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資料顯示,硅膠人臉面具由特種硅膠或類似材料制成,通常應用於電影、電視劇或舞台劇化妝。多地警方提醒,以硅膠人臉面具僞裝成新面孔實施犯罪,正成爲一些不法分子作案的新手法。
(新聞配圖)這些硅膠人臉面具是從哪裏來的?制售硅膠人臉面具涉及哪些法律風險?又該如何對其進行規範和監管?記者近日對此進行了調查採訪。
多家網店有售
聲稱高度還原
記者在多個電商平台以“人皮面具”爲關鍵詞搜索發現,該詞語已被系統屏蔽,顯示“沒有找到相關商品”。但更換關鍵詞比如“硅膠面具”,就能看到不少商家,所售產品包括“面具成人全臉硅膠頭套”“易容真人換臉皮人皮面具”“老年硅膠面具人臉全臉”等,價格在幾元至幾萬元不等。
這些硅膠人臉面具類產品不但種類繁多,而且設計各異。一些商家推出明星面容仿真面罩,聲稱可以高度還原明星的面部特徵,效果逼真;一些商家提供現有的模型頭套,價格高達3000元;還有商家宣稱可提供面具、頭套“私人定制”服務,核心賣點即“超逼真”“仿真定制”,價格根據面具復雜度和精細度而定,約3000元至2.5萬元,從下單到制作完成大約需要1個月時間。
問及定制服務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時,有商家這樣回應:“如果能找到3D掃描,就可以將電腦掃描尺寸發給我們。如果沒有,就提供照片、頭、五官的尺寸和360度人臉照片。”
這意味着,顧客只需提供照片,或通過3D掃描技術獲取人臉圖像和360度人臉照片,商家就能根據這些信息制作出一張人臉面具。
記者咨詢了6家售賣此類面具的商家:是否需要提供個人信息?對方一致回復“不需要”,並且都沒有詢問記者購买面具的目的和用途。
在此類商品的評論區,有不少關於“硅膠面具能不能以假亂真”“能不能通過人臉識別的活體檢測”等咨詢。有买家回復稱,戴着硅膠面具可以通過上班人臉檢測打卡。商家也稱,定制的硅膠面具與真人有九成以上相似度,上下班打卡沒有問題。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硅膠人臉面具最开始用於影視表演和角色扮演,或是滿足一些人對於疤痕遮蓋、容貌修復的需求。不同價格的硅膠面具,仿真度也不一樣,現在市面上銷售的多爲玩具類型面具。通常價格越高,仿真度就越高。
(新聞配圖)模仿生物特徵
涉及多重風險
廈門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劉炯指出,人臉面具並非簡單的裝飾品,而是人臉識別信息的物質化載體。它通常通過3D打印技術等手段,將人臉數據進行實體化,制作成硅膠等材料的頭套或面具。這些面具不僅具有極高的仿真度,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模仿自然人的生物特徵,如識別性、獨特性和唯一性。
“一方面,購买者使用人臉面具可能逃避監控識別,增加犯罪嫌疑人和違法者身份確認的難度。這種情況可概括爲‘不想別人知道我是誰’。另一方面,人臉面具還可能被用於繞過人臉識別技術,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爲。這種情況則可概括爲‘我想讓別人誤以爲我是誰’。”劉炯說,在這兩種情形下,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領域,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介紹,商家在電商平台售賣人臉面具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風險,或引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定制人臉面具這一業務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取決於多個因素。例如,定制人臉面具的用途、制作及銷售過程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個人隱私、肖像權等。”孟強說,在一些情況下,定制人臉面具也可用於電影特效等合法目的,如果定制人臉面具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或者缺乏合法合規的銷售流程,或者涉及違法犯罪行爲等,就屬於違法行爲。
孟強分析,如果人臉面具是模仿特定人的面部特徵而制作,就可能屬於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此類面具的使用可能導致他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因此未經允許使用此類人臉面具的行爲人,應當承擔名譽權侵權的民事責任。
“電商平台經營者和商家不得侵犯消費者權益或違反市場管理規定,售賣人臉面具的行爲如果對特定人的個人信息、肖像權等人格權構成侵害,或違反網絡交易安全相關規定,則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商家進行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孟強說。
他提出,如果售賣的人臉面具被用於非法目的,比如從事詐騙、盜竊身份信息、侵犯個人隱私等犯罪活動,有可能屬於參與或幫助實施犯罪行爲的共犯,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人臉面具可能成爲一個上下遊犯罪的工具,上遊負責收集人臉等生物信息,下遊或涉及後續使用,比如用於詐騙、盜竊等,這樣一來,商家的售賣行爲突破了刑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可能構成提供犯罪工具的罪名。”劉炯說。
开展適度監管
確保不被濫用
“定制人臉面具這一行爲,其合法性並非一概而論,而是取決於具體的用途和場景。”劉炯說。
他指出,在多數情況下,公衆購买人臉面具的初衷可能是爲了滿足其個性化需求或特殊場合使用,但當這一行爲被用於非法目的時,比如詐騙、侵犯他人隱私等,性質就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這一業務視爲全面非法,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在孟強看來,人臉面具的制作銷售和使用確實存在侵權、違法的較大風險,相比於全面禁止,完善立法立規、適度監管是更可行的方案。比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的建設,明確界定人臉面具的合法與非法用途,同時強化在生產、銷售和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管機制,從而在保障合法需求、合理使用的同時,減少和降低人臉面具被用於侵權違法行爲的風險。
孟強建議,可基於風險大小的不同,對人臉面具的生產和銷售根據逼真程度和用途來進行區分監管。對於那些高度逼真甚至能夠以假亂真、可能被用於欺騙人臉識別系統或誤導他人的產品,應當受到嚴格監管,因爲其侵權和違法犯罪的風險更大。相比之下,明顯爲節日裝飾或明顯非真實的面具,由於其娛樂性和較低的誤導風險,則應當受到較少的限制和監管。
“此外,即便是具有較高逼真度的人臉面具,其也有可能用於合法娛樂、藝術表現、教育訓練等目的,因此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被用於非法活動,也應當允許生產使用,關鍵在於確保此類產品不被濫用。”孟強說,因此可以在生產銷售端,要求生產者在產品上明確標記其用途、提供使用指南、強調合法合規的使用場景;在消費端,對於逼真的人像面具,可以採取一些審查機制,比如限制消費者的年齡、對象等,或者消費者提供人臉面具的肖像權使用證明等,從而在個人自由、市場交易與他人權利保護、公共利益維護之間取得平衡。
劉炯的建議是,在定制人臉面具時,應當要求業務提供者進行嚴格的身份驗證和用途審查。對於高度逼真的面具,應當在公安部門進行備案和審核。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翁小平提到,人臉面具在影視、遊戲等行業有其應用價值,應通過行業規範和標准制定,在保障安全的同時促進技術發展,也可以通過引導和規範,確保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的平衡。同時也要加強公衆教育,共同應對人臉面具可能帶來的風險挑战。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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