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致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的公开信

2023-05-24 19:14:16    編輯: robot
導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致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的公开信     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負責人:    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實施以來,全...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致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的公开信
 
  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負責人:
 
  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實施以來,全區廣大涉固廢企業認真學習宣貫,加強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爲全區環境風險防範工作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謝!但也必須看到,仍有個別企業和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非法傾倒、處置固體(危險)廢物,不僅破壞生態環境、威脅群衆生命健康,也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和巨大損失,教訓慘痛、追悔莫及!
 
  爲助力企業發展,增強涉固廢企業守法意識,提升全區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水平,切實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同時更好貫徹實施《固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固廢條例》) ,現將需要重點關注的有關要求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告知:
 
  一、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項目建設前期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开。同時,新建、改建、擴建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詳細分析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處置情況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开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二、依法申領許可證並執行相關要求。產廢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於开展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21〕26號)《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等相關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污染物。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對危險廢物委托利用處置的,必須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台账記錄和申報登記管理。產廢單位要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應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試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台账制定技術導則》等要求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台账,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管理台账應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產廢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在 “寧夏固體危險廢物動態監管信息系統”中完成申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四、依法依規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產廢單位應嚴格落實環評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對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8599-202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23)等有關標准規範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禁止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應在顯著位置張貼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2020)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設置符合《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範》(HJ1276-2022)要求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並注明相應固體廢物類別。
 
  五、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產廢單位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以“委托”爲由轉嫁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需防範下遊相關企業環境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導致環境風險。產廢單位直接委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籤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嚴禁將工業固體廢物轉移到不具備利用處置能力的收集單位。產廢單位應建檔保存轉移交接記錄,督促受托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並提供全過程的收集、利用、處置情況的反饋信息。鼓勵產廢單位將工業固體廢物直接委托給具備完善的環保手續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降低中間環節環境風險。
 
  申請工業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處置的,要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經區廳商請接收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跨省轉移貯存或處置。申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的,應當通過“自治區固體危險廢物信息監管系統”填寫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備案表並上傳相關材料完成備案,備案通過後方可進行跨省轉移利用。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關於印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樣式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577號)等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六、固廢產生單位與委托單位連帶責任。產廢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籤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的要求,並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廢單位。產廢單位要負責固體廢物的“從生到死”,無論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產廢單位都必須要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七、容易忽視的10條環境違法行爲。
 
  1.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移固體廢物出自治區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准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轉移固體廢物出自治區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處所需處置費用1-3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或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4.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账並如實記錄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账並如實記錄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固廢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的防護措施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演練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志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做他用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9.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10.未按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八、適用兩高司法解釋違法行爲。
 
  1.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到3噸(含3噸)以上的違法行爲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不斷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水平,主動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有效保障全區經濟運行穩定增長。
 
  嚴格遵守《固廢法》《固廢條例》,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義務是企事業單位合法經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希望全區涉工業固體廢物企業認真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積極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成爲生態文明的倡導者、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者、綠色發展的踐行者,爲譜寫生態文明建設寧夏篇章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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