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修訂發布!

2024-02-21 18:00:21    編輯: robot
導讀 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 (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公布  根據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的決定》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

(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公布  根據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節能評價考核內容,制定民用建築節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开發應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組織編制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准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准,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技術標准,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准,綠色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標准及定額,指導全省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本省推廣使用的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建築節能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

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徵求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築節能降碳要求。

建設單位开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築節能降碳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第十條 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民用建築設計文件中編寫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設計內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送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規章制度,在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降低施工能耗的技術措施,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公示民用建築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和主要技術指標。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對牆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應當責成設計、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使用裝配式建築部品部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監理等單位可以約定採取駐廠監造等方式,加強部品部件節能質量管控。

第十六條 房地產开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

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載明建築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載明建築圍護結構體系及其維護要求,建築用能系統狀況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狀況及其使用、維護要求。

第三章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爲主的既有公共建築未達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後進行節能改造。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舊城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後,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工程驗收規範進行驗收。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節能門窗、建築屋頂和外牆保溫節能改造、幕牆抗熱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優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築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採取必要的保護、修復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加強建築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築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範對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築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應當根據當地資源與適用條件,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風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既有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築質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質量標准的太陽能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爲其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農村房屋建設使用太陽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示範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光伏建築一體化技術應用。

第二十八條 民用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的,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設計和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可再生能源應用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准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推廣等。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一條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民用建築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需要採用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准的,可以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技術條件成熟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地方建築節能標准。

第三十三條 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

第三十四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爲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爲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能效測評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以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二)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節能措施,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的節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發展綠色建築等。

(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四)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標題:《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修訂發布!

地址:https://www.utechfun.com/post/334499.html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