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個轉企”動態培育庫

2024-01-08 18:50:51    編輯: robot
導讀 央視網消息: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個轉企”動態培育庫。到2025年底,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業經營應具備企業組...

央視網消息: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個轉企”動態培育庫。到2025年底,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業經營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但目前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率先完成轉型升級,提升合法經營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業佔經營主體總量比例進一步提高,經營主體類型分布更加優化。意見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爲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省委十五屆四次全會精神,以激發個體工商戶內生動力爲着力點,簡化優化注冊審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體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推動我省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經營主體結構優化升級,爲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個轉企”動態培育庫。到2025年底,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業經營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但目前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率先完成轉型升級,提升合法經營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業佔經營主體總量比例進一步提高,經營主體類型分布更加優化。

二、基本原則

(一)政策引導,主體自愿。各地、各有關部門通過優化審批服務、強化政策供給,引導有意愿的個體工商戶轉爲企業,努力做到讓轉型主體多受益;充分尊重個體工商戶自身意愿,不得強制要求轉型升級、不得增加經營主體負擔。

(二)積極指導,有序推進。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爲政府相結合,聚焦“315”科技創新體系和“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按照“培育一批、轉型一批、壯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動科技和制造業領域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有序推進潛力較大、成長性好的個體工商戶逐步轉型升級爲企業。

(三)部門聯動,協同發力。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建立“個轉企”轉前、轉中、轉後服務機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場資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務,形成推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的工作合力。

三、支持對象

已在登記機關登記在冊的、發展前景較好且具有轉型意愿的個體工商戶;已在稅務部門登記爲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較大產值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較大規模的服務業個體工商戶。

四、政策舉措

(一)優化“個轉企”准入服務。

1.對申請“個轉企”的個體工商戶,在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並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處理,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後,允許其採用“直接變更”方式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將登記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稅務、醫保、公積金管理等單位,實現“個轉企一件事”高效辦成。

2.允許“個轉企”企業依法繼續使用原字號並保留行業特點;不改變住所(經營場所)的,無需提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按變更程序辦理登記手續的,保持轉型前後市場經營主體登記管理檔案的延續性;在核發“個轉企”企業營業執照的同時,一並核發《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爲轉型企業申請政策優惠及辦理其他手續提供便利。

3.原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許可經營的,若轉型爲企業後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實質審批條件不變,且原許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內,可先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部門依據《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等有關材料,對“個轉企”涉及的審批事項和過戶手續依法按照變更程序辦理。涉及現場核查的,若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可依法免予現場核查,適用告知承諾辦理。

4.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开通綠色通道,負責有關“個轉企”工作的咨詢、指導及業務辦理;要協調相關許可部門开展證照聯辦、並聯審批,爲“個轉企”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實施“個轉企”稅費扶持政策。

1.“個轉企”後,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准的,按照國家最新優惠政策減免稅費。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爲开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產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加計扣除。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爲企業的,支持依法減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劃轉房屋、土地權屬,免徵契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

3.“個轉企”的納稅人在其個體經營期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應按歷史成本法確認計稅基礎,並按相關規定計提資產折舊費用。

(三)強化“個轉企”金融扶持。

1.鼓勵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持《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的“個轉企”企業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和保險保障,創新金融產品,規範服務收費,加強綜合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用好保就業保市場經營主體助力融資支持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要求、發展前景和信用較好但暫時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2.鼓勵銀行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合作,服務“個轉企”企業融資需求。

(四)加強“個轉企”不動產登記和社保支持。

1.對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個轉企”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個轉企”企業申請名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大力支持並提供高效登記服務。

2.加強對“個轉企”企業在勞動用工、社保參保、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和指導。

3.“個轉企”企業原則上可保留轉企前獲得的各種榮譽,榮譽授予部門應予認可。對原個體工商戶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權,支持轉移至轉型企業名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個轉企”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認真抓好各項任務落實。各市、縣(市、區)政府抓好本地區“個轉企”工作的牽頭協調,細化工作舉措,及時報送有關信息和工作开展情況,確保全省“一盤棋”推進。

(二)加強協同聯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發揮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聯席會議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個轉企”工作相關制度和登記規範。經信、科技、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稅務、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單位和機構要及時將“個轉企”企業納入優惠政策適用範圍,切實釋放政策紅利。各有關審批部門要優化許可審批流程,做好“個轉企”登記、許可的有效銜接。

(三)加強技術支撐。個體工商戶直接變更爲企業的,統一社會代碼保持不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相關系統改造,對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個轉企”登記信息增加相應識別字段,確保有效識別、精准統計和兌現政策。原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處罰等數據信息要確保有效繼承、直接關聯。

(四)加強宣傳引導。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個轉企”工作相關政策,增強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的意愿和主動性。及時總結並大力宣傳“個轉企”的先進經驗,形成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爲企業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實施的政策措施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准;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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