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10秒祝福視頻網上叫賣20萬元——記者調查明星祝福視頻錄制產業鏈

2023-11-30 18:50:28    編輯: robot
導讀   漫畫/李曉軍   ● 明星祝福視頻價位分爲1000元以內、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以上共4檔。最高報價爲20萬元的藝人包括吳某、陳某、唐某等,錄制時長一段爲10...

  漫畫/李曉軍

  ● 明星祝福視頻價位分爲1000元以內、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以上共4檔。最高報價爲20萬元的藝人包括吳某、陳某、唐某等,錄制時長一段爲10秒至15秒

  ● 網絡平台上存在一條明星通過錄制祝福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鏈。一方面,個人和商家有需求,但又沒有明星渠道,另一方面,部分當紅藝人需要賺點外快,對於新生藝人或者過氣藝人來說,這更是一條生存渠道

  ● 此類行爲本身是在明星與祝福對象間構成了一種商業交易,前者通過祝福換取金錢,後者以付費換取面子或社會影響力

  ● 有關部門應該對諸如明星送祝福視頻這樣的商業行爲進行規範性引導,引導明星做好篩選,不去充當違法失德之人的“肉喇叭”

  □ 本報記者   趙麗

  □ 本報實習生 萬鵬

  近日,多位明星錄制慶生祝福視頻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其原因在於,祝福視頻的對象疑似一位緬北詐騙家族的成員。

  隨後,多位涉事藝人錄制視頻向大衆致歉。有藝人表示,事情源於很久之前的朋友之托,礙於情面配合錄制了祝福視頻。還有藝人稱,這是經紀人的安排,事先並不知情祝福視頻的具體用處。

  明星祝福視頻並非新事物。近年來,一些企業、商家經常請明星“撐場面”,在开業、年會、招商會等場合播放明星祝福視頻,甚至還有個人在結婚、生日會上播放明星的祝福視頻。

  《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發現,明星祝福視頻背後有一條產業鏈,由明星、經紀人、中間商、需求者等環節構成,祝福視頻的錄制價格一般從上千元到一二十萬元不等。

  受訪專家認爲,如果被祝福的對象是個人,那么,在現行廣告法框架下,無法將之視同廣告進行管理。如果被祝福的對象不僅是個人,還直接或間接地包括商品或服務,那么,可以考慮將其視作廣告來管理,受廣告法的調整。

  高價售賣祝福視頻

  訂單不含稅無發票

  “真人拍攝,拒絕合成,明星網紅全覆蓋”“10年資深經紀人,無一差評”“一手資源,100%明星直籤”。

  記者在網絡電商平台輸入“明星祝福視頻”,搜索結果顯示,各種祝福視頻服務應有盡有。

  記者隨機點开5家商戶,其“寶貝描述”“賣家服務”“物流服務”的評分均在4.8分以上,且被電商平台標注爲“高”。

  在其中一家名爲“××文化傳媒”的店鋪,其祝福視頻服務包括生日、新年、年會、开業、活動、招商、樓盤等11類。據店鋪客服介紹稱,一线大咖、二线明星、網絡紅人,高中低搭配,滿足不同客戶需求。

  客服向記者提供的清單顯示,價格和服務被區分爲不同檔次。例如,明星祝福視頻價位分爲1000元以內、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5000元、5000元以上共4檔。客戶還可以針對藝人選擇個人服務、商業服務等種類,對應的收費標准也不同。有些藝人被標注爲“獨家專屬藝人”。

  其中,最高報價爲20萬元的藝人包括吳某、陳某、唐某等。

  據記者統計,該店鋪給出的明星人數爲412位。

  店鋪客服告訴記者,錄制文案可以自主提供也可使用模板,時間長度一般爲10秒至15秒。確定由哪位藝人錄制後,需先付款。所收費用不含稅,客戶如果开發票,需要承擔3%的稅點。

  記者在其他店鋪的宣傳頁面上也看到,明星祝福視頻訂單不含稅,不开發票。

  當記者詢問大牌明星的祝福視頻是否爲明星本人拍攝時,客服回復稱,“一切保真,非誠勿擾。”

  不過也有賣家表示,網上的不少祝福視頻是代理商代理的,少有一手售賣明星祝福視頻的店家。

  記者在一家店鋪客服提供的樣片中看到,祝福內容包括某明星祝福某公司成立,也有明星直接說“很开心成爲某品牌的代言人”。

  對此,記者就“如果邀請明星錄制祝福火鍋店开業視頻,能否要求明星說是該火鍋店的代言人”問題詢問多家店鋪客服,有店鋪客服稱不可以錄制與“代言人”相關的祝福視頻,也有店鋪客服稱,需要和明星團隊溝通協商,同時商家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產品商標、營業資質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當記者問及錄制周期時,相關店鋪客服稱,一般3天至5天即可完成,流程大致是:選擇藝人、平台下單、提供祝福詞、安排藝人拍攝、成片查收。

  記者根據不同店鋪提供的明星報價表發現,同一明星在不同店鋪名單中的報價也存在差別,以一位老牌歌唱演員錄制祝福視頻爲例,其在3家店鋪中的價格分別爲4800元、5000元和5200元。

  一方要名一方要利

  供需關系成產業鏈

  一位藝人經紀人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網絡平台上存在一條明星通過錄制祝福視頻進行收費的產業鏈,一方面,個人和商家有需求,但又沒有明星渠道;另一方面,部分當紅藝人需要賺點外快,對於新生藝人或者過氣藝人來說,這更是一條生存渠道。

  那么,明星祝福視頻的產業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

  “明星祝福視頻大有市場,就看藝人愿不愿意進入。比如有些企業或個人,他們就是喜歡明星送祝福的方式,對於明星而言,工作室只要肯接,籤名照、照片形象合作、在线短視頻錄制等都是收費方式。下沉市場中,還有一些現場活動可以收費,比如企業的典禮需要明星站台、單純的握手會(明星坐在活動現場,粉絲挨個握手)甚至是明星參加婚禮送祝福等。”一位文娛圈資深人士透露。

  據了解,這條產業鏈由明星、經紀人、中間商、需求者等環節構成,特別是在一些腰部演員、網紅、過氣明星圈中比較流行。相比於拍攝影視劇或登台演出,錄制祝福視頻是這類人群快速且簡單化獲得收益的渠道。

  關於視頻定價依據,有業內人士透露說,一开始,藝人有自己的預期,錄制祝福視頻拿到市場上後,經過多次买賣談判,形成相對穩定的市場定價。

  一位購买過祝福視頻服務的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很多企業苦於產品知名度不高、銷路窄,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找到一些名氣比較大的明星爲其產品做宣傳。

  寫過《娛樂法學》等著作的華東師範大學立法與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余鋒認爲,近年來,不少中小企業在年會、开業、招商會等場合的宣傳視頻中,經常會出現明星祝福內容,甚至在一些個人婚禮和生日宴會場合,也會出現知名藝人的祝福視頻。如果明星對祝福對象知根知底,祝福對象平時規規矩矩,明星對其進行祝福並獲得一定報酬,未嘗不可。

  但在余鋒看來,明星如果不清楚祝福對象真實身份及平時所作所爲的情況下,通過熟人或中間商送祝福,如果祝福對象是不法分子,會對公衆造成誤導。

  “影響力越大,越需要盡到避免誤導他人的注意義務。明星作爲公衆人物,其面向公衆的一言一行具有明顯的示範效應。”余鋒說,此類行爲本身是在明星與祝福對象間構成了一種商業交易,前者通過祝福換取金錢,後者以付費換取面子或社會影響力。

  那么,像此前衆明星爲疑似電詐家族成員慶生祝福的行爲是否違法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子坤認爲,如果視頻內容僅包括生日祝福,且明星事先並不知曉他人可能構成的違法犯罪行爲,那么該錄制行爲和錄制內容本身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若明星錄制視頻的內容不屬於或已經明顯超出了生日祝福的範疇,並且獲取視頻的個人或企業存在違法犯罪行爲,那么就應當對該明星錄制視頻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即明星是否明知錄制視頻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爲、錄制內容是否與違法犯罪行爲存在實質聯系等,且需要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以此來判定明星錄制的行爲是否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余鋒認爲,如果明知對方從事違法犯罪行爲,仍然爲其錄制祝福視頻,此時,應對祝福視頻的內容進行具體分析,以判斷錄制祝福視頻的行爲性質以及是否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比如視頻內容與違法犯罪行爲是否有關聯,是否存在通過視頻幫助違法犯罪行爲的直接或間接故意等”。

  涉及產品視爲代言

  按照廣告進行管理

  藝人錄制祝福視頻,帶來的不僅是收益,可能還有風險。

  2020年7月,大量投資人在社交網絡上反饋稱,在有利網平台的出借金到期後遲遲未兌付,他們還在藝人楊迪的社交账號下喊話,呼籲其爲有利網平台事件發聲。因爲楊迪此前曾給有利網平台拍過祝福視頻。

  隨後,楊迪在社交账號發表聲明,表示自己是在電影宣傳期間,幫宣傳方錄制的視頻,並非有利網平台代言人,錄制視頻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他會協助因此次事件被欺騙的用戶追究平台責任,對因視頻推薦承受損失的人致以深深歉意。

  那么,藝人在送出祝福之前,是否有義務對祝福對象進行了解?

  在余鋒看來,單就對自然人的祝福視頻而言,從純粹商業交易的角度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找出明星必須對祝福對象進行事先了解的強制性義務。不過從一般道德層面來說,明星因身份和影響力等特殊性,完全不對祝福對象進行一些基礎性了解,抱持一種“有奶便是娘”“賺一票是一票”的心態,並不可取,畢竟出現問題後會因此受到聲譽上的傷害。

  余鋒認爲,藝人利用其明星身份錄制祝福視頻,擔任开業典禮嘉賓、婚禮嘉賓等商業行爲,應遵循基本的常識和底线,從道德義務層面做一些基礎性了解,但不建議給藝人強加“深入”了解的法律義務。

  “原因在於‘深入’的邊界很模糊。若要完全‘深入’,在時間、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上,未必不是個無底洞,永遠填不滿。”余鋒說,“深入”了解的操作主體是誰才具有權威性,這個問題也難以回答,甚至難有回答。比如,是委托一個普通工作人員去深入了解,還是必須委托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去深入了解,抑或必須聘請律師以法律盡職調查的標准去深入了解?

  記者還注意到,有業內人士認爲,明星爲個人提供祝福視頻,可以視爲粉絲經濟行爲,但當其與企業合作時,因其具備名人效應,所以實際是在用一種泛廣告語言、一種積極陳述的行爲,來暗示或者明示外界這個產品應該得到推廣,實質上是一種廣告代言行爲。

  但在余鋒看來,藝人爲他人公开祝福,與爲祝福對象代言之間不宜直接畫等號。因爲代言,其日常語義指的是“代爲發言”“代爲言說”之意;明星爲他人公开祝福,不能直接等同於明星“代爲祝福對象發言”,也無法直接等同於“代爲祝福對象言說”。

  “代言,在廣告法的背景下理解,其與‘廣告’和‘人’合成爲一個專有法律名詞——‘廣告代言人’,意思是除廣告主以外,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余鋒說,因被祝福的對象爲他人,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務,故而難將送祝福的明星歸爲廣告代言人之列。

  不過,有網友提出,如果在錄制的祝福視頻中,明星提及對方具體企業或產品名稱,那么是否就帶有了名人代言廣告的性質?

  對此,余鋒給出了肯定答復。“如果明確提及具體企業,就帶有了名人代言的廣告性質,其原因在於,無論是企業代言人還是品牌代言人,最終都可歸結爲直接或間接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余鋒說。

  “如果被祝福的對象是個人,那么,在現行廣告法框架下,無法將之視同廣告進行管理。如果被祝福的對象不僅是個人,還直接或間接地包括商品或服務,那么,可以考慮將其視作廣告來管理,受廣告法的調整。”余鋒說。

  作爲公衆人物的藝人,嚴於律己,審慎對待自己的行爲,成了受訪專家的共識。

  對於如何審慎自律,余鋒認爲有兩點需要注意:“就祝福視頻來說,一方面,通過曝光的方式進行媒體監督和社會監督,以聲譽爲支點,影響明星的行爲選擇;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自律規則,爲明星審慎自律提供規範指引。”

  也有業內人士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對諸如明星送祝福視頻這樣的商業行爲進行規範性引導,引導明星做好篩選,不去充當違法失德之人的“肉喇叭”。藝人作爲具備較高社會影響力和較大粉絲數量的群體,需保持更爲嚴格的社會責任感,應當愛惜自己的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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