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貴州省城市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印發

2024-10-21 18:00:08    編輯: robot
導讀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九部門關於加強貴州省城市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我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加強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促進建築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根據《中華...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九部門關於加強貴州省城市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我省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加強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促進建築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貴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貴州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及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爲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秉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爲導向,協同推進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利用各環節規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能力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助力貴州高質量發展再上新台階。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和全過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建築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能力顯著提升。到2030年,基本建立城市建築垃圾治理體系,源頭減量、分類處理、運輸監管和規範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地級城市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5%。

二、重點任務

(一)制定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快完善本地區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編制過程中要充分摸清城市建築垃圾產生及處置現狀,科學預測分析城市建築垃圾產量及特徵,合理確定本地區建築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方式及目標,建立健全城市建築垃圾治理管理體系,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與資源化利用廠的用地需求。加快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提升和市場培育,確定近遠期重點建設項目和保障措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以下任務均由各市〔州〕、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牽頭,不再列出)

(二)壓實減量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督”的原則,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政房屋工程、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工程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管理;交通、水利、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項目、拆除工程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管理;街道負責本轄區非物業管理區域、經營區域、公共場所等零星裝飾裝修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管理。壓實建設單位建築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將建築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築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並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

(三)推動源頭減量。樹立建築垃圾源頭減量的理念,落實工程施工建築垃圾減量化具體措施。在設計階段,規劃總圖設計時,开展土石方平衡論證,確定渣土外運控制指標;在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規劃控制指標進行優化設計,不得突破控制指標。在施工階段,編制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按照《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技術標准》規範實施。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報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拆除階段,合理設計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資源化要求分類堆放建築垃圾,鼓勵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動式處理設備,就地進行資源化利用,減少建築垃圾外運量。實施新型建造方式,推進綠色建築、綠色施工示範、裝配式建築等新型建造方式,到2025年底,全省裝配式建築佔新建建築比例達到3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

(四)實施分類處理。建設工程、拆除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由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建築垃圾屬性做好施工現場分類收集和規範貯存。建設工程方面,施工現場應建立建築垃圾分類收集與堆放管理制度,實施分類收集和堆放。鼓勵各地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發布平台,力爭實現供需平衡、資源合理配置。符合條件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漿主要用於土方平衡、林業用土、道路建設、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施工現場的工程垃圾、裝修垃圾按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進行分類收集到暫存點,暫存點需落實防塵降塵措施,再分類運輸至建築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單位應合理設計拆除程序,根據建築結構類型和建築垃圾成分分類堆放建築垃圾,一般拆除垃圾應按金屬、木材、塑料、其他類進行分類後運輸至建築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理。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全程參與拆除工作,協同施工單位做好建築垃圾源頭分類,便於終端更好地進行資源化利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方面,裝飾裝修、修繕維護產生的裝修垃圾、工程垃圾主要按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進行分類。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設置裝修垃圾暫時存放場所;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屬地(街道)合理設置臨時堆放區域並做好圍擋、遮蓋等管理工作。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由個人或未經核准的企業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築垃圾。無法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進入處置場所無害化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

(五)嚴格運輸監管。依法嚴格執行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核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示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息。街道、物業服務人運輸建築垃圾時,應將建築垃圾交給當地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車輛標准方面,推動各地工程項目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車廂採用密閉方式,車廂底部採取防滲措施,運輸車輛保持外觀整潔、標志齊全,安裝有定位設備終端,監控信號接入全省城市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系統。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運輸建築垃圾,鼓勵安裝具有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運輸管理方面,工程項目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應與經核准運輸的企業籤訂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處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线、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運至未經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處置場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

(六)开展存量治理。各地對存量建築垃圾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按屬地原則組織开展轄區存量建築垃圾摸底調查,並按底數清、數據准和全覆蓋、無遺漏要求建立台账。根據摸排情況,按照“一處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則,綜合考慮存量建築垃圾的體量、位置及周圍環境等各種因素,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治理計劃,明確治理的責任主體、具體措施、資金來源和完成時間節點,全面推進、妥善治理存量建築垃圾。充分利用河湖劃界成果,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建築垃圾。按照“治理一處、核實一處、銷號一處”的要求,嚴格對標开展存量建築垃圾治理成效復核和銷號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

(七)推進設施建設。逐步建立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機制,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建設、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各地應當根據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加快推進建築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合理設置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處置場與轉運調配場、臨時堆放點,並加強用地和資金保障。同時,優化項目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建築垃圾處置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水保等手續,鼓勵採用BOT等特許經營模式加快推進項目建設,盡早形成與當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築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能力。鼓勵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區域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各地要加快推動違規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的整治工作,盡快完善相關手續或消除安全隱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

(八)引導產業發展。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买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現有的資源化利用企業擴大規模,進行技術革新和設備升級,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指導培育技術裝備先進、能源消耗低、環保安全達標、資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並申報列入名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

(九)推廣再生產品應用。完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建立再生產品清單,豐富再生產品種類,拓展應用範圍。建築垃圾再生產品應納入工程造價信息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提供市場依據。鼓勵开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設備研發,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投資促進局按職責分工)

(十)提升監管能力。依托城市運管服平台,優化全省城市建築垃圾監督管理系統。各地及時公布建築垃圾產生位置、種類、數量、運輸、處置、再生產品等信息,將源頭排放、審批備案、運輸企業及車輛、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廠、違規失信等基本信息納入平台監管,實現建築垃圾治理調度、信息公开、監管執法智慧化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省級統籌、城市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完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部門間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目標、推動任務落實。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築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利用工作,結合實際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抓緊編制城市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將建築垃圾治理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明確目標任務,確定部門職責,進一步充實各地建築垃圾專職管理力量,研究制定各項配套政策,確保任務落地落實。

(二)落實要素保障。各地要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國債等資金支持,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推進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更新,支持資源化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將建築垃圾處置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线保護範圍,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加以落實。支持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貯存設施,用於臨時堆存工程渣土,在不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线、生態保護紅线、地質災害風險防控紅线,且確保使用後依法恢復原地類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臨時貯存設施用地。積極對接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等重大战略和部署,爭取國家重點支持;健全建築垃圾處置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機制,將建築垃圾處置費專項用於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提升設施可持續運營能力;要繼續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各地建築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創新投融資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推動綠色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專項貸款等支持項目建設,探索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

(三)明確協同職責。建築垃圾治理實行“屬地爲主、條塊結合”原則。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建築垃圾規範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建材行業高質量發展,培育行業骨幹企業,並會同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培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範條件》;自然資源部門和林業部門負責指導建築垃圾處置項目選址有關工作,依法依規辦理建築垃圾處置項目用地用林的手續;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經費保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爲查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部門負責行業所屬工程建設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工作;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加強處置設施、場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四)加強教育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建築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利用在節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普及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常識,推廣建築垃圾治理有關典型經驗做法,有序向公衆开放建築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增強社會公衆節約資源和環保的理念,提高社會參與度和認知度,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附件:相關術語及釋義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貴州省公安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貴州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相關術語及釋義


一、建築垃圾。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二、建築垃圾分類管理。指將建築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基礎开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指鑽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牆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鑽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五)裝修垃圾。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三、建築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以建築垃圾爲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築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磚、再生混凝土砌塊、再生混凝土牆板、再生裝配式建材、環保磚、燒結磚和燒結砌塊等)。

四、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符合相關規劃,具有與擬接收建築垃圾相符的工藝、裝備及設施,具備健全的生產、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取得相應許可的固定場所。

五、建築垃圾轉運調配場。指用於堆放暫時無法進行利用的建築垃圾和運輸距離遠、需要中轉的建築垃圾的場所。

六、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指對建築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進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塊等建築材料的設施。

七、存量建築垃圾。指轄區內未規範處置、無序堆放的建築垃圾。

標題:《關於加強貴州省城市建築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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