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警方:查獲18人擾亂賽事秩序 7人被罰一年內不得進入體育場觀看同類比賽

2024-05-17 18:50:54    編輯: robot
導讀   央視網消息:青島公安官微5月17日通報,5月10日,在城陽區青春足球場舉行的中超聯賽比賽期間發生觀衆擾亂賽事秩序行爲。   處理結果   經公安機關調查,查獲違法行爲人18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央視網消息:青島公安官微5月17日通報,5月10日,在城陽區青春足球場舉行的中超聯賽比賽期間發生觀衆擾亂賽事秩序行爲。

  處理結果

  經公安機關調查,查獲違法行爲人18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7人依法行政拘留,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對其他人員分別給予相應治安處罰或批評教育。

  警方提醒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球迷觀衆文明觀賽、遵規守法,共同維護良好賽事秩序。

  普法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衆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衆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爲。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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