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榆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單位聯合發布《關於廣場健身和直播活動噪音污染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其中明確,當地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組織者參與者嚴格按照規定控制音響音量,於每天21時前停止活動。
這份通告指出,廣場舞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量較大的音響設備,因活動持續時間較長、造成周圍環境噪音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社會反應強烈,多次熱线舉報,損害了他人享有安靜生活環境的權利,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榆中縣相關部門還提出:开展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確定一名責任人,如無明確責任人,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直播者爲責任人。責任人或者公司負責人在直播活動前要到相關部門報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標准》規定戶外容許噪聲級,測量點選在受噪聲影響的居住建築窗外1米,高於地面1.2米。开展廣場舞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確保不超過相應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廣場屬於2類聲環境功能區,晝間6:00—22:00和夜間22:00—6:00兩個時間段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分別爲60分貝、50分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場舞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爲都有權勸阻、舉報。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將依據《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進行處罰。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台記者 安文劍)
標題:廣場舞不能隨便跳!甘肅這地21點後催你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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