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重要新規一覽

2024-10-31 18:00:09    編輯: robot
導讀 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重要新規一覽 11月即將到來,同時,11月份也有一大波新的政策標准即將落地實施,將影響你我生活,其中哪些新規與智慧城市息息相關,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全國篇: ...

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重要新規一覽


11月即將到來,同時,11月份也有一大波新的政策標准即將落地實施,將影響你我生活,其中哪些新規與智慧城市息息相關,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全國篇: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准已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准委)發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技術規範》規定了6項單體電池的測試項目,包括標志、過充電、過放電、外部短路、熱濫用、針刺;22項電池組的測試項目,包括標志、靜電放電、過放電、過充電、溫度保護、外部短路、互認協同充電、數據採集、絕緣電阻、擠壓、加速度衝擊、振動、自由跌落、提把強度、阻燃性、低氣壓、過流放電、溫度循環、浸水、鹽霧、溼熱循環、熱擴散。

《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據該通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發布的《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範》(KA/T22—2024)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該通知要求,2024年底前,礦山企業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礎上,按照《規範》進行查漏補缺,查清3-5年內生產區、規劃區和其他區域的各類隱蔽致災因素,對於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響區域內進行採掘作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將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納入監察執法內容,對於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不實不細的礦山企業,要依法依規查處;發現故意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要追究礦山企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有關責任人責任。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6月28日通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共八章,包括總則、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與指揮體制,明確各方責任,設專章對管理與指揮體制作出規定,其中明確跨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及協同應對機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組成,明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與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責任由設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擔。

《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托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實施。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核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线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規範》明確,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候車區和發車區的人員和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發車區)。“六不出站”是指:超載或違規裝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籤字不出站。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進一步細化了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對資質認定程序以及資質證書、資質變更與延續等提出了規範要求;明確要求外商投資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應當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

我國鐵路客運全面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火車票不用再打印報銷

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布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將在全國鐵路推廣全面數字化的客運電子發票服務,旅客辦理境內鐵路電子客票購票、退票、改籤業務後,可通過鐵路12306开具電子發票。爲保持平穩過渡,對於通過鐵路客票發售和預定系統开具且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旅客仍可使用該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報銷入账。

三項國家標准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救災帳篷通用技術要求》《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1部分:房屋建築》《基層減災能力評估技術規範》三項國家標准,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救災帳篷通用技術要求》明確了救災帳篷的分類,規定了救災帳篷的樣式、構造、規格尺寸等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1部分:房屋建築》有助於提高我國房屋建築綜合風險評估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基層減災能力評估技術規範》爲开展基層綜合減災能力評估、提升基層風險治理水平提供科學依據。

電子、紙質同效這5種行政審批證照11月起可下載

1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應用農業農村部本級頒發的《農藥登記證》《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證書》《肥料登記證》《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批件》《國(境)外引進農業種苗檢疫審批單》共5種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同步制發、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發上述5種電子證照的紙質證照。電子證照啓用後,申請人可登錄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台,查看和下載電子證照。

地方篇:


北京:居民社區等區域可設立自助售藥機

《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規定》要求,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僅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北京市行政區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依托自身實體藥店在經營地址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同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依托下轄連鎖門店在大型交通樞紐、旅遊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社區醫療機構、鄉鎮(村)衛生服務中心等區域設立自助售藥機。

上海再修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避免重復檢查

新修改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回應經營主體關切,規範行政檢查行爲。一是要求市級執法部門統籌規範本系統行政檢查行爲,並指導執法單位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整合、精簡行政檢查事項,避免對同一事項重復檢查;二是對行政檢查確需委托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作出相應工作規範。

《杭州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

爲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战,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浙政發〔2024〕11號),根據國務院和浙江省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市計劃》),對《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省計劃》)中明確的各項任務進一步進行了細化分解。

新修訂的《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爲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新修訂《四川省消防條例》條例。新修訂的《四川省消防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4號公告正式頒布,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條例》通過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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