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不用每次都找醫生了:專家解析地方立法賦予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

2024-01-06 18:50:46    編輯: robot
導讀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廣東深圳市民溫姍(化名)患有肩周炎,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幾乎每周都要到附近一家醫療機構護理門診接受針灸、推拿治療。每一次,先搶號,找醫生开處方單,再到護理門診排隊,總是佔...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廣東深圳市民溫姍(化名)患有肩周炎,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幾乎每周都要到附近一家醫療機構護理門診接受針灸、推拿治療。每一次,先搶號,找醫生开處方單,再到護理門診排隊,總是佔用她很長時間,這讓她苦惱不已。

  好消息是,這種情況正在改變。今年1月1日,《深圳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开始實施,據此,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專科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深圳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布的目錄开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在醫生人力資源不足的背景下,給專科護士开放部分處方權,能最大限度爲患者提供優質的醫療護理服務;也能讓護士得到社會更多的尊重,增強護士的職業認同,拓展護士的職業範疇。但專科護士擁有部分處方權,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其擁有的部分處方權的範圍、程度以及相應的協商監督制度、責任分擔方式等亟須釐清。

  賦予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

  爲患者提供優質護理服務

  溫姍多年前到深圳打拼,目前在一家外貿公司負責宣傳策劃工作,經常忙得腳不沾地。忙碌的代價隨之而來,她患上了肩周炎,每周要到附近一家醫療機構接受理療。

  醫療機構的號源緊張,她靠搶才能掛上醫生的號。溫姍發現,醫生根據她的情況每次开具的處方基本一樣,即針灸、推拿、磁療等理療項目。醫生开具處方後,她還要拿着處方到護理門診,由於人滿爲患,每個理療項目都要排隊。

  因工作繁忙,她無奈之下每次只做一個理療項目,但治療效果也是大打折扣。

  讓她不解的是,像她這種每次理療項目基本一樣的情況,爲什么每次都得掛號找醫生开處方,如果不用掛號找醫生,而是直接找醫院護理門診護士开具處方,應該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同樣不解的還有今年50多歲的當地居民楊藝(化名)。患有糖尿病的他需要定期去醫院檢查,其中包括足部檢查等項目。但每次去醫院做檢查,都要掛號找醫生开檢查申請單,之後由醫生根據檢查結果开藥。

  在楊藝看來,像他這樣定期去醫院檢查的情況,沒有必要每次都找醫生开檢查申請單,給他們做檢查的護士水平足夠了。

  他們的不解,源自我國的處方管理制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處方權由注冊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也就是說,只有執業醫師(包括助理執業醫師)具有开具處方的權利,其他醫務人員沒有處方權。

  一方面是患者呼喚就醫的方便,另一方面是國家的處方管理制度。面對這種情況,擁有特區立法權的深圳嘗試尋求突破。

  今年1月1日,《深圳市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开始實施,這意味着,在深圳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專科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深圳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布的目錄开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

  根據《辦法》,專科護士开具檢查申請單、外用藥品等執業行爲,應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關疾病的病歷資料,在醫師既有診斷的基礎上,結合護理評估,再執行相應操作。同時專科護士要客觀、規範、完整書寫病歷。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和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對專科護士开具的檢查與治療申請單和外用類藥品處方的審核和保存工作,並定期點評。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岳認爲,在醫生人力資源不足的背景下,給專科護士开放有限處方權,能最大限度地爲患者提供便利的、優質的醫療護理服務。

  在湖南省株洲市執業的護士夏文(化名)認爲,對於護士群體來說,擁有處方權則能拓寬職業路徑,甚至延長護士的職業生命。

  北京大學護理學院教授李明子說,深圳爲護士开放一定處方權限,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護理人員往專家型人才發展的路徑,這對於穩定護理隊伍,提高整個護理隊伍的專業自豪感和價值感有重要意義。

  回應老齡化社會護理需求

  分流醫生壓力患者少奔波

  深圳此舉並不突兀。

  相關數據顯示,預計“十四五”末期,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量將突破3億人,在總人口中的佔比將超過20%。

  《全國第六次衛生服務統計調查專題報告》顯示,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等慢性病已經成爲我國最主要的疾病負擔,其中,65歲及以上老年人發病率達62.3%。

  深圳市某三甲醫院一位護理工作人員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隨着老齡化和慢性病人群的增多,人們對於護理的需求日益增長。賦予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正是爲了回應老齡化加速和慢性病多發這種社會發展趨勢對護理的需求。

  此外,還有業內人士介紹,國家目前倡導推進家庭醫生籤約服務,家庭醫生可以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等服務,但通常上門的是護士,特別是上門爲老人提供護理、換藥等服務時,必須由醫生行使處方權後才能操作,無形中增加了醫療服務成本。如果專科護士擁有部分處方權,就可以獨立爲病人提供部分醫療服務,既能降低成本又能提高效率。

  夏文在工作中的體會是,對於一些居民常見的“家門口醫療需求”,比如術後拆线、換藥,糖尿病足潰爛檢查等,如果能由獲得部分處方權的護士开具處方,則會大大分流醫生壓力,也能減輕患者的奔波之苦。

  穩定護理人員隊伍也是背景之一。

  據夏文介紹,身邊很多護士不是醫院的在編人員,職業穩定性差,沒有太多職業發展空間和晉升空間。

  李明子介紹說,美國NP(高級執業護師)的平均年齡是49歲,高年資、高齡護士依然可以獨立勝任臨牀工作崗位,而在國內,相應年齡段的護士除了極少數成爲護理管理者外,其余多選擇轉崗或離職。本來正是專業經驗最豐富的年齡,但護士們到了這個年齡卻紛紛離开臨牀,沒能發揮高年資帶來的專業能力優勢,造成護理人才資源的極大浪費。

  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全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2016-2020)》,護士工作不受尊重、專業價值感低的現象常見,92%的護士認爲“護士工作的社會地位太低”。

  爲了改變這種情形,深圳自2022年开始探索,同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予以修訂,明確建立專科護士制度。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可以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开展下列執業活動:开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等;开具外用類藥品。

  2023年9月,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醫療保障局發布《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實施。

  據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專科護士要獲得處方權,要經過理論培訓和臨牀實踐,還要通過市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終期考核。醫療機構建立專科護士執業授權制度,按照規定授權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相關執業權限。

  前述深圳市某三甲醫院護理工作人員提醒說,根據《辦法》,只有取得專科護士證書並獲得醫院授權的護士,才可以在醫院的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开展部分執業活動。

  在他看來,通過專科護士培訓的護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護理工作經驗並且取得中級以上護理專業技術資格,還有不少於1000學時的培訓,違規3次暫停授權等,“從專業性來講,專科護士的准入門檻和從業要求都是比較高的”。

  構建護士處方權管理體系

  確保責任與處方權相匹配

  聽到《辦法》實施的消息,溫姍很興奮。在她的理解中,她所就診的醫院護士如果取得專科護士證書並且獲得醫院的授權,就可以在處方權範圍內爲她开具處方,再去做理療時就可以少排隊了。

  “比如我手指被刀劃傷,以前每次去醫院都要找醫生开化驗單、看化驗單、开藥,然後找護士換藥等,以後就不用這么麻煩了,醫生經過初次診治,再去門診換藥時,可以直接找專科護士,‘一站式’解決換藥問題。”溫姍說。

  作爲一名護士,夏文期待深圳的做法能夠“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對此,王岳認爲,深圳特區的立法具有可推廣性,特別是對於專科護士進行相應的考核、授予有限的處方權這種模式,對其他地方來說具有借鑑意義。

  但現實中,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這種做法並不容易,其間還有諸多細節需要完善。多位業內人士指出,處方權實際上代表一個診治行爲、處置行爲,而護士的專業能力在這方面還有一定的局限性,下一步需要經過認證的專科護士提升專業水平,確保責任與所獲得的處方權相匹配。

  “護士有處方權,不僅是權利,更是責任,獲得了开藥權限,就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王岳反復強調,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要求對專科護士的培養和考核更爲完備,要提高相關專科護士的專業能力和水平,還要對相應的目錄定期進行調整、更新,以此確保患者用藥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勇認爲,護士开處方應該在醫生的指導下,以醫院和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爲就醫地點,以慢病穩定期患者等爲對象,給予有限處方權並逐步放开,逐步推廣至全國。

  “嚴格處方權限,提升護士處方質量,加強處方目錄管理是重中之重。建議以醫保目錄制定程序爲指導,參考國內專家共識和國外實踐經驗,建立專家咨詢小組通過確定藥品分類、遴選專家投票、統計形成初稿、交專家小組論證和領導小組評審等嚴密流程,構建完整的護士處方權管理體系。以國家統一規定處方目錄爲基礎,兼顧各省的特殊環境與醫療需求,逐步建成分級分層的處方管理規範。”鄧勇說。

  他還提醒,護士處方權應明確護士權利、責任和義務,嚴格遵守醫德規範,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通常情況下,護士處方權異於醫生處方權,後者側重點在於診斷與治療,而前者主要涉及養護與健康教育。當醫護合作時,需要區分不同情況,明確最終診療決策權。在無醫生參與時,專科護士僅能進行規定範圍內的醫療活動,並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在醫護合作且護士具有獨立處方權時,醫護之間產生屬於執業範圍內的分歧,雙方決策均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與可選擇性。此時應尊重患者自主意愿,由其選擇符合預期的診療方案。在護士不具有獨立處方權時,應採取“醫生本位”原則,以合作醫生的決策爲准,解決醫護醫療行爲衝突。

  “專科護士屬於醫務人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醫療損害發生後,醫院承擔替代責任並進行賠償,事後可對有過失的醫務人員追償。追償時應以上述權利衝突的情況區分爲基礎,判斷法律責任承擔。此外還應注意醫療風險轉移,要求醫療單位爲專科護士所在科室購买集體醫療責任險、推行與交強險相似的個人強制性醫療責任險或鼓勵購买醫療責任商業保險,提前規避醫療糾紛賠償風險。”鄧勇說。

  此外,受訪專家一致提出,爲了跟上處方權开放的需要,專科護士培訓也要提上日程,提升護士隊伍的整體水平。

  “過去,護士對患者的評估能力停留在觀察、測量級的水平,比如脈搏、呼吸、血氧等指標的測量。未來要提高人才培養的規格,讓護士具有診斷級的能力。同時注重執業前的培訓與考核,提高護士开具處方的水平。還可以借鑑國外繼續教育模式,採取考試或時效考核兩種方式完成繼續認證。超期未延續執業認證的則不允許其從事執業護士活動。”鄧勇說。

  漫畫/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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