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江蘇儀徵市交警大隊發布的一則通告引發關注。通告稱,對電動車騎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爲進行查處、曝光、通報,其中未規範佩戴安全頭盔當事人將被通報到所在村莊、社區、單位。
儀徵市公安局相關人士17日向澎湃新聞回應稱,個人信息通報到單位只針對公職人員,此前通告有瑕疵,已撤回修改。
據儀徵市交警大隊官方微信公衆號11月15日發布的公告稱,即日起對電動車騎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闖紅燈、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加裝遮陽棚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查處,並將收集現場查處照片、監控抓拍照片,定期通過微信公衆號、網站、戶外電子顯示屏等各類媒體、平台進行公开曝光。另外,核實未規範佩戴安全頭盔當事人基本信息,明確姓名、身份證號碼、違法時間、違法行爲,通報至所在村莊、社區、單位。
有網友稱,不戴頭盔被通報給單位,儀徵交警的做法是否侵犯個人隱私?儀徵市公安局相關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通告有瑕疵,已經撤回,將進行修改,對未佩戴頭盔的當事人個人信息通報至單位的範圍僅限於公職人員,非公職人員有上述行爲不會被通報至所在村、社區、單位,“通告未作詳細說明,引發網友誤解。”
該人士表示,近幾年電動車事故持續增加,事故傷亡率也呈上升趨勢,將公職人員信息通報至單位,可發揮公職人員的示範作用,帶動全體交通參與人自覺佩戴頭盔,文明安全出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去年以來,安徽、江西等多地均已明確,將駕乘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公職人員名單抄告其所在單位,並責成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永標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不戴頭盔的電動車駕駛人,將其身份信息通報到村莊、社區和其單位”的措施類似行政處罰中的警告。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罰時,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經過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沒有“對違反交規行爲進行通報”的明確規定。在實際交通違法行爲通報中,執法部門不會提前告知交通行爲違法者,更不會徵求違法行爲人是否同意的意見。“退一步講,即使要通報,也應事先告知當事人,允許當事人對此進行申辯,若直接將當事人詳細身份信息通報到村莊、社區和其單位,程序不當。”孫永標表示。
而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來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同時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也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孫永標認爲,曝光的內容和形式需要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進行平衡,遵循比例原則,否則自身也涉嫌違法。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也表示,針對輕微違章行爲能否通報當事人個人信息,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照對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爲”的原則,該行爲無法律依據。其次,行政執法應遵循合理行政原則,也就是行政行爲應以必要爲限,針對輕微違章行爲若真要通報詳細個人信息至村、社區、單位,顯然超過了行政行爲的必要限度,違反合理行政原則。
標題:騎電動車不戴頭盔將被通報到單位?江蘇儀徵:僅針對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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