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綠色建築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綠色建築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綠色建築條例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提升建築品質,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以及激勵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爲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包括綠色民用建築(含綠色居住建築、綠色公共建築)和綠色工業建築。
第三條 本市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公衆參與,以人爲本、健康宜居、綠色低碳,統籌規劃、標准引領、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築活動的綜合管理,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和相關標准規範,並負責相關專業領域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領域綠色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科技、地方金融、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本市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賦能綠色建築數字化發展,推進綠色建築全過程、全要素數字化轉型,提升綠色建築數字化水平。
第七條 本市支持與綠色建築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开發、先進技術推廣,鼓勵綠色建材、建築新型能源系統、建築工業化、智能建造、綠色運行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成果轉化與應用推廣。
第八條 本市加強綠色建築標准化工作,建立綠色建築相關標准體系。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候、地理、資源等條件,組織編制綠色建築地方標准。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綠色建築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九條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开展綠色建築相關業務培訓,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綠色建築活動,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开展社會宣傳教育,普及綠色建築相關知識,引導社會公衆參與綠色建築相關活動,推動形成崇尚綠色低碳生活的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綠色建築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綠色建築相關標准規範協調統一、技術創新聯合攻關,促進綠色建築領域高質量協同發展。
本市推動綠色建築領域的國內國際合作,支持以多種形式开展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發展經驗等方面的交流。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無廢城市、海綿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要求,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總體要求、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標准,綠色民用建築劃分爲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工業建築劃分爲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民用建築一星級以上標准建設。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其他由政府投資且單體建築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民用建築三星級標准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制定。
本市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等非生產用途的新建建築按照前款規定的綠色民用建築標准建設。
鼓勵新建居住建築按照綠色民用建築二星級以上標准建設。
鼓勵新建工業建築按照綠色工業建築一星級以上標准建設。
第十四條 本市不斷提升綠色建築的節能降碳水平,推進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零碳建築規模化發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崇明世界級生態島、五個新城等區域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不低於超低能耗建築標准建設。
第十五條 新建綠色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用安全耐久、節能低碳、性能優良、健康環保的綠色建材。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材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綠色建材的應用推廣。
本市實行綠色建材認證和評估制度。綠色建材的認證、評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市加快推廣裝配式建造,提升建築工業化建造水平。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要求,結合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明確本市裝配式建築的發展目標、推進路徑、指標要求。
本市新建建築應當按照規定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具體範圍和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开展綠色建築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實施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中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明確綠色建築星級、能耗、綠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造、住宅項目全裝修等綠色建築要求,並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預算;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築要求。
本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同步安裝能耗監測裝置,並與本市公共建築碳排放智慧監管平台聯網。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築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要求,編制綠色建築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築專篇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築專篇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色施工有關技術標准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築專篇內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綠色施工方案施工,節約使用資源,降低施工過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
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單位落實綠色施工方案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开展檢測活動,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築相關材料、設備的見證取樣檢測和建設工程實體質量檢測,並依托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綠色建築專篇內容進行查驗;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在竣工驗收前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含量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新建綠色建築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築星級、性能指標、設施設備等內容,並且在銷售現場明示上述內容。
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新建綠色建築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人提供綠色建築星級、性能指標、裝配式建築維護要求和全裝修、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以及其他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使用、維護、保修等資料。
第三章 運行和綠色改造
第二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色建築標識制度。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綠色建築應當申請綠色建築標識,鼓勵其他新建綠色建築申請綠色建築標識。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綠色建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綠色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運行管理制度,加強運行維護。綠色公共建築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圍護結構完好,節能、節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計量裝置和能耗監測裝置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准規定的其他要求。
綠色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具體承擔運行維護工作。
鼓勵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綠色運行專業托管以及其他創新模式,對綠色公共建築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民用建築燃氣、電力、供熱和供水使用量進行統計;燃氣、電力、供熱和供水企業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候、地理、資源等條件,結合前款數據統計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實施城市更新時應當結合實際,同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築綠色改造。
本市鼓勵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准實施綠色改造。鼓勵對既有公共建築實施碳效管理,引導優化建築用能結構。
第二十八條 既有公共建築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住宅小區綜合改造時,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建築綠色改造的技術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
既有公共建築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室內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效監測和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報送建築能耗和碳排放數據;已安裝能耗監測裝置的,應當通過本市公共建築碳排放智慧監管平台報送。報送的數據應當確保真實,不得有篡改、僞造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爲。
本市對於年度用能低於限額且達到先進值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予以褒獎;對於年度用能超過限額的,按照超過限額的不同比例分別採取能源審計、綠色改造等措施,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按照前款規定需要進行綠色改造的,相關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制定綠色改造方案並予以實施;綠色改造過程中應當同步安裝能耗監測裝置,並與本市公共建築碳排放智慧監管平台聯網。
第三十條 工業建築的能耗和碳排放統計納入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相關能耗統計。
鼓勵既有工業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准實施綠色改造。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既有建築時,應當加強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並做好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支持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綠色建築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改造、購买、運行綠色建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措施予以激勵:
(一)對納入城市更新項目,且高於現行標准並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綠色建築,因採用綠色建築技術而增加建築面積的,經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認定後,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
(二)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以在規定的比例範圍內上浮;
(三)對綠色建築示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四)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評審中,對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式,支持綠色建築發展。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托綠色金融服務平台,提供綠色建築相關信息,爲金融機構开展相關綠色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動綠色建築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綠色建築的標准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式建造、數字化交付、智能化管理,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行等全產業鏈的綠色建築產業體系。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綠色建築領域科技創新。建設項目採用沒有國家技術標准的綠色建築新技術、新材料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論證、審定或者認定後,可以在該建設項目中使用。
本市推進建築信息模型等數字化技術在綠色建築領域的應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探索建立建築領域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逐步將碳排放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築納入碳排放管理。
鼓勵开發建築領域碳減排項目和場景,將碳減排行爲進行量化並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推動實現建築領域碳達峰、碳中和。
第三十八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綠色建築質量和安全追溯體系,通過公共建築碳排放智慧監管平台,开展綠色建築數據監測、運行評估等工作,推動綠色建築全壽命期管理。
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和大數據資源平台,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和國防動員等部門的綠色建築數據共享,優化政務服務,促進業務協同,提高綠色建築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從事綠色建築相關咨詢、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專業能力,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开展活動,並對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單位在綠色建築活動中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築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綠色建築專篇內容查驗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篡改、僞造數據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爲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相關建築所有權人未制定綠色改造方案並予以實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建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市鼓勵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綠色民用建築標准建設;鼓勵臨時建築採用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等綠色建築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建築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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