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連市公安局普蘭店分局5月20日通報,5月18日12時42分許,大連市普蘭店區豐榮街道某加油站路口發生一起120救護車和小型轎車碰撞事故,致120救護車上1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1名患者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120救護車駕駛員受傷。經檢測,排除雙方駕駛員酒駕、毒駕嫌疑。目前,傷者正在醫院救治,暫無生命危險。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此前,北京青年報記者5月19日從大連普蘭店區交警大隊獲悉,事故發生時,急救車上載有患者,並鳴笛闖紅燈,被撞後車內的患者及其他人被甩出車外。
“救護車闖紅燈被撞”的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5月19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與普通車輛相比,救護車有闖紅燈的特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线、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故而,救護車雖然有闖紅燈的特權,但前提是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且需確保安全。言外之意,救護車如果並非正在執行緊急任務,是不能闖紅燈的;如果救護車司機在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時存在重大過錯,司機對闖紅燈需負一定的過錯責任。
趙良善認爲,具體到此次事故,若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且未嚴重超速、不存在重大過錯,闖紅燈時被一輛轎車撞翻,那么轎車未盡到讓行救護車義務,轎車司機負事故全責,救護車司機無責。但若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但嚴重超速、或存在重大過錯的,救護車司機負事故次責,轎車因未盡到讓行救護車義務,司機負事故主責。
據媒體此前報道,一段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此次事故中急救車從側面被撞擊後旋轉了一圈側翻,車內的急救牀及多人被甩出。另一段現場視頻顯示,事故後,4名傷者躺在地上。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12月6日,湖南長沙岳麓區曾發生過一起“一輛救護車與混泥土攪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終導致1死4傷。2021年9月16日,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駕駛混泥土攪拌車的車主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前述案件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9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牌號爲湘A6xx**)沿荷葉路由東往西行駛至坪塘大道荷葉路十字路口時,恰遇被害人陳某駕駛120救護車(牌號爲湘ADxx**)搭載被害人林某1、被害人高某(隨車醫護人員)及林某2、蔡某(均系被害人林某1家屬)沿坪塘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該路口,因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輛“闖黃燈”,且被害人陳某駕駛120救護車未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闖紅燈”,導致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輛前部與被害人陳某駕駛的120救護車右側面發生碰撞,致使120救護車失控旋轉,被害人林某1從120救護車內被甩出到地面並撞到停靠路口的車輛,120救護車失控與在該路口西北角等待紅綠燈的湘A8xx*、湘AXxx*、湘J1xx*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了被害人林某1死亡、被害人陳某、高某、林某2、蔡某受傷,五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長沙市岳麓區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題:救護車闖紅燈被撞,車上2人死亡,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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