在當月就宣布立案。同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表示,陳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取保候審。
夫妻離婚分財產
不能用威脅手段獲取過多財產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談判與戀愛雙方分手時的談判有區別嗎?是否會涉嫌敲詐勒索?
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偉表示,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合法合情合理。“在離婚糾紛中,一方可能也會有多佔多得甚至是敲詐的情緒。但是,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本身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則,除非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如果一方利用掌握的對方的隱私等把柄,通過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獲得本不該得的過多份額的財產,也會構成犯罪。”馮偉說。
在蘇享茂案中,蘇享茂的家屬指出,蘇享茂與翟欣欣是“閃婚閃離”,翟欣欣以威脅舉報“偷稅漏稅”等多種方式,前後索要千萬元財產,最終導致蘇享茂被逼無奈自殺。今年5月,蘇享茂的哥哥蘇享龍稱,他們收到了翟欣欣660萬元還款。
胡永平提到,婚內財產分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婚內財產分割與婚前索要錢財的行爲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就算是離婚後,如果以曝光隱私等手段威脅、恐嚇對方並索要錢財的,也會涉嫌敲詐勒索,它跟婚前的性質是一樣的。
上遊新聞據封面新聞、紅星新聞、澎湃新聞、上海司法局官方微信等綜合
編輯: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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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崔理斯
標題:多人遭前戀人索要巨額錢財,律師詳解“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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