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藝戈,通訊員彭梓濤、王馨報道:一次醫美打16針花了25萬元,事後發現其中11針過期了,該如何維權?近日,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該機構在服務中存在欺詐,責令其退還王女士已付款13萬元,並賠償三倍價款39萬元。
據悉,A門診部爲B公司成立的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許可經營項目包括醫療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經理的推薦、陪同下,前往A門診部參觀、聽講座,並於當天支付預付款5萬元。幾天後,王女士與B公司籤訂《形象設計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對王女士進行綜合形象設計,費用5萬元且可抵用消費項目款。同日,王女士又與A門診部籤訂《醫療美容服務協議書》,約定王女士接受A門診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額頭、脣珠等美容項目,共計25.78萬元。合同籤訂後,王女士現場支付8萬元,由周經理代爲支付5.78萬元,並向A門診部出具一份7萬元的欠條。當晚,王女士即在A門診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項目服務,共注射16支透明質酸鈉凝膠。
注射後,王女士發現自己容貌幾乎毫無變化,遂追問美容項目詳細信息並索要手術記錄後,發現注射的產品中11支已過保質期。王女士遂訴至南山區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審理後認爲,A門診部向王女士高價銷售醫美產品,但案涉16支產品中有11支已過保質期,進行操作的醫師雖具有美容外科專業執業醫師資質,但其在操作當時,尚未完成在該門診部的執業備案,而A門診部亦未對醫師資質等情況事先披露。故南山法院依法認定A門診部在爲王女士提供案涉醫療美容服務中存在欺詐,遂判決撤銷《醫療美容服務協議書》、欠條,判令A門診部退還王女士已實際支付款項13萬元,並賠償三倍價款39萬元。B公司作爲A門診部的獨資法人股東,因未就兩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提交任何證據,應對A門診部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標題:花25萬注射16支玻尿酸 竟有11支是過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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